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商業登記條例》規定,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須在開業後 1 個月內申請商業登記。另外稅務局明確指出,凡是以圖利為目的的業務活動,無論任何形式,均需依時作商業登記證申請。
而按香港法例,無論任何形式的公司,均必須有一個註冊地址。而根據香港《商業登記條例》的規定,您需要在商業登記證上提供一個有效的商業地址。這個地址應該是業務的實際營業地址,可以是辦公室、商業場所或其他業務實際運營的地點,並符合以下條件。
1.不能使用郵政信箱地址;
2.該地址必須可接收郵件;
3.必須是位於香港的實質地址。
雖然香港目前沒有法例禁止使用住宅地址作為公司註冊地址,但br上會有地址,基於個人私隱考慮不建議把住宅地址用作公司註冊地址。
需要在更改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可選擇填妥更改業務地址IRC3111A通知更改業務地址表格 ,以郵寄或親身方式遞交至商業登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