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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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24條之1(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移轉主義、抵押權人或質權人之權益、法定抵押權)(98.01.23增訂公布) Ⅰ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5條(設定質權之生效要件)(96.03.28修正公布) Ⅰ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Ⅱ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6條(質權之善意取得)(96.03.28修正公布) 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8條(質權人之注意義務)(96.03.28修正公布) Ⅰ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Ⅱ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2條(質物之代位物:變賣價金)(96.03.28修正公布) Ⅰ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人得拍賣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4條(拍賣質物之通知義務)(18.11.30制定公布) 前二條情形質權人應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理由: 謹按依前2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7條(質權之消滅原因(一):返還或交付質物)(96.03.28修正公布)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9條(質權之消滅原因(三):質物之滅失、物上代位性)(96.03.28修正公布) Ⅰ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9條之2(營業質)(96.03.28增訂公布) Ⅰ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3條(處分質權標的物之限制)(18.11.30制定公布)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