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權真的可以保護到自己嗎?那就要看你希望的保護達到什麼程度了,常見的期望值大概有這三種:
A.能夠製造自己所申請的專利內容而不會被告
B.能夠製造自己所申請的專利內容而不會侵權
C.沒有要告人,但別人不要做
各位老闆抱歉了,以上A、B、C三種 為「保護自己」而申請專利的目的,通通都無法達到。原因如下:
A.能夠製造而不會被告。 → 任何人只要有一張專利證書,就可以告你,跟你有沒有專利證書無關。
B.能夠製造而不會侵權。→ 擁有專利的專利品,不代表專利品不會全部或部分侵犯他人的權力。換句話說,擁有專利,不代表可以自由自在的製作而不會有侵權的風險。再換句話說,政府的專利證書賦予你的是告人的權力,而不是可實施製造的權力。
C.沒有要告人,但別人不要做。 → 別人能不能做,只能看你的專利寫的好不好,是否能撐過迴避、專利舉發等措施,只是統計上多數的專利通常失敗
只有第四種情形,可能真的能達到保護自己的目的:
D.能證明是自己先開發的,避免供應商申請專利反告自己。
答案D,應該是真的可以讓專利能夠廣義地達到「保護」功能,可能也是專利制度設計賦予的意外功能。這個功能對於目前台灣許多以自主設計後發包工廠生產類型的中小型企業主產生了意外地效用,也是我認為部分一些明知專利可能無用,仍然選擇繼續申請的原因。
資料來源:「保護自己」的專利到底保護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