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格精選

我們非得要是X的成員且知道X在想什麼,才能夠為X的權利進行辯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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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今年桃園市市長的4號候選人吳富彤的政見之一:「特准寵物繁殖業在桃園市繁殖寵物,成立寵物買賣一條街」、「開放鬥雞、鬥犬、賽狗、賽馬」並聲稱此一政策是為了提高桃園市的經濟競爭力和國際能見度,於是引起網友們和諸多養寵物人士的批判,甚至引來許多人到他個人的臉書版面上進一步質問;而吳富彤身為市長候選人非但沒有針對如何規範寵物繁殖業者,以及如何保障作為繁殖犬貓動物權利的相關辦法做出明確的論述,他甚至還如此回應網友:不是寵物,就不懂寵物內心的想法,所以沒有資格代替寵物發言。
吳富彤反駁網友的說詞並不成立,因為他將網友們為動物權利發聲的舉動描述成「由於知道寵物們認為自己不喜歡被這樣對待,所以才反對此政策」,但實際上網友們反駁吳富彤的理由應該是認為被繁殖動物們的權利遭到嚴重的剝奪與侵害,所以認為應當要反對吳富彤提出鼓勵動物繁殖業和動物賭博的政策;而無論吳富彤是有心的偷換概念(shift of meaning)還是無心的錯誤理解,他這樣子把反對方的理由竄改成容易反對的的說法,非但沒有真正地反駁到網友,甚至自己還犯了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
那麼既然吳富彤對於反對方的反駁在邏輯上站不住腳,那麼它本身受到抨擊的論點是有道理的嗎?雖然吳富彤沒有完整的推論甚至語焉不詳,但是筆者嘗試列出吳富彤的推論形式:因為人類不是寵物且不懂得寵物的想法(P),所以人類沒有資格為寵物的權利發聲(Q)——然而在這樣的推論中,前提P在邏輯上無法有效地推出結論Q,所以為了將吳富彤的這句話變成有效論證,筆者認為就必須補充隱藏前提以重構三段論:
大前提:凡不是寵物且不懂寵物的想法,沒有資格為寵物的權利發聲。
小前提:人類不是寵物且不懂得寵物的想法。
結論:人類沒有資格為寵物的權利發聲。
誠然,人類確實不是寵物也不知道寵物們在想什麼,但是「不是寵物且不懂寵物的想法」能否作為「沒有資格為寵物的權利發聲」的充要條件?換言之,難道我們非得要身為寵物族群的一員和知道寵物的想法,才能為其權利發聲嗎?我們甚至可以往後退一步追問其後設的根本概念「我們非得要是X的成員且知道X在想什麼,才能夠為X的權利進行辯護」在倫理學上是否站得住腳?關於這個問題,將會是筆者在這篇文章中所要處理的。
然而,為了行文方便,「寵物」和「動物」二者將在本文中是可以互通的,雖然這二者的涵義不同且具有明顯的母子集合關係,但是因為在討論吳富彤對待寵物的政策時將不涉及此二字的歧義,故在此文不將二者予以嚴格區分。

