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監視器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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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一、案例事實

有一名男子因工作經常需要外地出差,心裡懷疑妻子可能有外遇的行為。於是,他悄悄在家中客廳安裝了一支網路監視器。過了一段時間,他果真拍到妻子與家教老師有擁抱、親吻、愛撫等親密舉動。男子一怒之下提告對方。但事情沒那麼簡單,妻子反過來控告他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二、法律爭點

男子在自家客廳安裝監視器、錄下妻子與他人發生親密行為的影像,這樣的行為究竟有沒有違法?是否已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又是否觸犯民法第184條第1項與第195條所保護的隱私權?

三、案例解析

(一) 先來看刑法第315條之1的條文內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可分為:

1、客觀要件

(1) 行為類型包括窺視、竊聽或竊錄

(2) 使用的手段例如錄音、錄影、照相等設備

(3) 對象必須是「他人非公開的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

2、主觀要件

(1) 行為人須具有妨害秘密的故意

(2) 而且行為必須是「無故」的,也就是沒有正當理由

(三) 那麼,什麼樣的活動才算是「非公開活動」?根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的見解,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主觀條件

當事人內心確實有「我不想被看到」的隱私意圖。

2、客觀條件

當事人也有採取具體行動來保密,例如選擇房間、包廂等私密空間,或是拉上窗簾、關上門等。要讓外人看得出來他想保密,才符合條件。

判決也提醒,不能只看「我不想被看見」這種主觀想法,還要有「讓人看得出來你不想被看見」的客觀表現。來舉幾個例子:

Ⅰ 屬於「非公開活動」的情況:在臥房洗澡、KTV包廂唱歌、旅館房間休息,這些場所本來就具有隱密性,加上行為人也有保密的舉動,自然屬於非公開活動。

Ⅱ 不屬於「非公開活動」的情況:在玻璃屋內換衣、馬路邊車內親熱、沒拉窗簾的房間內做愛,雖然主觀上可能不想被看到,但因為客觀上環境太過公開,旁人客觀上實在無從得知你是否真的有保密的意圖,此時就不宜動輒以刑罰處罰他人偷拍。

附帶一提,如以下這一支美國的影片,男子與小三車震,妻子開車門抓包還直播,妻子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如果,影片中的人都是台灣人,地點也發生在台灣,正常情況下男子與小三應該不是故意要車震給別人看。 而妻子看到老公與小三車震,一時氣憤並拿起手機錄影,依然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一的妨害秘密罪。此外,假設妻子又將影片上傳到臉書公諸於眾,便可能涉及刑法235條散播猥褻物品罪。

(三) 回到案例中的情況。倘若男子是在「自己專用的房間」如自己的專屬書房家中工作室安裝監視器,在法律上或許還有討論的空間。但客廳屬於全家共用的空間,每一位家庭成員都享有一定的隱私權期待。任何人在使用客廳時,都有不被他人錄影或監視的權利。因此,男子私自安裝監視器,此舉已侵犯其他家庭成員的隱私,當然也包括他的妻子。

(四) 那如果是夫妻共用的臥房呢?最高法院的見解非常清楚:即使是夫妻,彼此都享有獨立的隱私權。不論動機多麼正當,例如為了抓姦,也不能因此侵犯配偶的隱私。如果沒有雙方同意,就算是夫妻,也不可以擅自在臥房安裝監視器。

(五)男子因安裝監視器違法蒐證,同時也構成了民法第184條第1項與第195條侵害隱私權的不法行為,男子的妻子及其外遇的對象都可以反過來對男子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與第195條求償。

(六) 補充說明

1、男子這種「自行蒐證」的行為,很可能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根據第41條的規定[1],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他人個資,最重可判5年徒刑,併科100萬元罰金。比方說,在妻子車上裝GPS定位器,或翻拍她的手機對話紀錄,都可能構成違法蒐集個資。

2、實務上很多人會透過律師的介紹,找與律師合作的徵信社來蒐證。不過,即使如此,也不能違法。徵信社能做的調查僅限於「公開場所」,不能用針孔攝影機、竊聽器等手段。一旦進入「私人空間」,還是會觸法。例如,倘若抓姦的地點是在汽車旅館內,除非對方還沒入住,那麼該房間的使用權仍屬於旅館業者;倘若已有旅客入住,那麼房間就屬於租客的私人空間,他人擅自闖入就會觸犯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宅罪」[2];倘若對方已退房,使用權便回到旅館老闆,那麼侵入住宅的罪名也就不成立。

四、結論

配偶外遇固然讓人心痛與心碎,但蒐證時也必須謹守法律的底線。即使是在自己家中,安裝監視器也不能侵犯其他家庭成員的隱私。法律絕不容許以正當動機作為違法行為的遮羞布。更何況在數位時代下,私自錄影、蒐集個資,不僅可能觸犯刑法,還可能違反個資法,最後吃上官司的,反而可能是原本的受害者。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06條是關於「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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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他化自在天神能自在運用化樂天神所創之樂境,於中變化無窮,樂享無邊。而文學家,亦如化樂天神,以才情妙筆幻化文字世界,讓流連忘返。正因此,本坊取名『他天化樂天書坊』,廣收古今經典文學,如《搜神記》《元曲》《酉陽雜俎》《子不語》《廣異記》等白話譯文。另亦收錄坊主個人遊記、言情、推理、怪談等創作,期以文會友,自娛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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