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85.09.25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1條(刪除)(85.09.25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二、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之親權並未因其係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有不同,故不宜區別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分列兩條規定,宜一併規定之。爰刪除第1051條,併入第1055條加以規定。
【原條文】(兩願離婚後對於子女之監護)(19.12.26制定公布)
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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