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86號民事判決(113年9月24日)

更新於 2024/10/01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思考】 性別事件中的錄影證據?兼論民事錄影證據的效力


一、事實經過


教師主張校長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至3時許,以討論工作安排等事宜為由,邀約伊至校長室談論事情後,突將門口之椅子推近要求伊坐下,竟基於猥褻之犯意,未經教師同意,即徒手按壓其頭部、肩膀,復以雙手從腋下往胸部方向用力推擠,並以手指按摩教師的胸腺,不斷向上提拉,期間數次碰觸胸部。教師主張校長所為,係利用其校長身分權勢猥褻伊;縱若認未達權勢猥褻之程度,亦該當於性騷擾。教師因爲校長上開侵權行為,受有至身心科就診而支出如附表一所示醫療費用共新臺幣1060元及慰撫金10萬元之損害,自得請求校長賠償。


二、法院怎麼說?


(一)、私人錄影可以當作證據


1、民事訴訟存在的目的


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


2、民事與刑事不同


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既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


如果要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


3、性別事件的錄音影如係以非暴力取得,可當作證據


而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苟取得之證據具相當重要性與必要性,取得之行為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基於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即得採為裁判基礎之證據。


(二)、法院其餘認為


1、教師私下錄影可以當作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2、其錄影資料經鑑定後並無經過剪輯

3、校長的回應是在「確實有碰觸到教師並且按摩」的前提下回應

4、校長無法證明自己說教師沒有在該時該地於校長室

5、應負起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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