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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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而死亡的時候,死亡勞工的家屬可以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向勞工的雇主請求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但有問題在於,因為死亡補償是在勞工遭遇職災死亡後才可以向雇主請求的費用,是不是表示死亡補償也屬於這位勞工的「遺產」,而可以透過民法繼承的方式請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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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市場聽到隔壁巷子阿嬌(化名)的故事,真的讓我心裡很酸,也很警惕。 阿嬌是我們這區公認的孝順女兒。她爸爸臥病這幾年,都是她把屎把尿在照顧。上週老人家走了,阿嬌忙著聯絡葬儀社、看塔位,忙得團團轉。 因為葬儀社說要先付一筆3萬塊的訂金和雜支,阿嬌身上沒那麼多現金,她想說:「爸爸戶頭裡還有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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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新聞稿後,我們再來討論 ! 彰化一名保全見到一名 80 多歲阿嬤騎著電動輔助車到醫院看診,熱心上前協助時,卻不慎誤觸前進桿,使車輛突然暴衝,阿嬤倒地後傷重不治。 熱心沒想到會發生意外!張婦六名女兒事後控告陳男、保全公司及醫院,法院最終判決三造應連帶賠償 225 萬 5900 元,其中包括喪葬
阿祿說,「每次講到這個,我的心都會很酸,我爸死的時候比一隻鳥還不如,無聲無息的,半夜十一點多,兩個人抬著棺木,一個人吹鎖吶,走到墳場埋葬。」母親早走,十一歲又失去爸爸的阿祿無依無靠,連爸爸的喪葬費也是里長發動募款湊齊的。 阿祿的爸爸沒有一技之長,偶爾打零工,為了幫孩子加菜,每天都會去溪邊電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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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轉嫁風險,透過繳保費,讓保險公司承擔風險。 保險與投資是兩件事 保險是安定生活的基本,先規劃好保險,再開始投資,完整的保障可以透過兩個面向來思考 失去工作能力:個人與家庭的生活所需與需要別人照顧的看護費。 走得太快、責任未了:自己的喪葬費用與家人的生活費。 新鮮人首選低保費高保障商品
🚑 Part B – Medical Payments Coverage(醫療給付保障) 🧾 Insuring Agreement 條款重點 “The insurer will pay reasonable expenses for necessary medical and fun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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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AI 應用內容
#保單#事故#保險公司
在人壽保險中,為了避免道德風險和濫用,法律對「特定弱勢族群」的投保設有嚴格限制,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人和受監護宣告的人。當要保人試圖為心智無法自理的親人投保時,雖然法律賦予了監護人代為訂約的權利,但契約中的死亡給付部分卻會受到嚴格的比例限制,甚至可能被宣告無效。 本題情境中,甲受監護宣告,其監護人乙為
在人身保險領域,傷害保險(俗稱意外險)扮演著重要的風險轉嫁角色。然而,由於其兼具人身保障與死亡給付的特性,因此必須同時遵守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各自的專屬規範。 這道財產保險經紀人的測驗題(第31題)綜合檢視了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形下,傷害保險契約的法律效力與責任,核心法源皆來
在繼承案件中,喪葬費用的認定看似一個細微的程序問題,實則揭示了當前司法制度中的多重亂象。法院在處理遺產分割時,常以「經驗法則+社會平均水平」來認定喪葬費用,並從遺產中直接扣除,這種做法表面上是為了追求實質公平,實際上卻可能成為制度性不公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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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故事 阿國的父親過世後,留下一筆現金與不動產。家中長子小明為了辦理父親的喪葬事宜,急需現金支付殯葬費用與靈堂開支,於是直接拿現金,用於支付喪葬相關花費。事後在遺產清點時,其他兄弟姊妹認為小明未經大家同意擅自動用父親的現金,懷疑他是否涉嫌「侵占罪」,甚至揚言要提起刑事告訴。這種情況在家庭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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