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次的土地法修法重點在於放寬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取得公有古蹟土地的限制,以利古蹟保存維護。 此外,也修正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相關規定,並增加了通知繼承人的程序,以保障人民財產權。
以下是具體修法內容:
1. 放寬公營事業取得公有古蹟土地限制:
現行土地法第14條規定,古蹟坐落的公有土地不得移轉為私有。
這次修法放寬此規定,允許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若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的需要,且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可取得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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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有助於解決古蹟建物與其坐落土地產權不一,以及古蹟管理維護複雜化的問題。
2. 修正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案件的處理方式:
現行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未聲請則列冊管理,15年後可公開標售。
修正後,地政機關除公告外,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公告期間由30天延長為3個月。
此修正旨在保障繼承人知情權,使其能及時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