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制度迷思(3)】兼職勞工也要給特休?打工族特休權益大公開

更新 發佈閱讀 12 分鐘
文章開始前,請先跟我念一次:
👉兼職人員也有特休
👉上班時數少,給假按比例
👉休不完一樣要折算

很多人以為,兼職、工讀生,因為「有做有錢,沒做沒錢」,所以是沒有特休假的。
其實,勞基法第38條明文規定,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期間,就能享有特休。
並沒有排除掉打工族這部分的權益。
問題只在於:這些人上班時數/日數相對少,那麼,特休到底該怎麼算?
 🎯很單純:按「工時比例」

📌文章關鍵字:兼職特休、部分工時工作者、工時比例


在文章開始之前,一樣讓我們先看一下「兼職勞工特休」規範的體系圖: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特別休假權益概覽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特別休假權益概覽


一、兼職勞工也有特休?

其實兼職勞工「也有特休」這件事情,出乎意料的很多人不知道。主管機關不僅曾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 年 7 月 26 日(89)台勞動二字第 0031640 號函表示: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者例假、休假亦適用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也因為事業單位的錯誤頻繁,勞動部特地在『常見特別休假NG態樣!雇主勿踩雷!』這篇新聞稿,將他列為常見NG態樣之一:

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而受罰,勞動部提出與特別休假請休及折發工資有關的常見NG態樣,說明如下
一、與特別休假請休有關的態樣:
……3.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
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論其約定之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均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部分工時勞工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別休假

在民事司法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202號民事判決亦指出:

(一)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勞基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均應放假,工資並由雇主照給。而勞基法所定之上開例假、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不論全時或部分工時勞工均有適用,此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6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31640號函可稽,並參諸勞動部訂頒之「雇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自明。又工資之計酬方式雖有按時計酬、按日計酬、按月計酬及按件計酬,然此僅計算工資之方式,不影響勞工享有例假、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等勞動權益,縱為按時計酬之勞工,仍有勞基法上開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及特別休假規定之適用。是兩造縱有約定上訴人無休假之權利,上開約定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應屬無效。故被上訴人辯稱:兩造於100年年初即簽立特約教師特別承諾書,明文約定改為特約教師沒有休假之權利云云,為不足採。

二、兼職勞工休假年資採計:

(一)休假年資起算?

先說結論:
工作年資自到職日起算
全職/兼職轉換,不影響工作年資
試用期「轉正」,試用期年資照算

我們在特別休假迷思系列文第一篇文章,曾經介紹過:

  • 勞工只要「工作年資達標」(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依法即應依工作年資給予對應的特別休假。
  • 不論雇主採用「到職週年制」、「曆年制」或「學年度、會計年度、其他雙方約定之年度」,這只是「使用期間」的差異,並不影響休假總日數。

勞工之特別休假權益,源自於「工作年資」。因此我們要先弄清楚年資計算的規範。而勞基法對於年資計算的規定如下:

  1. 勞動基準法第84-2條:「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
    (I.)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II.)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至於常有勞工伙伴詢問的,報到時有一段試用期(先不論該期間是時薪或月薪),那麼轉正之後,休假年資有沒有包含「試用期」這段期間呢?
答案是——有的。內政部74年9月9日(74)台內勞字第 344222 號函指出: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故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經雇主予以留用,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

(二)兼職勞工之休假年資:

基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只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即取得特別休假之權益。並沒有「排除兼職勞工」適用特休規定。

但也接著衍生一個小問題:
勞工如果排班不固定,有做有錢,沒做沒錢,上班有一天沒一天的」,那麼工作年資,是不是「只算有上班的天數就好」?

答案是:否,兼職勞工的工作年資,仍然從到職日起算,算到離職為止。

為了明確兼職勞工的權益(在勞動法規上,其實正式名稱是「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部訂頒了《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其第陸點「勞動條件基準」即規定: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 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三)年資計算小結:

 ✅工作年資自到職日起算
 ✅試用期年資照算
 ❌留意:兼職轉正職/正職轉兼職,年資不會重算→只是工時/工資約定變更

三、兼職勞工特休計算:

(一)計算規範:

我們已經知道了,兼職勞工也有特休、兼職勞工年資採計方式與正職勞工相同。
接著要解決一個問題:上班時數比全職勞工還少,那特休該怎麼算?

這麼一樣讓我們看看剛剛出現過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勞動條件基準」(節錄):

三、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如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 1 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讓我們用白話文重新看一次這個好長~的規定,其實大概在講三件事情:
✅滿6個月要給的特休,用兼職勞工到職日起算6個月的正常工時,佔全時勞工的工作時間比例乘以3天
✅滿1年以上後續的特休,用各該年的兼職勞工全年正常工時,佔全時勞工的工作時間比例,乘以應有日數
✅不足1日部分不得損害勞工權益(簡單說就是小數點不准捨去)

剩下一個小問題就是:「全時勞工的工作時間」,是怎麼算的?

