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要收入,主要來源之一是接廠商合作貼文或行銷貼文(俗稱業配文)。
雖然業配文是網紅主要收入來源之一,但仔細檢視,發現許多網紅的業配文都不符合公平交易法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所謂廣告薦證,依照公平會薦證廣告規範第2點定義規定,是指在廣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製播而成之廣告或對外發表之表示。
當網紅接受廠商報酬或利益,用貼文或影片發表自己的意見或推薦,就是薦證廣告,必須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薦證廣告必須遵循兩大原則
一、薦證廣告真實原則
薦證廣告真實原則,就是網紅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之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其親身體驗結果,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範例如下:
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處分書公處字第 098094 號:「經查被處分人雖表示廣告所稱『瘦2公斤』、『腰圍細1吋』等語,..然被處分人到會說明時自承於使用塑身衣期間,亦同時配合飲食、運動等瘦身計畫,並坦承無法確定瘦身效果是否完全係使用該塑身衣之功效,抑或係搭配其他飲食、運動產生之效果,顯見被處分人為系爭商品薦證時,主觀上顯然對於系爭塑身衣是否具有瘦身之效果尚有疑慮。」
二、揭露利益關係義務
如果網紅與企業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必須揭露。範例如下:
參考資料:
- 王明禮,網路時代之薦證廣告與其管制,東吳法律學報,第28卷第4期,頁129-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