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申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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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著重在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的「出勤記錄推定」,深入探討其對企業加班費爭議的影響,並提出雇主應如何有效舉證以推翻該推定,以及落實「即時更正義務」的重要性,以協助企業有效管理加班爭議,確保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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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明確規定:出勤紀錄上的超時,法律直接推定為工作時間。這不只影響到辦公室裡的加班,甚至連你走出公司後,繼續回覆訊息、處理文件,都可能被認定為工時!這篇文章帶你看懂工時推定原則、雇主舉證責任,以及「離開辦公室後工時認定」的關鍵差異。無論你是勞工還是企業管理者,都不能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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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勞動事件法第38條關於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執行職務,以及加班申請制能否反證推翻此推定。文中說明,勞動事件法賦予雇主提出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但出勤紀錄僅能證明時間,無法證明是否為雇主指示之加班。為避免爭議,可配合加班申請制,若公司確實執行此制度,勞工無法提出加班申請憑證,則足以反證推翻加班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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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新聞報導,有公司因為沒有積極阻止員工下班後繼續留在公司,而被主管機關 裁罰。就此,勞動部早有函釋表示,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獲防範之措施,仍要對於自主加班的勞工給付加班費。此新聞所提到的判決應該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更二字第 85 號行政判決〉,該判決盡一步地舉例防止措施,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