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潔晞、鄭壹謙、陳冠穎、呂玟龍
圖:吳明真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又稱同婚專法)三讀通過,5月24日正式施行,婚姻平權終於露出了曙光。作為亞洲第一,台灣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但仍有未盡完善之處:專法將同性結婚之收養限於繼親收養,共同收養被排除於規定外。根據當時之該法第二十條:「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換句話說,同性配偶僅能收養另一方之親生子女,不得與另一半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孩子。
然而,我國早已開放單身收養無血緣子女,這樣的限制造成一個極為不平等且詭異的狀況:若同性婚姻之一方欲收養無配偶血緣之孩子,他必須先離婚方能以單身身分收養,而且僅有收養者一方得享有孩子之親權,他的同性配偶只能成為孩子法律上的陌生人,無法作為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及監護權。這樣的規定造成了極大的權利保障漏洞,早在同婚專法通過前,我國早已有為數不少的同性家庭存在於社會,其中很大一部份同性伴侶雙方都與收養的孩子無血緣關係,係由一方以單身身分收養。他們雖然事實上以家庭形式生活在一起,但2019年通過之同婚專法卻無法保障他們成家之權利,收養人之同性伴侶仍無法成為其配偶所收養之孩子法律上的家人。
圍爸喵爸是我國著名之案例,他們是一對男同志伴侶,在婚前即收養了一名女嬰。雖然他們一起建立了家庭,但礙於法規僅有圍爸擁有女兒之親權;同婚合法後,圍爸之同性配偶喵爸仍舊無法收養他們所一起撫養之女童,因為專法規定只能收養配偶之親生子女,養子女則不算在內。即使面對此不平等之法規障礙,他們仍向法院提出收養申請,最終獲法院透過解釋法律的方式裁定許可收養,並於2022年1月正式完成戶政登記成為台灣首對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之同性伴侶。儘管該裁定僅有個案效力[1],並無對所有已婚之同性伴侶一體適用,但無可否認的為後續修法提供了助力。
在許多支持平權的非政府組織與立委共同推動下,立法院2023年5月16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同性配偶得收養無血緣子女之規定。同性配偶之共同收養亦可準用民法,享有與異性夫妻一致之平等權利[2]。此修正賦予了同性婚姻完整之家庭權利,可謂是繼2019年同婚合法後,台灣同志人權的又一大進步。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第2項規定:「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意即不論是生父母出養小孩或養父母收養小孩,都需要委託收養機構進行評估、訪查、媒合後,再透過輔導及協助完成收養程序;另外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簡而言之,在我國收養流程須經過:1. 登記或申請向收養機構表明收養意願;2. 參加法律、教育課程或座談會;3. 配合社工進行收養家庭的訪查、會談;4. 機構審查收養人資格及媒合小孩;5. 試養欲收養的孩子;6. 向法院聲請[3]。
然而,在我國目前的收養制度下,仍有一些問題存在。 我國目前收養的相關課程是由各收出養機構自行安排,申請收養者須到出養孩子的縣市接受當地媒合機構的課程,無法就近在自己居住地的機構上課,課程的內容及品質、資格審查的標準也會因此有些不一致。另外,雖然未明列在現行出收養辦法中,但不同的收出養機構各自有其評估的「潛規則」,諸如單身、非典型工作者、年紀太大、結婚時間長短、有無小孩等。以年齡限制為例,民法第1073條第1項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意即收養人的年齡,必須比被收養人大20歲以上;但若為夫妻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子女,僅須一方比被收養人大20歲以上,另一方比被收養人大16歲以上即可(同婚情形準用此規定)。然而兩種情況均沒有規定年齡上限,有的收出養媒合機構希望收養人的年齡差距不超過45歲、有的是50歲,有的則完全不限制;甚至有些機構會希望夫婦結婚超過5年,或者沒有自己的孩子,有些機構則沒有這些條件。收養人須多方詢問,才能找到適合自身條件的媒合機構[4]。
