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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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24條之1(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移轉主義、抵押權人或質權人之權益、法定抵押權)(98.01.23增訂公布) Ⅰ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5條(設定質權之生效要件)(96.03.28修正公布) Ⅰ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Ⅱ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6條(質權之善意取得)(96.03.28修正公布) 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8條(質權人之注意義務)(96.03.28修正公布) Ⅰ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Ⅱ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9條(質權人之孳息收取權)(96.03.28修正公布)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理由: 契約乃當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0條(孳息收取人之注意義務及其抵充順序:費用→利息→原債權)(96.03.28修正公布) Ⅰ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1條(責任轉質:非常事變責任)(18.11.30制定公布) 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2條(質物之代位物:變賣價金)(96.03.28修正公布) Ⅰ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人得拍賣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3條(質權之實行方法(一):拍賣、流抵約款之準用)(96.03.28修正公布) Ⅰ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4條(拍賣質物之通知義務)(18.11.30制定公布) 前二條情形質權人應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理由: 謹按依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