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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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不少校長提出在學校內有「責」無「權」,事實上,校長在學校內是權責相符,有「責」無「權」只是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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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權」是我國校長時常在校園內擴權的話術,事實上,只要瞭解「行政裁量權」的限制,就知道校長「行政裁量權」不可能成為校長在校內實施帝制的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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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立格
封建,官僚的餘毒,多半是。“裁量權”提供了模糊空間給有權者自由揮灑。
在教育界,常有老師詢問校長是否有「行政裁量權」。事實上,校長要行使行政裁量權必須「依法」,在沒有「法」的支持下所使用的裁量權,是老師放縱之下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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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教育部通過不適任校長處理相關辦法。可惜的是,在辦法中完全沒有提到領導不力,無法勝任校長工作的不適任校長樣態。因此,筆者特別蒐集國外相關的不適任校長樣態,並結合我國教學現場狀況,以期教育部未來能補足這個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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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教育部實施校事會議的調查制度以來,不適任調查員造成諸多教育災難,導致第一線教師提心吊膽,生怕一不小心,就失去工作。而這樣的調查制度,也造成校長掌管老師生殺大權,對校園民主造成傷害。因此,教育部應重新審視此制度的原型--美國的PAR,並思考為何該制度能讓教學品質提升,而我國的調查員制度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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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過去社會氛圍不斷強調「師師相護」,於是,教育部仿美國PAR制度,設立調查員制度。只可惜,由於制度設計不夠嚴謹,調查員不夠專業,再加上校長影響調查權限過大,於是造成教育現場人人自危。讓人高興的是,教育部也發現相關問題,所以,也開始研擬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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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立格
很棒的提點。好老師或資深老師就一定是理想的校長嗎?正如同,好選手未必會是個好教練,是吧?
過去,人本教育基金會不斷主張,不適任教師難以處理是因為「師師相護」,事實上,在新教師法實施後,校長獨攬大權,因此,落實淘汰不適任校長才是處理不適任教師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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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法治教育的最大阻礙為何?就是不懂法、不守法的校長。這類型的校長會讓學校建構「去法治教育」的文化,成為推動法治教育的最大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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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同儕觀察本是一個協助老師的政策,到我國不僅被扭曲為備觀議課,不少為了在校內製造恐怖氛圍,更自己將備觀議課簡化為沾醬油式的觀課,既可得到權力,又不用付出時間完成整組政策。這類校長的作為,不僅執行政策不力,更造成校內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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