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生自要戒第六(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卅六)
《佛說梵網經講錄》慧僧法師(1905~1982)講。果靖居士校訂
經文:若佛子。發是十大願已。持佛禁戒。作是誓言。寧以此身。投熾然猛火。大坑刀山。終不毀犯三世諸佛經律。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復作是願。寧以熱鐵羅網。千重周匝纏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一切衣服。復作是願。寧以此口。吞熱鐵丸。及大流猛火。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口。食於信心檀越百味飲食。復作是願。寧以此身。臥大流猛火。羅網熱鐵地上。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百種床座。復作是願。寧以此身。受三百矛刺身。經一劫二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百味醫藥。復作是願。寧以此身。投熱鐵鑊。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千種房舍屋宅。園林田地。復作是願。寧以鐵鎚打碎此身。從頭至足。令如微塵。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恭敬禮拜。復作是願。寧以百千熱鐵刀矛。挑其兩目。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視他好色。復作是願。寧以百千鐵錐。劖刺耳根。經一劫二劫。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聽好音聲。復作是願。寧以百千刃刀。割去其鼻。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貪嗅諸香。復作是願。寧以百千刃刀。割斷其舌。終不以此破戒之心。食人百味淨食。復作是願。寧以利斧。斬破其身。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貪著好觸。復作是願。願一切眾生。悉得成佛。而菩薩若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
前一條,是不發願戒,這條是不發誓戒。「誓」者,是必固之心,特別堅固的心。勇猛自矢,期於不退;勇猛就像箭似地,只能往前走,期於不退。願,以導其前,在前邊領導;誓,以驅其後,在後面推動。比喻一列火車,願是火車頭,在前邊能把車廂拉動;誓,是推動機,它在後邊推動,必要推動機發動力量,才促使車頭前進。這兩個作用,就比方我們的修行,有誓、有願,才能達到究竟的目的。又願是以進德修善為力用,誓則以防非滅惡為功能。
所謂的「十大願」,是指前一條戒中的十願,前戒已明十大願。行菩薩道者,務必先發此十大願,復而作大誓。此戒作誓有十三節,共為五科:(一)欲染之誓。(二)供養之誓(五節)。(三)恭敬之誓。(四)六根之誓(五節)。(五)度生之誓。總共五科十三節。
(一) 欲染之誓:諸障道因緣中,莫重於色欲。律云:「猛火刀山,但傷一期生命。女人婬染,墮地獄中,受無量苦,兼傷法身慧命。」故菩薩寧上刀山,投火坑,也不與女人作非梵行也。
(二) 供養之誓(次五節):信心檀越,本為供養修道人,助其成就道業。今若破戒受供,則苦報必劇,難可免哉。故菩薩發誓不破戒,藉此自動鞭策,毋令放逸,耽諸利養,而並非發誓不受供養。所謂「三心不了水難消」,又云:「施主一粒米,大如須彌山。吃後不修道,披毛戴角還。」吾人豈能不思之、慎之!但亦有人謂信施難消,欲自營生業,自己做點買賣,自己賺點錢,自己維持生活,以免虛受檀越之惠施。然不知此行,非但無補於破戒,更犯邪命,是小知小見之謬解矣!
(三) 恭敬之誓:此節是誓不破戒,並非誓不受人禮拜。又有人謂戒德多虧,故低身答拜,你給我磕頭,我就給你還禮。甚至禮天神,敬白衣(在家人)。此種行為,與阿諛諂媚,曲意奉承,豈有異哉?當知出家人,語默動靜,談笑戲說,尚有分寸,絲毫不踰矩。若禮鬼神,敬白衣,卑躬下首,既無救於破戒,更敗壞沙門威儀。弄巧反拙,亦愚癡也!(編註:此句的重點,在「無救於破戒」,若修持恭敬分,學習常不輕菩薩,禮敬一切眾生者,不在此列。)
(四) 六根之誓(次五節):五根(眼、耳、鼻、舌、身)相對五塵(色、聲、香、味、觸),皆以破戒之心為主。故第六意根,為前五根之主宰。文云:「食人百味淨食」者,前面是以破戒受人供養而言,此處是指邪心貪著滋味而言。當知貪著滋味,即是破戒心,所以不可貪著滋味。故知一切諸根犯戒者,皆以心為主。
(五) 度生之誓:修菩薩道,必要誓度一切眾生,畢竟成佛,方堪稱佛弟子。若不發上來諸願,犯輕垢罪。
具緣:此是遮業。為防退心,觸境不發,隨事結過。出家五眾全犯,在家既不受人供養禮拜,但亦應發六根度生之願誓。第五度生誓,唯遮不開,因為這是菩薩道之根本。此戒三緣成犯。
(一) 無心發誓:意謂根本不欲發此大誓。
(二) 不願所誓:雖發誓,但其心不隨喜。
(三) 雖立速忘:發誓後,轉眼即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