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與企業加班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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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與企業加班控管

本文主要著重在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的「出勤記錄推定」,深入探討其對企業加班費爭議的影響,並提出雇主應如何有效舉證以推翻該推定,以及落實「即時更正義務」的重要性,以協助企業有效管理加班爭議,確保合法合規。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明確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這是所有加班費爭議的核心法律依據,將舉證責任轉移至雇主。

勞動事件法施行迄今已逾五年,許多公司仍未充分重視其第 38 條關於出勤紀錄推定與加班控管的規定,導致加班費爭議頻傳,這也使得這些公司成為勞動主管機關勞動檢查的首要目標。

●建議公司採取措施(預防未來爭議)

針對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的挑戰,專業的勞動法律師陳業鑫律師建議企業應該:

1. 建立並實質運作「加班申請制」。

2. 主動履行「即時更正義務」(例如透過電子系統自動化管理,要求勞工確認異常出勤紀錄,並引導補行加班申請)。

3. 明確界定超時原因,區分「延長工作時間」與「個人因素滯留」。

一、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核心內容與目的

條文內容:「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立法目的:透過「法律推定」機制,在訴訟上合理分配勞資雙方的舉證責任,以保護勞工權益,避免雇主以各種理由規避加班費給付義務。

二、 「推定」的意義與影響

1. 舉證責任移轉:一旦勞工提出出勤紀錄證明超時事實,法律即推定該超時為經雇主同意之工作時間。此時,雇主若主張非工作時間或未經同意,則需負舉證責任。

2. 雇主不利地位:若雇主未能有效舉證推翻推定,法院將直接依出勤紀錄認定為工作時間,並計算加班費。這對缺乏完善加班管理機制的企業極為不利。

3. 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35 號民事裁定明確支持此推定原則,強調雇主若不能證明勞工未經同意而加班,勞工請求加班費即為有理由。

三、 雇主如何舉證推翻第 38 條推定

為有效反駁法律推定,雇主需提出具體且實質的反證。

1. 建立並實質運作「加班申請制」:

(1) 民事法院見解:多數民事法院判決認為,若雇主設有明確、可行且員工實際依循的加班申請與核准流程,且勞工未依規定申請即超時,可作為推翻推定的反證(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2) 關鍵在於「實質運作」:制度若僅流於形式,或雇主未確實執行、縱容勞工超時,或以違法「責任制」規避,則無法推翻推定。

(3) 雇主監督管理責任:雇主對勞工出勤負有監督管理責任,應即時制止未經核准的超時。長期容許而不制止,事後拒付加班費不符公平正義。

2. 行政法院採行「雇主即時更正義務」之嚴格見解:

(1) 義務內容:即使設有加班申請制,行政法院仍要求雇主發現出勤紀錄異常時,負有「即時更正義務」。

(2) 更正時機:雇主應在核發當月(或次月)工資前,會同勞工即時修正與實際出勤情形不符的簽到退或刷卡紀錄(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173 號行政判決)。

(3) 目的:確保出勤記錄真實反映勞工實際出勤情形,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之規範意旨。

(4) 重要性:這是雇主避免爭議、確保合法合規的關鍵措施。

四、 如何落實雇主「即時更正義務」

為有效執行即時更正義務並防範爭議,建議企業採行以下措施:

1. 利用公司電子系統自動化管理:設定系統每月自動跳出視窗,要求勞工確認上個月「異常」出勤紀錄(超出正常工時但尚未認定為加班的部分)。

2. 明確界定超時原因:在確認介面中,要求勞工明確區分超時原因為「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或「因個人因素滯留公司」(非工作時間)。

3. 引導補行加班申請程序:若勞工確認為「延長工作時間」,系統應即時引導補行加班申請程序,使非正式超時轉化為正式加班,為雇主提供推翻推定之反證。

五、 企業現行問題與建議

問題:許多公司對《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不夠重視,導致加班費爭議頻傳,成為勞檢目標。目前「沒有強制要求同仁一定要準時下班,若超時也沒強迫同仁一定要申請加班或表態為個人因素滯留公司」的做法,在法律推定下使企業處於不利舉證地位。

建議:企業應立即檢視管理方式,建立並確保加班申請制度的實質有效性,並主動履行「即時更正義務」。這不僅能減少爭議風險,更能展現雇主重視勞工權益的決心,遠比事後訴訟更有效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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