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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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1條(所有權取得時效之中斷)(98.01.23修正公布) Ⅰ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2條(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98.01.23修正公布)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2條(不動產役權之取得時效)(99.02.0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Ⅱ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
驗證《易經》提到的「行有不及 反求諸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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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4月27日星期三)中央防疫記者會上,公布了快篩實名制的管道,根據新聞稿的內容,是為了「希望讓更多有需要的民眾買得到平價的實名制家用快篩試劑,平抑市售家用快篩試劑售價,以利控制疫情,並維護民眾健康之權益。」上述談到的管道,預計於4月28日上路,但是這樣快篩試劑的取得,事實上仍有疑慮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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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進入「法律行為」的內容之前,我們必須先瞭解權利變動的樣貌及種類,以鳥瞰民法運作的體系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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