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對我們每個人來說都相當重要,有人一輩子都買不起房屋,只能透過租賃的方式來尋求一個落腳處。即便我們常常在電視上看到租屋糾紛新聞,但還好大部分的房東都還算理性,也不會對房客太過苛求。就算如此,我們也無法保證房東會不會哪天發神經開始找麻煩,可見租賃契約真的相當重要,要是哪天發生糾紛,真的只能以當初簽的契約為主了(內容不合法除外)。
就算房屋歸房東所有,但毫無原因地突然把住戶趕走,以道德來說可謂是相當不合理。想趕租客,也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沒理由就亂把人掃地出門,恐怕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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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相當好分辨,定期租約就是有「明確寫清楚租期到何時」,若是租約超過一年,有以「白紙黑字契約」來立約,要是租期到了,除了要另外訂立新租約外,新租約也要符合前面兩個條件。要是沒有特別約定租約到期日,或是租約超過一年卻沒有以白紙黑字立約,就算是不定期租約。定期租約到期後沒簽新租約,房東不反對房客繼續租下去,也算是不定期租約。
定期租約在租約到期前,不能隨便把房客趕走,除非發生某些法定特殊狀況(有特殊狀況還是要提前通知);不定期租約只有在法律規定特殊狀況下,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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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遇到某些發生在房客上的問題或特定不可抗力,房東還是可以解除租約的。最常見的狀況自然是「房客欠租」,但這並非欠租一天就可以馬上趕人,必須要欠租兩個月以上且催繳後還是不支付租金。再來就是「房客違法」,像是未經同意轉租、把房屋拿來做約定以外用途、弄壞房屋或內部物品、將屋內物品偷走等,這就無法怪房東趕人了。另外,如果房屋必須重建或裝潢,甚至是房東要拿回來自己住,也可以隨自身意願解約。
無論是基於何種原因解除租約,都必須提前告知房客,給房客搬家、找新房子的時間。原則上只要一個月前通知即可,但如果是要將房屋收回來重建,就必須提前三個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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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告房東前,必須先釐清房東行為是否有觸法。如果就真的只是房東比較機車,整天要求房客快點搬走,實際上也還算是有提前告知、沒有當下趕人,也沒辦法說房東哪裡有錯。但如果房東手段強硬,又是換鎖又是丟東西,恐怕會觸犯強制罪、毀損罪,這是相當不可取的。若房東趕房客時,說了一些比較激烈的言論來讓房客身心懼怕,也可能觸犯恐嚇罪。若不確定能告什麼,可透過Line諮詢專業人員,讓我們來為您評估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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