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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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3條(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99.02.03修正公布)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0條(抵押權之從屬性)(18.11.30制定公布)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162條理由謂
我們都知道所謂的"勞工"都會和公司簽署"勞動契約"來約定彼此之間的勞雇關係,並且受到勞基法的規範。 但隨著公司經營的擴大,不同的業務需求越來越多時,公司和提供勞務者的關係就不一定是簽署"勞動契約"。 舉凡像是企業內的高階經理人(副總經理、分店店長),通常會與公司簽屬委任契約、還有像是按件計酬的勞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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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說我是抽成經理人,也沒有投保勞健保。約定承攬報酬是以每月業績超過50萬元為基準,每超過1萬元再就超過部分提撥5%作為獎金。 👉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 依勞務債務人與勞務債權人間之從屬性程度之高低判斷之, 應視勞務債務人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以為斷 。 1.人格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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