(二)計算案例:

【案例1】約定時薪制,每週工時大約24小時的小明
假設小明113/9/1到職:

  1. 工作滿6個月之特休:
    1)自受僱當日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即113/9/1~114/2/28期間。假設有624小時。
    2)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建議以1,040小時計算
     ※即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6個月有26週=1,040
    3)工時比例=(624÷1,040)≒0.6
    4)應得特休:工時比例0.6×特休3天×1日以8小時換算≒14.4小時
     如114/3/1仍在職,就取得這個特休時數的權利
  2. 工作滿1年之特休:
    1)自受僱當日起算1年正常工作時間:即113/9/1~114/8/31期間。假設有1,248小時。
    2)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以2,088小時計算
     ※即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全年共52週)+8小時=2,088
    3)工時比例=(1,248÷2,088)≒0.5978
    4)應得特休:工時比例0.5978×特休7天×1日以8小時換算≒33.4768小時
     如114/9/1仍在職,就取得這個特休時數的權利


【案例2】到職前3個月為時薪制試用期的小馨,第4個月轉正職(月薪)
假設小馨113/9/1到職,同年12/1轉正職

🎯問:中途轉全職,還是可以用兼職的全年工時比例計算?
 答:✅是的。只要「該年」不是「全部為全時工作者」,就可以用部分工時的算法。

  1. 工作滿6個月之特休:
    1)自受僱當日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即113/9/1~114/2/28期間。假設有800小時。
    2)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建議以1,040小時計算
     ※即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6個月有26週=1,040
    3)工時比例=(800÷1,040)≒0.7693
    4)應得特休:工時比例0.6×特休3天×1日以8小時換算≒18.4632小時
     如114/3/1仍在職,就取得這個特休時數的權利
  2. 工作滿1年之特休:
    1)自受僱當日起算1年正常工作時間:即113/9/1~114/8/31期間。假設有1,840小時。
    2)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以2,088小時計算
     ※即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全年共52週)+8小時=2,088
    3)工時比例=(1,840÷2,088)≒0.8813
    4)應得特休:工時比例0.8813×特休7天×1日以8小時換算≒49.3528小時
     如114/9/1仍在職,就取得這個特休時數的權利

📌注意事項:

  • 👉從要給假時間往回推「6個月」或「全年」。只要該段期間「不是全部都『全時工作』」,就要用這個部分工時比例的方式計算。例如過去6個月,有3個月兼職,3個月正職。或者過去1年,有3個月兼職,9個月正職。
  • 👉只看「全年」(也就是你工作滿第N年,就看那年),不是從「到職開始一路算過來」。筆者曾經遇過有雇主,於計算勞工工作滿4年之特休時,竟然用「前4年的全部時數總和」去進行比例計算,這是錯的!

四、結論與提醒:

實務上常犯錯誤,HR/雇主千萬要注意!

❌誤以為時薪制/日薪制/論件計酬的勞工沒有特休
❌誤以為「試用期」不用計入休假年資
❌誤以為「兼職轉正職」,年資會「歸零」


今天的特別休假迷思系列文,我們完整的介紹了部分工時勞工的特休權益。如果還是看得很辛苦,趕快回想開頭的口訣,再唸三遍!

https://vocus.cc/article/68dce635fd89780001a25834

📌 如果你想看更即興、更輕鬆的職場法規討論,我會在 Threads【寫給管理者的職場法律選擇題】 每天分享小短文,緊貼時事,快速解答你最常遇到的勞動法令疑難雜症。

👉 系統整理 → 在方格子 📬歡迎加入會員,第一時間看到精選文章
👉 碎片觀點 → 在 Threads 📬 趕快追蹤起來,一起邊滑邊學
👉 即時快評 → 在 Facebook 📬 歡迎加入,讓你不會錯過那些該知道的重點


如果你之前錯過了,趕快來看看最多人關注的系列文章。

🌪颱風停班,如何給假給薪?快看【颱風停班完全解析(一)】停班日如何給假給薪?