除此之外,收養人在準備申請收養時,也應考量自身狀況做各方面的評估-包含收養動機、照顧計畫、財務規劃與監護規劃等[5],確定自己能給予孩子妥適的關懷與照顧後再收養。
在同婚通過前,已有不少同志透過單身身分收養,當時困擾收養人的一大課題便是究竟該不該跟社工出櫃[6]。但在現今共同收養合法的情況下,已經沒有這個問題,因為社工師得以直接辨識出配偶之性別。然而,同性配偶在收養過程中仍可能會遇到不少挑戰,例如欲收養孩童之同志是否有足夠的勇氣與支持提出申請、機構之人員是否能以專業且不帶偏見的角度進行評估、收養孩子後是否能在友善而沒有歧視的環境下養育孩子。
從1980年代起便有許多關於同性家庭收養子女之研究,結果表明在同性家庭中成長的孩子,其人格、心理狀況與社會關係等各方面之發展與異性戀家庭成長下的孩童並無差異,幾份研究甚至指出,在同性家庭中成長的孩子在某些發展向度上更優於一般家庭且不會落入傳統性別刻板印象之窠臼中。然而,社會上的偏見與迷思仍給了不少欲收養孩子之同志伴侶無形壓力。事實是,同志伴侶大多經縝密之思考與規劃才生養小孩,且基於雙方高度共識[7],因此並不會如外界某些聲音所認為,會損害被收養孩童之利益。
在收養過程中會有社工師、社福機構人員以及司法人員之參與,如何加強前述人員之性別意識與同志家庭相關知識並確保同性伴侶能夠獲得平等、適當之待遇及協助亦是非常重要。例如衛服部社家署便在2017年於「收出養專業人員訓練」中加入了認識同志收養等議題,以提升第一線人員之相關專業知能。政府應繼續透過各種政策、政令宣導、法規制定等等方法來避免同性伴侶在收養的過程中遭遇基於性傾向之歧視,並增加收養規定之透明性,如此才能同時保障同性配偶成家的權利與孩童的最佳利益。
收養程序完成並非終點而是起點,如何確保孩子在一個友善的社會中成長茁壯是重中之重。不少反對同性婚姻收養者以「孩子會在成長過程中被霸凌」為由反對同性戀者收養孩子。然而,並無任何科學證據或研究調查支持該論點。美國曼菲斯大學諮商、教育心理與研究學系助理教授楊佳蓁指出,根據研究,同性雙親孩子的心理健康與社會關係(與家人的關係、同儕關係、在同儕間受歡迎的程度、是否受到欺凌等)與異性戀家庭的小孩無異[8]。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本來就可能因為各種因素,諸如身材、長相、社交技巧、成績、社經背景,遭受欺凌,並不因小孩成長於同性或異性家庭而有所不同。因此,政府該做的並非剝奪同性伴侶之收養權利與孩子享有一個家的權利,而是應該透過教育與相關行政措施,創造更具包容性的成長環境並消弭社會上固有偏見與歧視。例如:落實並強化性平教育,讓孩子學習尊重多元性向與家庭組成、調整檢討學校中以異性雙親制度設計的行政系統,避免同志家庭遇到資料填寫或文書稱謂上的困難、向大眾推動各種宣導以提升人們對同志家庭之認識,破除不當臆測與偏見、政府在制定各種家庭政策時亦應將同志收養家庭之需求納入考量。
總而論之,同志收養家庭所面臨的不利因素大多源於外界之汙名與不友善,並非雙親的性別、性傾向為何。研究指出,同志家庭的小孩在發展過程中,家長的性傾向不是預測小孩身心發展狀況的重要變項,該關注的應該是家庭歷程(family processes),不是家庭結構(family structure) ,例如家長之間的關係是否經常衝突、家庭是否可以給孩子溫暖的感受、家人關係的品質如何等,而不是家庭中有幾個家長、家長的性傾向[9]。(劉致昕,2022)因此政府應與民間攜手合作,致力於改善不平等並創造對同婚收養家庭更友善包容的社會環境,讓不同形式的家庭都能在這片土地上幸福的生活。
民國96年,桃園地方法院駁回一名女同性戀的子女收養聲請,為該收養案做評估的機構即指出,收養人的經濟條件、身心狀況、親友資源及收養動機均符合資格,但在結論寫道:「綜合以上所述,社工員評估收養人外在條件雖符合收養條件資格,但通過本案被收養人可能將會面臨到性別角色及稱謂定義上的混亂,對於被收養人或多或少均會造成困擾及衝擊,然是否應認定通過本收養案?仍尚建請法官依照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裁定之。」而承審法官在審酌該評估報告後,作出駁回收養聲請之裁定[10]。從本案可以得知,收養機構所做出的評估報告的確對法官的裁定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從中也可以發現,是否通過收養案,最終會取決得以對於具體個案之程序事項裁定法官對於「兒童最佳利益」的判斷。
