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新聞報導,有公司因為沒有積極阻止員工下班後繼續留在公司,而被主管機關 裁罰。就此,勞動部早有函釋表示,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獲防範之措施,仍要對於自主加班的勞工給付加班費。此新聞所提到的判決應該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更二字第 85 號行政判決〉,該判決盡一步地舉例防止措施,例如下班時間屆至,立即關燈、斷電、強制關閉電腦或令其立即離去工作場所等,單純的口頭提醒並不算數。各位人資部門朋友要多加留意喔~
●勞動2字第 0960062674 號函
「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情事,應無不可。惟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更二字第 85 號行政判決
「雇主若對於勞工加班採取不鼓勵的立場甚或反對勞工加班,亦得事先或隨時採取必要之防止措施(例如下班時間屆至,立即關燈、斷電、強制關閉電腦或令其立即離去工作場所等),以避免勞工加班,而非消極容任勞工滯留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卻又拒絕給付加班費」
撰稿日期:109.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