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服務業,特別是保險經紀人公司這類中介機構,「負責人」(如董事、總經理等)的誠信與專業素質,是確保公司穩健經營的基石。因此,《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6條對擔任公司負責人的資格設下了嚴格的門檻,旨在排除有重大違法、舞弊或信用不良紀錄的人士。
本道測驗題(第34題)考驗的便是考生對於這些「不適格條件」(俗稱「消極資格」)中,各項罪名和時效限制的具體掌握。
類科: 114 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目分析與官方答案確認
題目: 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涉及保險從業人員考試重大舞弊行為,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者,不得擔任經紀人公司負責人 ②曾犯妨害秘密罪,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緩刑期滿已滿 5 年者,仍不得擔任負責人 ③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於緩刑期滿後 3 年內仍不得擔任負責人 ④使用票據遭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公司負責人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④ (D) ③④
✅ 官方認定答案:(C) ①④ 或 (D) ③④ 註:根據官方答案公告,本題答 (C) 或 (D) 或 (CD) 者均給分。這表示敘述 ①、③、④ 在該測驗中都被視為正確或符合題意。
四個敘述的法律依據與生活案例解析
本題主要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的各款規定。
敘述 ①:涉及保險從業人員考試重大舞弊行為,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者,不得擔任經紀人公司負責人
- 判斷:✅ 正確
- 法律依據: 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或普通考試重大舞弊行為,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者,不得充任負責人。此處並無時效限制。
- 生活例子: 某人早年為了取得保險專業資格而重大舞弊,並因此被判刑確定。即使他服刑完畢,該記錄仍終身禁止他擔任經紀人公司負責人。
敘述 ②:曾犯妨害秘密罪,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緩刑期滿已滿 5 年者,仍不得擔任負責人
- 判斷:❌ 錯誤
- 法律依據: 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曾犯妨害秘密罪等,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其限制期間為「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由於題目情境是「緩刑期滿已滿 5 年」(即超過限制期限),因此,該人士已不再受此款限制,得擔任負責人。
- 生活例子: 某人在多年前因妨害秘密罪被判緩刑並期滿。只要緩刑期滿後已超過五年,法律上對他擔任經紀人公司負責人的限制就會解除。
敘述 ③: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於緩刑期滿後 3 年內仍不得擔任負責人
- 判斷:✅ 正確(在限制期間內)
- 法律依據: 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限制期間為「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 法律解讀: 雖然法定的限制期間是 5 年,但「緩刑期滿後 3 年內」顯然落於 5 年的限制期間之內。因此,該人員在 3 年內仍處於「不得擔任」的狀態,故此敘述在事實上是正確的。
- 生活例子: 某公職人員因貪污罪被判緩刑確定。即使緩刑結束,在接下來的五年內(包括題目提到的 3 年內),他都不能擔任經紀人公司的老闆。
敘述 ④:使用票據遭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公司負責人
- 判斷:✅ 正確
- 法律依據: 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16款規定,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不得充任負責人。
- 生活例子: 如果某人因開立支票發生存款不足而遭銀行拒絕往來,在其信用懲罰期(通常數年)尚未結束前,該人士的信用紀錄屬於「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因此沒有資格擔任經紀人公司負責人。
結論
由於敘述 ① 和 ④ 是完全精確的法律規定,故選項 (C) ①④ 是正確的。而敘述 ③ 雖然在時效表述上不夠精確(正確應為 5 年),但因為 3 年處於 5 年的禁止期間內,故實質上「不得擔任」的結論是正確的,因此選項 (D) ③④ 也被官方認可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