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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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早午餐品牌經營多年有成,某天B先生表示願意支付高額加盟金,並於外縣市出資開立分店,幫助拓展品牌知名度,希望A授權開放加盟。 雙方洽談投緣下,便簽立加盟契約,為方便後續營運進貨,雙方也口頭約定開店初期必須使用總部提供的原物料,待一年操作熟稔後,加盟的B先生即可自行向同廠牌原物料商進貨,但一年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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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最近中年轉職想加盟餐飲店開創事業第二春,但在簽訂加盟契約時,卻發現加盟總部有設定一項競業禁止條款,條約內容是:「本契約終止後,加盟主於三年內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似之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若有違反,加盟主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 對於法律條文不熟悉的老李來說,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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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加盟連鎖最常聽到的就是加盟金、權利金、保證金、輔導費等名詞,想要開放加盟,或在選擇加盟品牌前你必須先好好瞭解這四種費用,才能讀懂加盟契約,以下就來淺談這幾種費用有何不同處。 1、加盟金 加盟金簡單的說,就是指加盟業主(總部)在開店前,替加盟店所進行的開店規劃、經營技術轉移或教育訓練等所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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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創業者從一間小攤販或小店鋪開始創業有成後,為了讓品牌更加壯大,並拓展更廣大的商業市場,都會選擇開放加盟,而選擇加盟連鎖品牌也成為許多人首次創業或開創事業第二春的敲門磚。 在台灣,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範,針對加盟定義如下: 加盟業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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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主提前結束加盟店,加盟總部可以請求賠償嗎? . 曾有三良品茶飲料店之判決案例(1) 加盟總部「反訴」加盟主違反加盟合約 提前結束加盟店 導致加盟總部有30個月預期利益損失合計35萬 . 根據加盟合約「加盟主因違反本契約之約定,……,對於總部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加盟主仍應負賠償之責任
加盟主跑料(私自向廠商進貨),是否可以透過加盟合約約束加盟主、要求懲罰性違約金300萬元? 曾有餐飲案例判決加盟主應賠償48萬元 根據微笑的魚-鬆餅店加盟合約第5條第1項約定 「為確保『微笑的魚』連鎖加盟體系的一致性,乙方銷售產品之原物料,在未經甲方同意之前,不得任意更換指定的原物料品牌,
有些加盟商會問我:「律師安安! 我最近剛去加盟展,看到一間連鎖加盟品牌很有發展潛力,就當場簽了加盟合約,但除了一本招商手冊跟DM外,什麼文件跟資訊都沒給我,攤位人員說我加盟以後就會慢慢知道了,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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