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老闆或主管約談時,可以錄音自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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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可能會有個疑問:當自己被老闆或主管約談時,到底可不可以錄音?如果錄音,擔心會面臨刑事責任;如果不錄音,又擔心無法蒐證自保...所以接下就要說明這個問題:

一、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可以錄音: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依照通保法第24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違法監察他人通訊,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同法第29條第3款也規定,如果監察者本身也是通訊之一方,而且監察並非出於不法目的,那麼就不會被處罰。

簡單來說,通保法第29條第3款有兩個要件:「自己是對話的一方」、「並非出於不法目的」,只要有符合這兩個要件,錄音就不會構成犯罪。

員工錄下自己與老闆、主管的對話內容,對話是一種通訊,錄音是一種監察,員工也不是什麼偵查犯罪的檢察官或警察,乍看之下,似乎會構成通保法第24條第1項的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

不過別擔心,因為員工自己也是對話(通訊)的一方,而且員工錄音的目的是為了蒐集證據、保障自己的權利(並非出於不法目的),符合通保法第29條第3款的兩個要件,自然不會構成犯罪,所以員工被老闆、主管約談時,其實是可以錄音的。

二、依照刑法的規定,可以錄音: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如果無故以錄音之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將可能面臨最重三年的有期徒刑,這就是大名鼎鼎的「妨害秘密罪」。

不過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也有兩個重要的要件:「非公開之活動」、「無故」。

以「非公開之活動」這個要件來說,老闆、主管約談員工,跟員工對話,其所要表達的內容就是要讓員工聽到、知道,所以此時老闆、主管所說的內容,對員工而言,就不會是「非公開之活動」

以「無故」這個要件來說,所謂「無故」,依照實務見解,其實就是「無正當理由」的意思: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50號刑事判決:「現今社會普遍使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 種電子、光學設備,用以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 言論或談話者,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遂增訂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以保障隱私權。該條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之謂。」

而員工被老闆、主管約談時錄音,其錄音的目的是為了蒐集證據、保障自己的權利,是「有正當理由」的錄音,自然也就不會構成「無故」了。

既然員工錄下自己與老闆、主管之對話內容,不符合「非公開之活動」、「無故」這兩個要件,當然也就不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

三、實務上的真實案例:員工可以錄音,不會構成犯罪!

法院實務上還真的有發生過相關的案例,最終結果也是認定員工錄音無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被告因與自訴人陳惠月平日因工作尚有諸多不睦行為 ,且其間亦有上開勞資糾紛存在,是被告為保障其自身權利 ,以防將來勞資爭議訴訟程序中相關待證事實之證據需求, 基於搜集證據之目的,於未經陳惠月、陳有正之同意之情形下,私自錄製其與陳惠月、陳惠月與陳有正之上開談話內容 ,就此難謂被告所為上開兩次錄音行為有何不法目的。而被告均係上開2次錄音談話之一方,則被告上開兩次錄音行為 ,亦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要件,就其所為,自無從以同法第24條第1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相繩之。 且被告上開2次錄音行為,即非屬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之非公開談話之情形...亦與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之妨害秘密罪不符...參照前述法律規定所示,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示慎斷。」

在該則判決中,法院認為該名錄音的員工本身也是對話之一方,而且錄音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自身權利、蒐集之後勞資爭議訴訟的證據,符合通保法第29條第3款的要件,因此不會構成通保法第24條第1項之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

另外,該名員工錄音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自身權利、蒐集證據,代表錄音是「有正當理由」的,因此也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

四、錄音需要得到老闆或主管同意嗎?需要告知對方嗎?

曾有人問筆者,被老闆或主管約談時,如果想要錄音,是否要得到老闆或主管的同意?需要在錄音前告知對方嗎?

答案是不用,因為只要符合上述要件,錄音就是合法的,至於有沒有得到對方同意,自然也就不重要了,如果主動告知對方自己要錄音,可能會打草驚蛇,對方說話時可能語帶保留,讓你錄不到想要錄的證據。更何況,如果老闆或主管不同意你錄音,難道你就真的不錄了嗎?

所以錄音前無須經過老闆或主管的同意,也不用事先告知對方,重點是要符合上述的合法要件。

五、結論(懶人包):

  • 員工被老闆或主管約談時,錄下自己與老闆、主管之間的對話,因為自己也是對話的一方,而且錄音的目的是為了蒐集證據、保障自身權利(有正當理由,並非出於不法目的),所以不會構成犯罪。
  • 錄音前無須經過老闆或主管的同意,也不用事先告知對方,以免打草驚蛇。
  • 如果真的被老闆或主管約談,尤其是討論到跟工作條件、薪水、資遣等與自身權益有關的事項時,建議透過錄音的方式蒐證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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