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開始前,請先跟我念一次:
👉兼職人員也有特休
👉上班時數少,給假按比例
👉休不完一樣要折算
很多人以為,兼職、工讀生,因為「有做有錢,沒做沒錢」,所以是沒有特休假的。
其實,勞基法第38條明文規定,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期間,就能享有特休。
並沒有排除掉打工族這部分的權益。
問題只在於:這些人上班時數/日數相對少,那麼,特休到底該怎麼算?
🎯很單純:按「工時比例」
📌文章關鍵字:兼職特休、部分工時工作者、工時比例
在文章開始之前,一樣讓我們先看一下「兼職勞工特休」規範的體系圖: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特別休假權益概覽
一、兼職勞工也有特休?
其實兼職勞工「也有特休」這件事情,出乎意料的很多人不知道。主管機關不僅曾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 年 7 月 26 日(89)台勞動二字第 0031640 號函表示: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者,其例假、休假亦適用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也因為事業單位的錯誤頻繁,勞動部特地在『常見特別休假NG態樣!雇主勿踩雷!』這篇新聞稿,將他列為常見NG態樣之一:
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而受罰,勞動部提出與特別休假請休及折發工資有關的常見NG態樣,說明如下:
一、與特別休假請休有關的態樣:
……3.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
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論其約定之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均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部分工時勞工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別休假。
在民事司法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202號民事判決亦指出:
(一)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勞基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均應放假,工資並由雇主照給。而勞基法所定之上開例假、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不論全時或部分工時勞工均有適用,此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6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31640號函可稽,並參諸勞動部訂頒之「雇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自明。又工資之計酬方式雖有按時計酬、按日計酬、按月計酬及按件計酬,然此僅計算工資之方式,不影響勞工享有例假、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等勞動權益,縱為按時計酬之勞工,仍有勞基法上開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及特別休假規定之適用。是兩造縱有約定上訴人無休假之權利,上開約定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應屬無效。故被上訴人辯稱:兩造於100年年初即簽立特約教師特別承諾書,明文約定改為特約教師沒有休假之權利云云,為不足採。
二、兼職勞工休假年資採計:
(一)休假年資起算?
先說結論:
工作年資自到職日起算
全職/兼職轉換,不影響工作年資
試用期「轉正」,試用期年資照算
我們在特別休假迷思系列文第一篇文章,曾經介紹過:
- 勞工只要「工作年資達標」(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依法即應依工作年資給予對應的特別休假。
- 不論雇主採用「到職週年制」、「曆年制」或「學年度、會計年度、其他雙方約定之年度」,這只是「使用期間」的差異,並不影響休假總日數。
勞工之特別休假權益,源自於「工作年資」。因此我們要先弄清楚年資計算的規範。而勞基法對於年資計算的規定如下:
- 勞動基準法第84-2條:「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
(I.)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II.)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至於常有勞工伙伴詢問的,報到時有一段試用期(先不論該期間是時薪或月薪),那麼轉正之後,休假年資有沒有包含「試用期」這段期間呢?
答案是——有的。內政部74年9月9日(74)台內勞字第 344222 號函指出: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故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經雇主予以留用,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
(二)兼職勞工之休假年資:
基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只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即取得特別休假之權益。並沒有「排除兼職勞工」適用特休規定。
但也接著衍生一個小問題:
勞工如果排班不固定,有做有錢,沒做沒錢,上班有一天沒一天的」,那麼工作年資,是不是「只算有上班的天數就好」?
答案是:否,兼職勞工的工作年資,仍然從到職日起算,算到離職為止。
為了明確兼職勞工的權益(在勞動法規上,其實正式名稱是「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部訂頒了《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其第陸點「勞動條件基準」即規定: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 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三)年資計算小結:
✅工作年資自到職日起算
✅試用期年資照算
❌留意:兼職轉正職/正職轉兼職,年資不會重算→只是工時/工資約定變更
三、兼職勞工特休計算:
(一)計算規範:
我們已經知道了,兼職勞工也有特休、兼職勞工年資採計方式與正職勞工相同。
接著要解決一個問題:上班時數比全職勞工還少,那特休該怎麼算?
