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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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列維納斯來說,動物的臉是不夠純粹的。他沉思到:是因為牠那圓圓的鼻子?還是那長長尖尖的耳朵?成為狗的臉之所以模糊的原因?顯然都不是。上一次我們討論到臉的純粹性,所依據的是--對人而言的--可溝通性。但為何可溝通的程度較低呢?這是我們要進一步追問的。
當我們面對類似「你不是X且不懂得X在想什麼,沒有資格為他們發聲」的說詞時,能夠如何用符合學理的方式反駁對方?因為本文的案例是針對桃園市長候選人的政見及其面對批評者的質疑時的回應來進行評論,所以採取了正義論,但是正義論不是使用羅爾斯的,而是使用當代美國哲學家納斯邦的正義論作為筆者反駁吳富彤的主要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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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日前台南有業者在夾娃娃機的機台內放入活生生的小龍蝦供民眾投幣抓取。有民眾向台南動保處檢舉「虐待動物」,不過動保處人員表示龍蝦不屬於脊椎動物,不在動保法管轄範圍。 關於此一社會現象,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 陳玉敏 撰文予以嚴厲批判,然而筆者對於他將動物福利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卻有不盡相同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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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C. Lin
不好意思,此文與我對動物倫理的閱讀有出入,想與作者確認並討論看看。 作者指出「正是以偏好效益主義(preference utilitarianism)的思維盲區之所在。」,而在結論又指出「作為動物解放倫理學的發起者 辛格 雖然依然會援引生物科學的許多實證研究來判斷動物是否會『感受痛苦』,但是我們在道德判斷上未必要全然建基於此」。問題在於,「偏好效益主義」正是辛格用來建構其動物倫理學理論的主要依據 – 如果偏好效益主義有「思維盲區」,辛格的理論又怎麼能夠成為此處倫理難題的「契機」呢?除此之外,辛格在《實踐倫理學》中也針對偏好效益主義提出許多辯護,作者所指出的缺陷看起來並不像他對偏好效益主義的主張。 其次,文末的結論指出Singer「具有非道德還原自然主義(non-reductive moral naturalism)的另一面相」似乎也因此不是辛格的立場,因為辛格自己「主張平等的理由,並不依賴智力、道德能力、體能、或類似的事實性的的特質」,卻又由偏好效益主義來建構他的動物倫理學,因而他藉由動物是否能感受痛苦作為論證的方式,也沒有能夠突破作者所指出的應然-實然的困境。 我對辛格偏好效益主義的閱讀,來自Peter Singer, Practical Eth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1999), pp. 94-96. 對辛格理論矛盾之處的批判,可以參見Andrew Brennan, “Humanism, Racism and Speciesism” in Worldviews: Environment Culture Religion, 7(3), 2003, pp. 283-285.以及Jack Lee, “Are All Animals equal?” in Studies on Humanities and Ecology in Taiwan, 10(1), 2008, pp.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