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創業者從一間小攤販或小店鋪開始創業有成後,為了讓品牌更加壯大,並拓展更廣大的商業市場,都會選擇開放加盟;而選擇加盟連鎖品牌也成為許多人首次創業或開創事業第二春的敲門磚。
在台灣,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範,針對加盟定義如下:
白話的意思就是,加盟時必須簽訂契約,而加盟業主(總部)除了提供原物料、教導營業技術外,還要指導加盟主如何開店和經營,是長期品牌經營的關係,而不是只有幫忙把店鋪開起來而已。
而目前在台灣加盟大致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自願加盟 (Voluntary Chain,簡稱VC)
「自願加盟」是指由加盟店獨立出資向加盟業主(總部)取得合法的商標、技術授權,並在加盟業主(總部)教育訓練指導下進行開店及經營,因此加盟店前期必須要投入加盟金、權利金,以及較高的開店等水電裝潢成本,但後續長期的營運收入則全數歸屬於加盟店所有,當然也需自行吸收虧損,台灣小型餐飲店、手搖飲料店常使用此種加盟模式。
二、委託加盟 (License Chain)
「委託加盟」是指加盟業主(總部)將店鋪委託或委任給加盟店經營,也會同步進行相關技術、設備使用等教育訓練,唯前期品牌門市的開店等水電裝潢費用將由加盟業主(總部)負擔,被委任的加盟店則需支付加盟金、權利金、保證金或輔導費,並肩負起經營責任,加盟雙方再依後續營收進行分潤。
一般較具規模的大型連鎖品牌較常使用此種加盟模式,因為加盟店僅被授權經營管理,加盟業主(總部)將可保有較高的利潤分配,以及品牌掌控權和店鋪所有權。
三、特許加盟 (Franchise Chain,簡稱FC)
「特許加盟」則是綜合了委託加盟的特色,加盟雙方必須共同負擔前期開店的費用,以及後續經營的人事管銷、行銷、租金等費用,加盟雙方後續必須依營運狀況進行成本攤提及營收利潤分配。也因為加盟店負擔了較多的營運成本,故相較於委託加盟,加盟店將可獲得較多的利潤比例;反之,加盟業主(總部)雖然後續利潤分配可能較低,但同樣可降低投入成本。
不論你是想要開放加盟連鎖的企業總部,或是想要投入加盟的創業者,首先審視評估適合您品牌的發展模式,或是自身資金能力都是相當重要的。
而針對不同型態的加盟契約或條件擬定,最好能有相關豐富法律知識的專家給予建議或審閱,才能降低未來加盟連鎖的各種營運及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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