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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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原本? 簡單來說,就是當事人簽名的那一份原始文件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一定要提出原本嗎? 民事訴訟法第352條第2項規定: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 因此如果對方同意(不爭執)你提出的影本當作證據,提出影本當作證據也是ok的。 但換句話
金管會針對保單強制執行的修法進行了三項主要修正,以「解約金」取代保額作為衡量標準,排除健康險和醫療險,並設定解約金豁免條件,旨在平衡權益。《窮忙》這本書也描述社會補助申請的困境,強調繁瑣的程序對貧困者生活的負面影響。修法的影響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產生了新的討論,究竟哪一方才應該被保護,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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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微鏡下的大明》提及朱元璋的統治理念追求全面管理,但受制於古代技術和高昂成本。類似地,現代法律程序中的支付命令以低成本解決金錢請求,強調了管理中成本效益的重要性,實現高效率與便捷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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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討論最高法院104台上1455。 這個案件值得討論之處在於,這是一件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通常在請求離婚案件或侵害配偶權案件才會出現涉及當事人隱密行為,而有不法取證的可能性。即便如此,本件的第二審判決依然以侵害隱私為由排除使用錄音錄影證物,但第二審法院的判斷未為最高法院及更審法院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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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要來介紹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也就是上一篇文章引用為民事訴訟上禁止使用私人不法取得證據的依據,第一篇先來介紹一些背景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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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配偶出現外遇,處於情感的沖擊之中,選擇原諒或是提告,甚至離婚,都是重大的決定。本文探討外遇在法律上的影響,包括如何提告侵害配偶權、告第三者的步驟及其挑戰。除了法律行動,還需考量自身的情感需求與婚姻的未來。瞭解你的權益,做出明智的選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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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吉
文末的一段話,點出了精隨:" 外遇帶來的傷害無法輕易癒合,但透過法律手段,你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無論最終是否選擇離婚,關鍵在於你如何看待這段關係的未來。"
在進行律師諮詢時,應按照時間順序整理問題,並避免摻雜情感陳述。情感化的表達無助於解決法律問題,只會降低律師的處理效率。清晰、客觀的事實陳述將有助於律師快速理解並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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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訴訟程序中,書面文件比口頭陳述更為重要,因為訴訟的最終判決需要以文字形式呈現。雖然口頭陳述會被記錄在筆錄中,但為了讓訴訟更順暢,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陳述自己的主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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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禍後,即使有保險,也不能完全依賴保險公司處理賠償問題。調解時應本人出席並引導對方提出求償金額。如果金額過高,應詢問其計算依據,並評估哪些項目合理,避免衝突並促進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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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就是如何取的共識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