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後滯留很難拒認加班,出勤時間推定是工時
👉一句話結論:出勤紀錄時間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想否認要負舉證責任。
表訂下班時間是18:00,員工 20:00 才打下班卡。
阿新說:「他只是在吹冷氣,不算加班。」
法法搖頭把「推定工時」放大。
小敏教三招:加班申請制、雇主/主管即時巡視、異常出勤時間修正註記簽名。
Q17:員工下班後滯留辦公室,雇主可以拒認加班嗎?
A: 很難拒認!
依《勞動事件法》,出勤紀錄的時間就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負舉證責任。
★法律推定原則:
只要員工打了下班卡(例如 20:00),法律就推定他工作到 20:00。
如果雇主想主張「他是留下來吹冷氣、等朋友、做私事」,雇主必須拿出證據。
★正確管理 SOP:
1. 制度化:
建立明確的加班申請/核准制。
2. 即時管理:
時間一到,主管應確實巡視並要求非加班人員打卡離開或登出系統。
3. 異常檢核:
若發現出勤紀錄有異常滯留(如下班後 2 小時才打卡),應立即與員工確認並註記「非公務滯留」,
甚至請員工簽名確認,以免日後爭議。
☞法規來源: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