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愛情不會成為一種制度」?從通姦除罪到「配偶權」的鬆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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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不會成為一種制度」?當法院開始質疑「配偶權」

最近一則「警官外遇富家女,妻求償敗訴」的新聞躍上版面,引人關注的除了桃色風波,更在於做出判決的台南地院法官,引用尼采名言「愛情不會成為一種制度」作為標題,因而被媒體封為「尼采法官」。這不禁讓人好奇,過往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大老婆的反擊」,難道在司法實務上開始出現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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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深植人心的「配偶權」:最高法院的定調

在過去的法律實務中,配偶因他方不忠而請求損害賠償,可謂行之有年。其法律基礎,多參酌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例

該判決明確指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這段判決,確立了配偶之間互負誠實義務,一方若有不誠實行為,即構成對他方權利的侵害,而這個權利,便是俗稱的「配偶權」。


⬛挑戰傳統的第一槍:台北地院吳佳樺法官

然而,近年來,司法實務中開始出現不同的聲音。實務上否定「配偶權」的案例雖然仍然非常少見,但開出第一槍的,是台北地院的吳佳樺法官。

早在2021年,吳法官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中,面對正宮告小三請求賠償的案件,便直接質疑「配偶權」作為訴訟標的的正當性,並詢問原告,第三者與其先生在一起,究竟侵害了原告的何種「權利」。更進一步地,吳法官在判決中質疑,現行法律條文中,何處明文規定了「配偶權」這三個字。

即使其後相關判決曾被上級法院廢棄,吳法官仍持續挑戰,在2022年又做出類似的判決,且論述更為完整。


⬛接棒的質疑:台南地院盧法官的萬字判決

此次引發熱議的台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31號民事判決,由盧法官接棒,成為第三位公開質疑「配偶權」的地方法院法官。

判決的前半部仍中規中矩,就事實與證據進行判斷,例如小三以照片模糊為理由,否認照片中的女子是自己,而先生雖坦承有性需求、精神出軌,但因為沒有找到棉被下的直接證據。法官認為先生的陳述主客觀夾雜,證明力大打折扣。

然而,判決的後半部,盧法官則展開了長篇大論,對原告主張的請求權基礎,也就是「配偶權」本身,提出了根本性的質疑。其核心論點包括:

  • 法律明文的闕如: 法律條文中並未明確出現「配偶權」三個字,那麼這個權利究竟從何而來?
  • 婚姻制度保障的範疇: 婚姻與家庭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但保障的範圍是否及於保障個人的幸福美滿?而幸福美滿的定義又為何?
  • 婚姻的本質與目的: 所謂婚姻的圓滿幸福是否能以法律制度加以擔保或捍衛?又該如何認定?是否有客觀標準?若夫妻雙方基於自由意志,並未將追求圓滿幸福作為締結婚姻的目的,又該如何看待?
  • 忠誠義務與基本權的衝突: 婚姻中的忠誠義務與個人性自主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等基本權利存在潛在的緊張關係,國家應避免過度干預。如同法律雖課予配偶同居義務,但並不強制執行。
  • 以財產衡量精神層面的不適當性: 若將配偶權納入侵權行為的財產法體系,無疑是以物質層次評價精神層面,可能將人格情感特質直接以金錢衡量,產生人格物化的謬誤傾向。

⬛憲法變革下的法律思辨

為何下級法院開始挑戰這個長達半世紀的法律見解?這或許與近年來臺灣在婚姻與家庭法上的變革息息相關。從過去刑事通姦有罪,到民事配偶權損害賠償,都可見法律對於婚姻不忠行為的懲罰。

然而,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的發展,以及大法官對於婚姻與家庭相關議題的解釋,例如釋字第554號第748號第791號以及112憲判字第4號等,都顯示出婚姻的社會功能逐漸相對化,而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視

通姦除罪化的大法官解釋,強調婚姻的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婚姻關係的和諧與圓滿有賴雙方努力與承諾,國家不宜過度干預個人性自主權。而112憲判字第4號則揭示了從有責主義走向破綻主義的趨勢,不再以夫妻雙方可歸責程度作為判斷離婚的主要標準,而是回歸婚姻的本質,審酌婚姻關係是否已生破綻。

在這樣的憲法精神下,法院開始重新思考「配偶權」的本質與正當性,也就不難理解。法律的適用本應注入憲法精神,即使過去有判決先例的拘束,也不一定拘束法官的獨立審判。尤其在「判例」制度變革後,更強調個案的實質討論。



⬛挑戰「配偶權」的法律哲學思辨

法官們對於「配偶權」的質疑,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文義解釋,更觸及了婚姻作為一種制度所保障的核心價值。究竟國家透過法律介入婚姻關係的界線在哪裡?又該如何調和婚姻中的忠誠義務與個人的基本權利?這些都是極為深刻的法律哲學問題。

正如台南地院盧法官所言,所謂婚姻的圓滿幸福,是否可以透過法律制度加以擔保或捍衛,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如果婚姻的維繫更依賴於夫妻之間的契約自治與情感基礎,那麼國家法律是否應當賦予一方透過公權力介入,並要求他方進行金錢賠償的權利,便成為一個需要重新檢視的議題。


結語

臺南地院這份長達上萬字的判決,如同台北地院吳佳樺法官先前的嘗試,無疑為臺灣社會開啟了更多關於婚姻與家庭的多元化討論。挑戰了我們對於「婚姻」、「家庭」的既有認知,並促使我們重新思考個人在婚姻關係中的權利與義務。儘管目前實務上否定「配偶權」的判決仍屬少數,但這些來自第一線審判者的聲音,正預示著臺灣的婚姻法律實踐,或許正處於一個轉型的關鍵時刻。未來「配偶權」的走向,值得法律界及社會大眾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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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許是嚴肅的,但法律事件裡的人與事,卻都是活生生的。 除了談「法」以外,更多時候是瞭解「人性」。 這裡是兩位執業律師的內心劇場,透過對話呈現庭內與庭外的人生百態。 許惠菁 律師 / 許健鈴 律師 知言法律事務所律師 Tel:02-2959-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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