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絞殺性租稅」?淺談遺產贈與稅法中的繼承權與稅務衝擊

更新 發佈閱讀 4 分鐘

最近讀到一個很有話題性的案例,標題蠻聳動的,叫做『絞殺性租稅』。

是說皮朋哥也有年紀了,開始會關心一些有關遺產或是繼承的問題,當然我自己本身應該是不會留到需要繳遺產稅的遺產給後代,但既然跟錢有關,了解一下總是有好沒壞的吧。

事情的大意是:有個老公除了自己本身的家庭之外,這個老公外面有第三者,還生了小孩。示意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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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贈與、繼承的情形

  • 老公在死亡前兩年贈與3億元的股票給老婆,但是夫妻之間的贈與免課贈與稅。因此老婆就無償免稅地在老公死前取得了老公鉅額的財產。
  • 而老公死亡時身上還有4000萬元。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的財產,將被擬制為遺產,需計入遺產稅稅基課稅。因此這個案例的核計遺產總額為3億4千萬元。
  • 跳過複雜的遺產稅計算,總之老公的遺產,會導致產生5735萬的遺產稅。而取得遺產這件事情,必須先把遺產稅給繳了,繼承人才能取得遺產
  • 繼承人:沒有婚姻關係的小三,因為非配偶關係,所以是沒有繼承權的,老公和小三的未成年子女,依民法1065條規定,若是經老公認領,那就視為老公的婚生子女。因此繼承人為配偶、配偶所生的子女、還有老公和小三所生的子女

戲劇性的結果

  • 老婆有3億元的股票在手,已經把大部分老公的遺產都收到口袋裡了,所以就和子女一起以書面申請辦理拋棄繼承因為拋棄繼承了,所以也不用負擔遺產稅
  • 於是造成老公和小三所生的子女,繼承了老公遺留的4000萬現金,但要取得這筆錢,必須先付5735萬元的遺產稅。一個未成年的小女孩...

結論

從上面的說明和計算,顯然這是非常不合理的規定。據說這個官司從2018年一直打到2024年,雖然最終法院判決是這樣的計算方式違憲,因為形成遺產稅居然比遺產還要多很多的情形,不符合比例原則,也侵害人民的財產權。

但這六年...可以想見,因為繳不起那鉅額的遺產稅,因此大概就是繼承人與法定代理人的銀行帳戶都會被凍結無法使用;然後名下所有的動產或是不動產都會被拍賣與強制執行。只能寫個慘字...

感情的事情個人不予置評,但不少意見反映其實遺產稅是惡法,畢竟無論是現金或是不動產,生前在取得、處分、收益的時候,該繳的不該繳的稅都繳過了,何以人死了還要無理由的再被剝一筆遺產稅?查了一下遺產稅的立法理由,是:

  • 平均社會財富與促進財富重分配:透過向繼承財產課稅,避免財富過度集中於少數人手中,並縮小貧富差距。
  • 促進社會公平:藉由遺產稅制,適度修正私有財產繼承可能衍生的不正義,確保機會公平。
  • 填補稅制漏洞:在遺產稅之外,同時課徵贈與稅,是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來規避死後的遺產稅。
  • 提升效率與公平性:為求租稅中立性,避免因遺產與贈與稅的差別待遇扭曲個人決策,應盡可能整合兩者。

反正簡單講就是就是有錢人有多繳稅的責任與義務這樣。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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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這些立法理由也不能說它不對,台灣確實也存在若干為富不仁的情形,但遺產稅這樣的制度,似乎也間接造成了社會仇富的現象...這樣想來,台灣到底是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呢?資本主義一定是貧富不均,窮人容易不滿,所以要透由稅制來平衡。但是就算課了遺產稅,窮人就不會不滿了嗎?這真是令人深思...

香港、新加坡、澳洲、紐西蘭、加拿大、印度、以色列、俄羅斯這些地方或是國家都是沒有遺產稅的。行文至此,也不難明白為什麼有錢人必須做全球資產配置,把錢有限度的留在台灣就好,來做節稅的動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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