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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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勞動事件法第38條關於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執行職務,以及加班申請制能否反證推翻此推定。文中說明,勞動事件法賦予雇主提出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但出勤紀錄僅能證明時間,無法證明是否為雇主指示之加班。為避免爭議,可配合加班申請制,若公司確實執行此制度,勞工無法提出加班申請憑證,則足以反證推翻加班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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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法律概念中的「推定」,並比較與「視為」的差異。文章以日常生活案例說明「真偽不明」與舉證責任的關係,並解釋在何種情況下舉證責任會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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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勞動事件法第37條關於舉證責任的特別規定,說明工資的定義、經常性給與與恩惠性給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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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勞動事件法中關於文書提出義務及舉證責任的規定,說明客觀及主觀舉證責任的差異,並詳述民事訴訟法及勞動事件法中關於僱主提出文書義務的相關條文與實務見解,特別針對勞工工資清冊及勞工出勤紀錄等重要文件,說明雇主未依法提出可能導致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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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中關於訴訟救助的規定,保障勞工在提起勞動訴訟時能免除預繳裁判費的權利。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條件的勞工,或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的勞工及其遺屬,均可聲請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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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非法解僱的勞工,在調解失敗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訴訟費用是主要的考量。本文說明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後訴訟費用的計算方式,以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關於暫免徵收裁判費的規定,有助於勞工瞭解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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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步-自己還想不想維持這份工作 雖然雇主資遣違法,勞工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且勞動事件法也有相關的保全程序,也就是可以再訴請定暫時狀態-要求雇主於訴訟中繼續僱用勞工。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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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湖口民宅發生火警,消防局立刻派員搶火,分隊長冒危險衝進屋內救人,成功救出四名移工,但因遭濃煙嗆暈,不幸殉職。四名獲救移工,後以喝水為由逃逸。 見到相關新聞感到相當心痛,也以本文說明現行臺灣消防員勞動權益保障不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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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幾年前,新莊地藏庵解雇一名從民國77年就開始任職的資深道士,資深道士不服氣,因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請求回復僱傭關係,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並判決資深道士敗訴。 本篇文章要說明的就是法院判決道士敗訴的原因,從中學習勞基法與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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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員工在某間電力公司任職多年,並擔任主管職務,某年遭電力公司調降為非主管職,並且連年考績評分低於往年分數,導致A的收入大減,少了績效獎金和員工分紅,A對公司的職務調動和考績評分結果不服提起訴訟。 公司對員工職務調動和考績評分有何注意事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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