6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進行宣判,其判決主文重點:
1.原告依戶籍法第51條第1項、第60條第2項、第61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請求被告發給「不列載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等項目之國民身分證」,基於被告(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辯稱須列載所適用之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7至10款,均有不符憲法之授權意旨,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妨害並已構成比例原則之違反,無適用而憑為列載之依據」,原告此部分請求,應予准許。
2. 陳男爭執之出生日期、相片、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尚屬符合戶籍法的授權本旨且無違反比例原則問題,依戶籍法等規定,仍應列載後核發;陳男此部分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
在判決尚未終結前,讓我們持續關注「身分證」中憲法保障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