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論先行
今天來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判決,這三個審級的差異,不在於「法定空地能不能拆」。
真正差異在於:
- 二審用的是「結果衡量」
- 最高法院要求的是「具體比例審查」
換句話說:
不是因為你只拆牆,就一定是權利濫用。
而是法院必須查清楚: 公共利益被影響到什麼程度。

權利濫用不是一句抽象概念,要有具體衡量
二、條列式判決解析
(一)一審地院、二審高院的邏輯
1️⃣ 認定B增建物1樓無合法權源
2️⃣ 但上訴人僅請求拆除1樓牆面
3️⃣ 未請求拆2樓
4️⃣ 無法完全恢復法定空地功能
5️⃣ 因此認為:
- 所得利益極少
- 被告損害甚大
- 構成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
關鍵句:
「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損害甚大。」
(二)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上字第1760號
最高法院直接指出:
- 是否為法定空地?
- 防火巷法定寬度為何?
- 占用後實際影響多少?
- 是否已無法救災?
- 部分拆除是否仍有實質改善?
如果沒有具體查明——
不能直接認定權利濫用。
這是審查密度的差異。
三、試著白話文一下
情境A|你是被侵害方
你主張:
防火巷只剩一人可通行。
那你要準備:
- 使用執照圖
- 法定間隔規範
- 消防實際通行證據
- 鑑定報告
否則法院可能認為:
你只是心裡不舒服,想找人麻煩。
情境B|你是占用方
你不能只說:
- 存在多年
- 別人都沒意見
你要證明:
- 公共利益未受實質影響
- 部分拆除確實毫無意義
- 成本與比例極端失衡
四、小提醒區塊
⚠ 法定空地 ≠ 一定勝訴
⚠ 權利濫用 ≠ 法院自由裁量
⚠ 比例原則必須具體化
三個關鍵問題:
- 是否真的影響消防與救災?
- 部分拆除是否仍有公共利益效果?
- 雙方損害是否懸殊?
五、小結
這三個審級判決的真正意義是:
排除侵害不是單純私權對抗。
它牽涉公共利益。
我國在管理建物上,原則分為2個單位,即土地由地政局管,而建物通常工務局所管,而什麼是“法定空地”??
這是管蓋房子的機關在審核能否蓋房子時,要求土地上有特定的位置必須留空,不能有建物的存在,換言之,即使土地是你的,想在自己土地上蓋房子,依法是不可能全部面積都可以蓋好蓋滿。
此次介紹案例,就是共有人間,有人未經同意下,在共有土地的部分區塊蓋上自己的建物,且剛好是坐落在法定空地上,基本上是認定要拆,只是在權利濫用的大旗下,在一審與二審都被認為,所獲得公益價值極少,但損害個人財產甚大,而予以保留下來,然而最高法院則提出:利益多少?損害多少?差距多少?都要具體且特定,不能只有概括空泛論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