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03條(處分質權標的物之限制)(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於 2024/09/1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3條(處分質權標的物之限制)(18.11.30制定公布)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理由:

謹按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出資人非經質權人之同意,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本條設此規定,蓋以保護質權人之利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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