這麼一樣讓我們看看剛剛出現過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勞動條件基準」(節錄):
三、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如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 1 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讓我們用白話文重新看一次這個好長~的規定,其實大概在講三件事情:
✅滿6個月要給的特休,用兼職勞工到職日起算6個月的正常工時,佔全時勞工的工作時間比例乘以3天
✅滿1年以上後續的特休,用各該年的兼職勞工全年正常工時,佔全時勞工的工作時間比例,乘以應有日數
✅不足1日部分不得損害勞工權益(簡單說就是小數點不准捨去)
剩下一個小問題就是:「全時勞工的工作時間」,是怎麼算的?
(二)計算案例:
【案例1】約定時薪制,每週工時大約24小時的小明
假設小明113/9/1到職:
- 工作滿6個月之特休:
1)自受僱當日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即113/9/1~114/2/28期間。假設有624小時。
2)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建議以1,040小時計算
※即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6個月有26週=1,040
3)工時比例=(624÷1,040)≒0.6
4)應得特休:工時比例0.6×特休3天×1日以8小時換算≒14.4小時
如114/3/1仍在職,就取得這個特休時數的權利 - 工作滿1年之特休:
1)自受僱當日起算1年正常工作時間:即113/9/1~114/8/31期間。假設有1,248小時。
2)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以2,088小時計算
※即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全年共52週)+8小時=2,088
3)工時比例=(1,248÷2,088)≒0.5978
4)應得特休:工時比例0.5978×特休7天×1日以8小時換算≒33.4768小時
如114/9/1仍在職,就取得這個特休時數的權利
【案例2】到職前3個月為時薪制試用期的小馨,第4個月轉正職(月薪)
假設小馨113/9/1到職,同年12/1轉正職
🎯問:中途轉全職,還是可以用兼職的全年工時比例計算?
答:✅是的。只要「該年」不是「全部為全時工作者」,就可以用部分工時的算法。
- 工作滿6個月之特休:
1)自受僱當日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即113/9/1~114/2/28期間。假設有800小時。
2)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建議以1,040小時計算
※即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6個月有26週=1,040
3)工時比例=(800÷1,040)≒0.7693
4)應得特休:工時比例0.6×特休3天×1日以8小時換算≒18.4632小時
如114/3/1仍在職,就取得這個特休時數的權利 - 工作滿1年之特休:
1)自受僱當日起算1年正常工作時間:即113/9/1~114/8/31期間。假設有1,840小時。
2)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以2,088小時計算
※即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全年共52週)+8小時=2,088
3)工時比例=(1,840÷2,088)≒0.8813
4)應得特休:工時比例0.8813×特休7天×1日以8小時換算≒49.3528小時
如114/9/1仍在職,就取得這個特休時數的權利
📌注意事項:
- 👉從要給假時間往回推「6個月」或「全年」。只要該段期間「不是全部都『全時工作』」,就要用這個部分工時比例的方式計算。例如過去6個月,有3個月兼職,3個月正職。或者過去1年,有3個月兼職,9個月正職。
- 👉只看「全年」(也就是你工作滿第N年,就看那年),不是從「到職開始一路算過來」。筆者曾經遇過有雇主,於計算勞工工作滿4年之特休時,竟然用「前4年的全部時數總和」去進行比例計算,這是錯的!
四、結論與提醒:
實務上常犯錯誤,HR/雇主千萬要注意!
❌誤以為時薪制/日薪制/論件計酬的勞工沒有特休
❌誤以為「試用期」不用計入休假年資
❌誤以為「兼職轉正職」,年資會「歸零」
今天的特別休假迷思系列文,我們完整的介紹了部分工時勞工的特休權益。如果還是看得很辛苦,趕快回想開頭的口訣,再唸三遍!
https://vocus.cc/article/68dce635fd89780001a2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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