聯合國在1989年公佈的兒童權利公約第21條規定:「締的國承認及(或)允許收養制度者,應確保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最佳考量。」有鑑於此,兒童最佳利益(the bestinterests of child)是世界各國在收養認可事件中最高的指導原則。另外,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條亦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也就是說,無論最後作出裁定的法官是否參酌收養機構所做的評估報告,亦無論收養者為同性或異性戀,皆須圍繞著「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但「兒童最佳利益」的概念顯然過於抽象、包山包海而難以遵循。故我國有學者整理出在我國的收養程序中,法院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認定標準可歸納為:被收養人對收養的意願、收養人的家庭經濟能力、收養人的收養動機、試養的報告結果、收養機構的調查訪視報告、收養人親屬的態度、被收養人生父母的經濟能力及原家庭的經濟狀況、親生父母的婚姻狀況等[11];此外,比較法上美國實務亦有採「心理父母」理論:能給予孩子實際的照顧,並讓孩子覺得自己有價值、被愛與被需要的持續穩定關係者,即為心理父母,也因此並非一定要有血緣關係才能建立此種關係[12];再參照兒童權利公約之前言,應可推論出「收養人是否具有能帶給孩子充分照顧與關愛的能力」為普遍上收養最重視的兒童最佳利益準則。
不同於我國針對相同性別之永久結合關係以特別法實施,西班牙於西元2005年直接修改民法,將同性婚姻納入婚姻保障範圍,故適用所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權利及義務,例如本文所要探討的領養權。2005年4月21日,西班牙眾議院批准了同性婚姻領養權之法案(183票贊成、136票反對、6票棄權)。然而把西班牙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很短:它只在民法典第44條增加一段文字。文字的意思是:
不論涉及的人是相同的或不同的性別,每段婚姻都應具有相同的條件和影響。
2007年6月27日,西班牙司法部宣布在過去的兩年中,已經有3,340對同性伴侶結婚。不過西班牙司法部認為這個數字可能只有實際數字的三分之一,因為有些數據沒有列入統計[13]。同性伴侶收養小孩究竟會面對到什麼樣的質疑呢?同性家庭經過多年的實際觀察後,是否真的有重大問題存在呢?我們可以將社會上對同婚收養的質疑分為三項:第一個質疑是受領養的小孩將無法同時擁有傳統上的父親及母親?對於這樣的質疑,受同性婚姻家庭領養長大的受訪人表示:不論家庭是什麼樣的形式,例如單親或隔代教養,小孩子最在乎的是「愛」。此處的愛是指對一個人或某物的一種強烈的情感和依戀,衍生自親人之間的強烈關愛、忠誠及善意的情感與心理狀態。第二項質疑則是受同婚家庭領養的小孩是否容易被霸凌?解決霸凌現象並不是去除受到偏見看待的群體,而是讓大家學習「尊重多元」,合力建構一個越是包容的環境,越能夠創造友善多元的空間。因此,同婚家庭不但是讓更多人學習多元文化的媒介,更可藉此讓小孩子了解尊重多元的價值。最後,同婚家庭領養小孩有沒有可能讓小孩也成為同志呢?同志既不是病也不是非法行為,小孩子的性向原則上應予以尊重,然而我們可以進一步反面思考,異性婚姻家庭的小孩難道都是異性戀嗎?家庭最重要的功能仍舊回歸於愛,有愛才有可能發展健全的人格。從西班牙的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同婚收養並不如外界質疑,但我們也不可否認小孩子有可能喪失受自己主觀上希望受養於異性婚姻家庭中的權利。以前,白人害怕黑人有投票權之後社會變亂,男人害怕女人有投票權之後社會變亂,但是歷史證明,一個社會越是包容,越不會亂。一個社會因為仇恨、歧視、爭名奪利、宗教衝突⋯⋯而變亂,就如同一個家一樣,社會上只要有愛就會安定,如果在一個社會上同性能合法結婚,表示這個社會具有包容心、愛心跟同理心來尊重差異[14]。
如前所述,相較於法律或制度的不足,本文認為,同志收養最大的問題可歸咎於「觀念上的偏見」。以臺灣為例,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通過、以及歷經數次的修法後,同婚收養在法律的保障以及制度上已有顯著的改善。然而,如許多的反同婚收養者以「孩子會在成長過程中被霸凌」為由,而反對同性戀者收養孩子可知,同志收養家庭所面臨的困境,有很大一部分在於外界的汙名與不友善,而這樣的現象,應與傳統的性別角色定位及分化根深蒂固有關。
