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主跑料(私自向廠商進貨),是否可以透過加盟合約約束加盟主、要求懲罰性違約金300萬元?
曾有餐飲案例判決加盟主應賠償48萬元
根據微笑的魚-鬆餅店加盟合約第5條第1項約定
「為確保『微笑的魚』連鎖加盟體系的一致性,乙方銷售產品之原物料,在未經甲方同意之前,不得任意更換指定的原物料品牌,若經甲方查證違反規定,乙方須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屢勸不聽由甲方認定情節嚴重時,甲方有權隨時提早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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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主私自購入濃湯粉並製作產品銷售
造成加盟總部無法控管品質
經法院酌減懲罰性違約金為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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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約另載明
「乙方販售之商品,概由甲方物流體系或甲方指定之廠商統籌供應。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廠商採購進貨,否則依重大違約論處」及
「乙方若有重大違約事項,每一事項每次乙方應給付甲方新台幣5萬元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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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主總計有9次違約
經法院酌減懲罰性違約金至2萬元/次
故加盟總部得請求加盟主支付違約金2萬*9=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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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後認定加盟主應給付總計48萬元違約金
從這個案例你應該學習到懲罰性違約金的威力
如果你發展加盟總部會要求加盟主什麼事項確保品牌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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