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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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當您有債權即將受損的危險時,假扣押是一項有效的法律手段,能夠防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確保日後債權的實現。本文將透過一個具體案例,解說假扣押的聲請方式與相關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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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60條(普通抵押權之定義)(96.03.28修正公布)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3條之2(實行抵押權之效果︰抵押權消滅、未屆期債權視為到期)(96.03.28增訂公布) Ⅰ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79條(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96.03.28修正公布) Ⅰ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9條之1(物上保證人之免除責任)(96.03.28增訂公布)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881之1~881之17)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81條之1(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定義)(96.03.28增訂公布) Ⅰ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881之1~881之17)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81條之12(原債權之確定事由)(96.03.28增訂公布) Ⅰ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4條(動產質權之定義)(96.03.28修正公布)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5條(設定質權之生效要件)(96.03.28修正公布) Ⅰ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Ⅱ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9條之1(最高限額質權之設定及其要式性)(96.03.28增訂公布) Ⅰ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