正文

在現代社會中要如何符合公平公義的理念去保障不同的族群及其個體,一直以來是學術界所困擾和爭議的主要話題之一,而在美國有一位名叫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1921—2002)的哲學家,他在其著作《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 1971)中提出了一個名作「原初地位」(the original position)的概念,意即對於社會上每一個立約者假定在一個特殊的情境之中,為的就是消解「個體利益 V.S 整體利益」的二元衝突,並企圖藉此進一步找出合乎正義的普遍原則。
羅爾斯的思想實驗是這樣的,假設我們在進入社會之前都被一層面紗遮住雙眼,我們不知道自己的身份是什麼,而在這個社會裡頭的每個人可能都有著不同的性別、種族、學歷、階級、社經地位......等等,那麼我們身為與政府訂立契約的公民,該有什麼樣的政策才是合乎公平公義的?對於這種「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下的思想實驗必須得非常慎重,因為當我們決定了某個方針之後,等到遮住雙眼的面紗揭開讓結果公佈,我們將有可能成為社會裡頭的弱勢族群且接受這樣的待遇。
文及至此,我們能夠清楚知道上述關於吳富彤的論證之後設概念:「我們非得要是X的成員且知道X在想什麼,才能夠為X的權利進行辯護」基本上是錯誤的,因為依循著著正義原則的理論,就算我們不是某一族群也不知道當中的個體在想什麼,卻不對其權利展開辯護甚至還去予以迫害的話,那麼將可能是既錯誤亦不道德的。
那麼羅爾斯的正義論可以為寵物們的權利發聲嗎?也就是透過無知之幕的實驗,假想我們可能會成為寵物乃至任何一個非人類動物,藉此去思考該如何保障寵物們的權利才符合正義原則;很可惜地,它並不能,因為在羅爾斯的正義論的假想裡頭,被保障者必須得具備訂定契約的能力,換言之就是得具備作為人類公民最基礎的理性能力,但是如果我們捨棄了對於訂定契約這樣的一個必要條件,而改用其他來代替,是不是就能夠修正出一個能夠保障動物權利的正義論了?是的,確實有許多人認為可以,而這種大膽的觀點正是啟發了當代的美國哲學家 納斯邦(Martha C. Nussbaum, 1947—)及其正義論的源頭之一。
瑪莎‧納斯邦(Martha C. Nussbaum, 1947—)在其著作《正義的邊界》(Frontiers of justice, 2006)一書中明確指出,羅爾斯這種對於正義的觀點將可能會對於以下三大類族群的權利予以忽視:一、身心障礙者;二、不同國籍者;三、非人類動物(註1);所以納斯邦為了照顧到徘徊於傳統的正義論所保障範圍的邊陲地帶者,納斯邦才會將此書《正義的邊界》如此命名之。
為了對於羅爾斯正義論的立約標準予以補強,納斯邦認為不應該以契約論作為正義觀的標準,而是應該以「生命的尊嚴」作為標準,因此我們應當能夠同意作為繁殖場、競技場和賽場的動物們的生命尊嚴因為被徹底的工具化而受到了嚴重的侵害,並且納斯邦繼承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的倫理學,鼓吹我們必須對於動物受到不正義的迫害要有一種同理對方的憐憫之情。
為了發揮同理的憐憫之情去維護動物的生命尊嚴,納斯邦遂而提出了能力列表(the capabilities list)的概念,認為動物應當因為具有以下能力而使其基本權利受到保障,納斯邦提出的能力列表條列如下:(註2)
1、生命:所有動物都有權延續其自身的生命
2、身體健康:保障動物在身體健康上的權益
3、身體的完整性:動物具有保有身體的完整性,不因暴力或虐待而受到傷害
4、感覺、想像與思考:動物具有保有自由活動的愉悅
5、情感:動物具有情感,也具有同理心,使動物免於恐懼
6、實踐理性:支持具有制訂目標與計畫的程度能力之動物,例如:黑猩猩
7、聯繫:物種與人類之間必須建立良好的關係
8、其他物種:人類有必要稍微做一些干預,維護各物種之間和諧的關係,以避免生命承受重大的傷害
9、嬉戲或遊戲:物種的遊戲能力要受到重視
10、對自身環境的掌控:對動物來說,人類必須有尊重它們的政治概念;另一方面,野生動物具有保有自身棲息地的權益
納斯邦認為當某一個生命具有某種與生俱來的能力,且足以將其表現出來,那這些具有上述能力的個體就應當受到尊重與發展;否則,將是對於生命尊嚴的損害。而納斯邦進一步主張,能力進路的正義觀優於契約論的正義觀,在於不會讓道德受體僅限於具有理性能力的人類,可以將正義原則擴展至傳統正義論所忽視的邊陲地帶。(註3)
而無論是寵物繁殖業者還是動物賭博賽場,都將會是對於動物們「生命尊嚴」的一大貶損,亦是全然違反了納斯邦針對適用於動物們的正義論而提出的能力進路;讀者們閱讀至此,應該能夠認同要是我們在考量他者權利時,標準如果是設立在是不是屬於該族群的一份子和能不能夠讀懂對方的語言,站在正義原則(無論是羅爾斯抑或納斯邦)來看的話明顯是不合理的,而這也正是吳富彤對於反對其政策者在論證上的致命瑕疵,也就是無論我們是不是動物甚至能不能夠讀懂動物的想法,都與我們是否能夠為牠們的權利發聲並不相干。