然而,從收養制度的角度分析,在台灣無血緣收養程序相當繁瑣且耗時費心力。要通過完整的審核,往往須等上一到兩年、甚至三年的時間。無論收養者為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同樣都需經歷如此漫長的流程,故除了機構端就收養者的客觀條件所做的評估結果外,亦得肯認收養者擁有充分的主觀條件-即足夠的「心理準備」。又相較於異性婚姻,同志伴侶無法自然孕育下一代,因此不會有非預期地、意外的懷孕生子,他們僅能透過計畫性生育子女或收養的方式,才能擁有孩子。異性伴侶在懷孕前,不會有人為他們評估適不適合養育小孩,甚至有部分異性伴侶的懷孕生子「純屬意外」,而根本沒有意願養育小孩。因此,相較於這樣的異性雙親,我們卻直接因為雙親為同志,而否定他們有帶給孩子資源與關愛的能力,想必是不太公平的。
因此,「落實性別平等觀念」是最當務之急的(「性別」的意涵較「男女」更為廣泛,性別的概念是除男女外,尚包括同性及其他可能性-即當前的LGBTQ+)。而落實性別平等觀念,最直接的方式便是從教育做起,除了學校的教育外,透過相關的親子講座,讓家長與孩子一起參與,了解同志爭取權益的目的、他們現今及過去所遭遇的困境以及現況等,進而打破傳統的性別觀念及刻板印象,也是一個很好的方式。希望在不遠的將來,我們都能友善、互相包容地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
|參考文獻
[1]吳欣紜. (2022, 1月4日). 法院裁定許可 全台首個同志雙親收養家庭誕生. 中央社.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201045011.aspx
[2] 法務部. (2023, 5月23日).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及同性配偶收養子女範圍之放寬,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71244/post
[3] 雷皓明(2024/01/03),〈收養孩子費用要多少?3分鐘全面了解收養條件與程序〉,喆律法律事務所。
[4] 張靜慧(2020/04/16),〈一年半的等待、單身和年齡潛規則,收養層層關卡的情與理〉,報導者。
[5] 王慧琦(2015),〈同志收養與性別平等〉,《社區發展季刊》,149期,頁201-202。
[6] 王慧琦、徐森杰、伊魯秀一 (201709)。 同志收養的現況和挑戰。 社區發展季刊,(159), 294。
[7] 陳嘉妤、余振民(2021)。同志家庭收養經驗之探討。諮商與輔導,(425),38。
[8]楊佳蓁. (2016, 11月23日). 【投書】同志家庭對孩子的成長有負面影響嗎? 從科學研究角度看5個常見問題. 報導者. 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homofamily-children
[9] 劉致昕. (2022, 1月26日). 等待「合法與合格」的家長們:跟著志工,打開同志家庭那本難念的經. 報導者. https://www.twreporter.org/a/what-is-the-meaning-of-home-for-homosexual-family
[10] narzissmus(2007),〈桃園地方法院駁回女同性戀者收養子女聲請的判決評論〉,學法志同。
[11] 林瑞成(2003),〈論大陸收養關係之成立-兼論臺灣法院對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認可〉,《法官協會雜誌》,5卷1期,頁395-403。
[12] 陳淑英(2016),〈從兒童最佳利益論同性伴侶之收養〉,未出版之碩士論文,頁61。
[13] 西班牙民法典:https://www.mjusticia.gob.es/es/AreaTematica/DocumentacionPublicaciones/InstListDownload/Codigo_Civil.PDF
[14] 王儷瑾. (2019, 5月20日). 西班牙同婚合法 14 年後──同志家庭的孩子們現身說法,破解社會易有的 4 大誤解. 國際換日線. https://crossing.cw.com.tw/article/1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