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有一批偷渡客偷渡到一半被淹死,屍體被沖上岸,之後就變成了殭屍🧟♀️……在大肚山一帶跳跳跳啊…….🙀
國中時不知哪冒出來這個鄉野傳聞,傳得沸沸揚揚,而那時學校又規定某些班級都要晚自習到10點才能回家,我在教室內唸書,看到學校對面空盪、襯著綠光的迴廊,想著殭屍搞不好已經跳到了我們學校,老師怎麼還不放我們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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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美術館 Tainan Art Museum 開展的《亞洲的地獄與幽魂》特展,殭屍太過逼真引起了話題,⚖️司法院FB還說明了如果殭屍重新活了過來,跑出來攻擊民眾,民眾守護家園而反擊殭屍可能涉的刑事責任。
那麼既然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當然也少不了(畢竟我們就是活在這偌大的法律網下啊~),受到司法院文章的啟發,我也來分析一下可能會有的民事問題好了(畢竟我長大了,具備一些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不像小時候只能害怕)。
🧟如果在抵擋殭屍時,被殭屍咬了一口,民眾可以求償什麼損失?😰
被咬一口若沒死,是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依照民法第193、195條,被害民眾可以求償醫藥費(以醫院單據為準)、養傷不能工作的薪資(以診斷證明為準)、因此而增加的費用(比如看病計程車資)及慰撫金等。
若被害人不幸壯烈犠牲,依民法第192、194條,被害人的繼承人可能可以請求醫藥費、殯葬費、扶養費及慰撫金等。
🧟但是,咬的人是殭屍啊,要跟誰求償呢?😬
殭屍,依司法院阿司的說法,是一群沒有感情的食肉機器,機器在民法上屬於「物」,是「物」要追究責任,就看他的所有權人是誰,從新聞來看似乎是法國凱布朗利博物館來台灣的展覽,所以凱布朗利博物館及其策展人可能可以是適格的被告。而臺南市美術館提供展覽場地,若未做好殭屍全面攻擊人類的防範措施,可能也會需要一併負賠償責任。
在這案例中,就算殭屍一併被告,應該也不會是重點,因為殭屍只有紙錢,告贏無強制執行實益。😜
🧟「阿公」!這是「阿公」!有看展民眾認出這殭屍是自己的阿公,於是不同房的子孫都跳出來爭執殭屍的所有權,殭屍要歸誰所有?
按照最高法院⚖️的說法,被繼承人的屍體,是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的意思是就「大家共家」啦,不同房子孫對於屍體都有權利,不是長孫才有,也不是細姨房就沒有。所以不要吵,「阿公」是大家的,你們乖乖,「阿公」才會開心哦!🤩
🧟殭屍展大成功,子孫有的認為要趁勝追擊再帶「阿公」去其他國家展演✈️,有的子孫認為殭屍會動不發展科學研究🧪太可惜,那麼「阿公」該何去何從?
一樣依照最高法院⚖️的講法,被繼承人之屍體為物,構成遺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僅其所有權內涵與其他財產不同,限以屍體之埋葬、管理、祭祀等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
白話文就是,不要吵了,「阿公」只能抬去埋葬火化⚰️,不能做其他用途哦!
什麼?你說最高法院怎麼可能對屍體發表意見?ㄟ~就還真的有,而且更深一層的論到撿骨火化後,子孫想放的地方不一樣,要怎麼處理?不信請看底下文章哦。🧐
姊讀民事判決
參考文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