結論

筆者在撰寫時有考慮將納斯邦在《正義的邊界》一書中談到的一則故事引入正文,也就是在西元前55年的羅馬執政官龐培(Pompey),安排了人與動物的競技戲碼給市民觀賞,而在當時的古羅馬作家普林尼(Pliny)將這場鬥士與動物競技的過程記錄了下來:動物們用極度不可思議的討饒姿勢向觀眾們乞求憐憫,而當時在競技場周邊的觀眾因為感受到動物們情緒而無比同情,甚至憤怒地譴責龐培怎麼能夠這樣殘害動物。(註4)
而筆者原本是打算藉此反駁吳富彤在三段論證中的小前提「人類不懂得寵物的想法」,並且運用「否定聯言的謬誤」(fallacy of denying a conjunct)的邏輯規則駁倒其結論,因為動物雖然不具備人類的高度語言,但是人類和許多動物還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同情共感能力,可以透過牠們的神情和肢體讀出其所欲表達之語言,但是筆者認為此手法不能與我在本文中主張的核心理念相容:無論我們是否為X的成員且不知道X在想什麼,都不影響我們為X的權利展開辯護。
吳富彤的三段論證,筆者已經在前言指出了它的嚴重缺陷,也就是違背了正義原則的概念,不過或許有讀者認為,作為一位桃園市長候選人,就非得要關注到動物的基本權利不可嗎?筆者認為當然可以不用關注,畢竟依照前述羅爾斯正義論以及人類社會裡頭行之有千年的人類中心主義,動物的權利被排除在人類社群之外或者優先性僅次於人類,從來就是一件自然之事,但是不關注動物權益並不意味著要刻意去迫害動物——桃園市長候選人可以對於動物權益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但是不應該鼓吹迫害動物的做法符合良善價值,因此身為公民的我們對於此事的回應態度並不是以非黑即白的是非題去選擇立場,而是要看吳富彤如何申論其主張的政策。
而本文是站在反駁吳富彤論證的立場而撰文的,換句話說,筆者的目的不是要鼓吹桃園市長應當要關注動物權益問題,而是要進一步指出吳富彤主張自己提出的政策對於寵物們是好的說法(他自己已在臉書上多次貼文表明)顯然完全站不住腳;並且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從他支持主張的理由中去探討他的正義觀的思維為何,而要是一位市長的正義觀有著嚴重的瑕疵(尤其是羅爾斯意義方面的可能瑕疵),那麼我們將具有質疑他是否適合作為一名市長的合理性,因為這可能意味著他在施政方面將不在乎最基本的正義原則。
這世間值得我們予以關注的事情實在是太多太多了,所以確實不一定要耗費心神關注動物權益問題,但倘若誰的思路有著根本性的不正義且可能在未來掌握生殺大權,那麼與其成為沈默的幫兇,我們更應該要站出來反對並且嚴厲地指出其不對之處以正視聽;在這個問題上,筆者希望援引美國的一位倫理學家潔西卡‧皮爾斯(Jessica Pierce,1965—)所說的話作結:
「我們沒辦法變成某隻動物,但我們可以試著用他們的雙腳走路,踏出邁向他們世界的想像旅程。恐怕我們不會樂見我們所看到的。然而,一旦我們看到了,我們就得開始發聲,因為沈默就代表默許。我們的寵物伴侶需要我們的抗議以及保護之聲。」(註5)
——————————
註釋:
1、Martha C. Nussbaum, Frontiers of Justice: Disability, nationality, species membership. Cambridge, MA: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09—25.
2、王萱茹:〈正義、社會契約論與動物 ──從修正「能力進路」觀點談起〉,中央大學:《應用倫理評論》第 55 期 ,2013年,58頁。
3、Martha C. Nussbaum, Frontiers of Justice: Disability, nationality, species membership. Cambridge, MA: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346—352.
4、Martha C. Nussbaum, Frontiers of Justice: Disability, nationality, species membership. Cambridge, MA: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325—326.
5、Jessica Pierce著,祈毓里、李宜懃譯:《學會愛你的寵物伴侶》,台北市:商周文化,2016年,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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