🤔颱風天出勤有什麼新規定?【颱風停班完全解析(五)】颱風出勤雇主要出計程車錢?「通勤協助」新規一次看懂

📬時間到了,能不能好聚好散?【勞資關係能不能好好說再見(I)】資遣規範概覽與架構簡析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職場法律選擇題|從案例中學會更好的管理
15會員
28內容數
法律確實只是底線。但根據情境不同,「底線」也不相同。 讓我們透過各種勞資爭議實務案例,一起面對問題,做出更好的選擇
2025/09/28
📌 教師節補假,到底要怎麼算薪水? 9/28(週日)教師節撞上一例一休, 9/29(週一)變成了「紅字」,大家都在問: 👉 9/29 出勤要不要算加班? 👉 上班日數不固定的員工,有什麼差異? 不少人只看「紅字」,就以為出勤一定有加班費,其實未必。 讓我們用四個步驟帶你一次看懂「補假」的規則。
Thumbnail
2025/09/28
📌 教師節補假,到底要怎麼算薪水? 9/28(週日)教師節撞上一例一休, 9/29(週一)變成了「紅字」,大家都在問: 👉 9/29 出勤要不要算加班? 👉 上班日數不固定的員工,有什麼差異? 不少人只看「紅字」,就以為出勤一定有加班費,其實未必。 讓我們用四個步驟帶你一次看懂「補假」的規則。
Thumbnail
2025/09/24
文章開始前,請先跟我念2次:「預告期間不足」,才須要給付「預告工資」。 我們在系列文章第2篇與第3篇,雇主進行資遣/勞工被資遣時,會最先出現的議題:「資遣預告」。進行過兩個子題「預告日數應如何計算?」與「勞工於何種範圍內可申請『謀職假』?」進行介紹。今天讓我們探討最後一個子題:預告日數不足如何處理?
Thumbnail
2025/09/24
文章開始前,請先跟我念2次:「預告期間不足」,才須要給付「預告工資」。 我們在系列文章第2篇與第3篇,雇主進行資遣/勞工被資遣時,會最先出現的議題:「資遣預告」。進行過兩個子題「預告日數應如何計算?」與「勞工於何種範圍內可申請『謀職假』?」進行介紹。今天讓我們探討最後一個子題:預告日數不足如何處理?
Thumbnail
2025/09/21
每逢颱風季節,事業單位與勞工伙伴們,總是在「颱風假是不是『假』」、「該不該上班」、「有去沒去的薪水如何計算」等問題打轉。而我們也完成了一系列文章。 本次要帶大家一起看看,暌違16年,勞動部第一次修正了《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其增訂的「通勤協助」措施規範究竟有什麼內容。
Thumbnail
2025/09/21
每逢颱風季節,事業單位與勞工伙伴們,總是在「颱風假是不是『假』」、「該不該上班」、「有去沒去的薪水如何計算」等問題打轉。而我們也完成了一系列文章。 本次要帶大家一起看看,暌違16年,勞動部第一次修正了《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其增訂的「通勤協助」措施規範究竟有什麼內容。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部分工時人員未必就是屬於定期契約! 按《勞基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並未將部分工時排除在外喔。 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10140177 號函修正
Thumbnail
部分工時人員未必就是屬於定期契約! 按《勞基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並未將部分工時排除在外喔。 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10140177 號函修正
Thumbnail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 普通
Thumbnail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 普通
Thumbnail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因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勞工因勞資爭議,告雇主了要給公假? 不是的。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01月13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 「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加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
Thumbnail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因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勞工因勞資爭議,告雇主了要給公假? 不是的。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01月13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 「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加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
Thumbnail
外籍看護工的僱主和工作者必須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記載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等項目。各國政府與臺灣政府就勞動條件進行協商和制訂,並依據外籍看護工契約範本作為基本勞動條件的依據。此外,文章還介紹了各國看護工勞動條件的休假規定及短照服務計畫的相關內容。
Thumbnail
外籍看護工的僱主和工作者必須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記載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等項目。各國政府與臺灣政府就勞動條件進行協商和制訂,並依據外籍看護工契約範本作為基本勞動條件的依據。此外,文章還介紹了各國看護工勞動條件的休假規定及短照服務計畫的相關內容。
Thumbnail
請假是法律明文所賦予勞工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法否準合法行使請假權利。然而,若公司確實有制定明確、合法且可執行的請假程序,則勞工於請假時應該配合相關程序辦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依規定請假,仍可能視為「未請假」而構成「曠職」喔。
Thumbnail
請假是法律明文所賦予勞工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法否準合法行使請假權利。然而,若公司確實有制定明確、合法且可執行的請假程序,則勞工於請假時應該配合相關程序辦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依規定請假,仍可能視為「未請假」而構成「曠職」喔。
Thumbnail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核係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定義之意旨。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
Thumbnail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核係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定義之意旨。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
Thumbnail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Thumbnail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Thumbnail
久任津貼通常是工資。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津貼」,如係雇主按月計給勞工之工作報酬,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15日臺(78)勞動2字第14941號函》 久任津貼也通常會綁定服務年限。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Thumbnail
久任津貼通常是工資。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津貼」,如係雇主按月計給勞工之工作報酬,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15日臺(78)勞動2字第14941號函》 久任津貼也通常會綁定服務年限。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