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Former Deputy Minister of 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Dr. Jin-Feng Yeh was also a former Minister of Justice. Her vitae refer to the Cross-Strait Issue are just the same as MYJ.
Her words count.
She recalled that “the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Unification” (GNU) was established before the termination of “the Temporary Provisions Effective During the Period of Communist Rebellion” and the former replaced the latter. She also concluded that a special law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Peoples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AT&M) is merely a working rule in dealing with the issues nothing to do with defining the status of Taiwan . She said this is KMT’s position till now. She observed what MYJ did recently may breach the Guidelines. She apparently accused MYJ intends to change the “status quo” unilaterally or together with Beijing .
But GNU and “the National Unification Council” were terminated by CSB in 2006. Can we accuse MYJ breaches GNU now as Yeh said? What is more, AT&M defines Taiwan Area and Mainland Area and leave “ China ” blank. Can we say MYJ is illegal?
MYJ is not as an innocent person as he shows us.
Provisional solutions may not last long. Temporary measures will contradict it.
Yeh’s article represents a different opinion of KMT toward MYJ’s act. However, they are all KMT’s in-house quarrels. They are all focus on “KMT-CCP Civil War” or just reveal partial fact of “government-in-exile aspect”.
What is the opinion and position people on Taiwan should have?
It may be the clue to review the issue from approach of the Allies occupation.
擔任過陸委會副主委與法務部長的葉金鳳,在所謂「兩岸問題」履歷上是與 馬 先生旗鼓相當的官員,她〈馬英九悖離國統綱領〉一文,特別是文章中「就國民黨而言,此一定位應仍未變」一語,顯見葉金鳳的文章絕非等閒。
無論同意與否,本文清楚交代1991年〈國統綱領〉的制訂緣由、其與廢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的關係,同時也特別說明〈國統綱領〉設計中「政治實體vs.政治實體」,以及其作為政府處理「依據」,無關「定位」的本質。當事人現身說法,讓我們溫故知新。
文中的關鍵理路有二:
一是,政治上的〈國統綱領〉是用來取代〈動員戡亂臨時條款〉,綁住ROC與「中國」的口頭聯繫;
二是,法律上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透過憲法增修條文的授權而制訂的「特別法」,是一種政府行事時的「依據」。
因為是一種政治上的口頭聯繫,故不應被解視為「變更台灣地位」的舉措。
然而,陳水扁已經終止〈國統綱領〉與「國統會」在先,除掀起美方的濤天風波之外,看起來還奉送馬政權籌碼讓他抓住了這點間隙,而逃脫違法的指控,更何況〈國統綱領〉只是政治性宣示,並非形式意義的法律。
其次,〈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第一條可以理解,當時由LTH領導下執政的中國國民黨的法制權宜,目的的確在解決「兩岸」互動後的法律問題,包括雙方各在對方憲法秩序下的地位、以及操作層次的實體程序等等。然而根據第二條的規定,又白紙黑字載明「一『國家』下的兩『地區』」。
作者「政治學者普遍認為『政治實體』乃『國家』之同義詞」及其後的論斷,顯然抵觸這條條文。更與日後美國國務院與白宮官方代表不斷說:無論台灣,或中華民國都不是國家。但,在〈台灣關係法〉中,台灣卻是「政治實體」。
老實說,當時時空下的「權宜」,在一片「解決問題」的聲浪中並未被質疑,不過,當時算小角色的 馬 先生居然會說:「現在兩岸是什麼關係,我也不知道了」。
事後看來,的確有「先見之明」;他雖無辜,卻非惠帝。
這事類似「九二共識」的爭議:一方說「有九二卻無共識」,一方則說「有九二也有共識」,前者是據實陳述,後者是刀筆吏的力作。但,刀筆吏的刁鑽雖可遊刃在「漢字圈」,卻要接受「國際圈」的檢驗。
對此,台灣派的立場是什麼?沒有?
那,要拿什麼「法律武器」與 馬 先生殿堂議論?
跟著國共商雙方在其最擅長的「國共架構」(流亡面向)中翻攪?
馬英九悖離國統綱領 ■葉金鳳(2008.09.11)
民國八十年,國民大會代表在陽明山中山樓舉行第八次大會,於 四月二十二日 由筆者主持的會議中,完成兩項憲政大事,一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一為通過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李登輝總統乃據而於 五月一日 正式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記得當時媒體曾報導 馬英九 先生的一句名言,就是:現在兩岸是什麼關係,我也不知道了。
事實上,政府早在終止動戡前的 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就由國家統一委員會制定了國家統一綱領,並經 三月十四日 的行政院院會通過,成為政府有關大陸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嗣又發表「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務實的承認中華民國之主權雖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的治權,則僅及於台澎金馬。因而將兩岸關係定位為「互不隸屬的、對等的政治實體」,就國民黨而言,此一定位應仍未變。
而政治學者普遍認為「政治實體」乃「國家」之同義詞,政府亦因鑑於兩岸關係確實有別於其他兩個獨立國家相互間之關係,乃以政治實體取代國家,以展現善意。但也正因為政治實體有國家的意涵,故國統綱領一頒布後,即遭到大陸當局的嚴厲批判。
馬總統在接受墨西哥太陽報專訪中,談到兩岸關係時曾說「我們雙方是一種特別的關係,但不是國與國關係」,並強調「這點非常重要」。我們想瞭解的是:兩岸如果不是國與國的特別關係,那麼兩岸還是不是政治實體與政治實體的特別關係?如果也不是,那是否已悖離國統綱領?
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衍生的問題也愈多,政府乃於憲法增修條文中,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資為區別對待兩岸人民的憲法依據。立法院進而完成「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為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所衍生之法律事件的特別法,所以不論是憲法上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或是兩岸條例上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都只是政府在處理兩岸人民的權利義務及法律事件時,做為區隔或區別的依據而已,絕對無關兩岸的定位問題。
總統府發言人宣稱馬總統的發言是依據憲法與兩岸條例的規定而來的,並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就是對等關係,不會有矮化的問題。如果兩岸關係的新定位就是「地區對地區」的話,那麼堂堂中華民國總統豈不變成十足的「關在門內的皇帝」矣!
第一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