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不是說說而已!》你一定要懂的「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你知道嗎?在台灣,只要出勤紀錄上有打卡、簽到或簽退紀錄,法律很容易就直接推定那些時間都是工作時間!
這就是《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的核心精神——工時推定原則。
換句話說,即便員工「延長留在公司的時間卻未必在工作」,只要出勤紀錄顯示超時,雇主就有給付加班費的責任,除非雇主能提出有效反證證明員工並非提供勞務。
💡 雇主該怎麼做才能合法管理加班?
1️⃣ 建立並確實運作「加班申請制度」:
確保加班前員工必須申請、直屬主管必須核准,制度不能只是掛在牆上的規範。
2️⃣ 履行「即時更正義務」:
若發現員工的出勤紀錄異常,必須在發薪前與員工確認並修正,明確區分「延長工作時間」或「個人因素滯留公司」。
3️⃣ 利用電子系統管理超時紀錄:
系統可自動提示員工確認異常工時,並引導補行加班申請程序。
📌 延伸:員工離開辦公室後的工時如何認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若員工在公司外仍在執行職務(例如:回覆工作訊息、處理緊急報告等),並且出勤紀錄或相關證據能顯示其工作情況,同樣推定為工作時間。
如果雇主在下班時間透過通訊方式指示勞工執行公務,則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但若員工下班後回覆訊息或接電話,只是單純的資訊分享,不需要立即處理,則不屬於加班。
企業若想區分私人時間與工作時間,則需要明確規範,例如:要求員工標註遠端工作的起訖時間,並建立核准流程,避免將加班責任轉嫁給勞工,維護勞資雙方合理的契約關係。
而勞工也應主動記錄工作起訖時間,並留存相關通訊、文件等紀錄,作為請求加班費的佐證,並尋求專業協。
✅ 小結:勞資雙方都應了解「工時推定原則」,企業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不僅合法合規,也能避免加班費爭議,更能維護良好的勞資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