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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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之消滅)(74.06.03修正公布)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理由: 一、按姻親關係乃基於婚姻關係而發生,離婚或結婚經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87.06.17修正公布 民法第987條(刪除)(87.06.17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現在醫學技術發達,以DNA進行血緣鑑定並不困難,並無血統混淆之虞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87.06.17修正公布 民法第994條(刪除)(87.06.17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依第994條但書,一旦懷孕也不得撤銷後婚,則會因違反第987
本文分享了一位個案在阿卡西紀錄中解讀過程中的經歷。反映出因繼母的管教影響,導致自信心缺乏與家庭關係的困擾。專家引導個案釋放情緒、建立自我優點意識,並學會自我安撫。此篇文章探討如何從創傷中重新自我認識,尋找幸福的過程。最後,個案也針對情感關係中的溝通障礙進行了深度分析與解決,適合有相似背景的人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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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上畫畫課時,認識了眉妮。 眉妮小我幾歲。不到50歲。 她年輕時獨立創業, 開了一間小店做生意。 生意不錯,頗有積蓄。 面容姣好的她,至今小姑獨處。 有一個相交多年的男友。 眉妮說, 不想結婚的原因, 除了幼年時期父母不合, 動輒爭吵,最終離婚的印象, 帶給她對婚姻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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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之所以不嫌麻煩地再婚,期待相伴左右的人,是可在生活中兼顧到精神、愛、親情、家庭、人生層面的「伴侶」,而不是共享樂、只追求性的「玩咖」,或可能會惹事的問題人物。
有女網友在網路討論區問大家:「我離婚帶著一個孩子,和男友交往許多年,卻一直沒有勇氣再婚,大家會想再婚嗎?」此問題熱烈引起網友的討論。絕大部分的網友反對「火坑跳一次就好。」「談戀愛開心就好,沒必要讓關係變複雜。」「要花時間在孩子身上,哪有精力去面對婚姻。」「不相信愛情,連戀愛都不想談了,怎麼可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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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聽一位老師這麼說... 如果將修行之路稱之為"道",當開啓這條修行路時,則是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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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之後小孩子勢必會由一方負責照顧,而單親照顧小孩是非常辛苦的,因此很多人都會選擇另外再找對象共組家庭,然而身為孩子的你長大之後卻對繼父母非常反感,甚至不了解為什麼要負擔扶養他的責任,則此時你可以不要負擔嗎?就讓我們一起接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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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位知名醫師在喪妻之後,廣受各方邀請,在電視節目上訴說他陪伴妻子從發病治療到放棄急救的心路歷程,以及在妻子過世後,他與孩子的生活細節。他的真情流露,感動了無數女性觀眾,以致於,當他宣佈找到第二春時,也引來了不同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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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妻對他的照顧讓他感受到的家庭溫暖,足以令他有勇氣再接受新人,也有信心經營一段新的關係。」有道理! 他不能沒有「前妻」這個角色, 找個人來照顧他。2「這位男藝人在婚姻關係中似乎是處於照顧者的角色多一點。」人通常不想找個人來照顧, 不想讓自己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