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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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科技演進,性私密影像透過網路外流、數位性別暴力、復仇式色情的情況日趨嚴重,為了遏止相關犯罪行為,刑法於去年修正通過,新增刑法第10條第8款「性影像」之定義、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本篇帶大家複習修法內容,一起遏止數位性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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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近來受到輿論的關注,政府機關和立法委員正努力提高刑責,但封網、限制瀏覽等實務方面仍有困難。建議從兒少教育和家長管理上著手,並呼籲政府相關單位共同配合,才能減少兒少性剝削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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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於2023年1月10日修法,#第39條 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過去初犯是只有行政處罰,修法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黃子佼是單純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性影像,依照他行為時最新的條例已經修法通過,依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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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黃子佼可以花120萬元+悔過書消災?不是法官的鍋!帶你了解檢察官的利器:緩起訴制度,以及其未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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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種寫法會讓所有人以為今天黃子佼被緩起訴都是檢察官的問題,只要起訴黃就可以得到更重的逞罰。但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規定,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至30萬元罰金。而且這是2023年一月才修過的法律。兩年以下的輕罪你要檢察官怎麼辦? 真的起訴後,相關訴訟爭點就一定對黃不利嗎? 如果你是法律背景,要不要解釋一下檢察官的難處,以及為什麼去年修法39條被這樣處理? 用這個例子說明緩起訴的問題,會不會太膚淺了。
藝人黃子佼被檢方查獲購買大量偷拍性愛片,其中包含7部以「未成年少女」為主角的影片,最後購買時間在#MeToo爆發後,4月3日黃子佼緩起訴2年,在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20萬元,並在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黃後續態度不佳,加上持有兒童影像引爆眾怒。《自由之聲》描述兒童誘拐、人口販運、性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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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勒索是數位性暴力的一種形式,男性受害者不亞於女性。受害者應保持冷靜,並保留所有證據,尋求相關協助。本動畫影片提供了性勒索受害者的求助管道以及相關資訊,以提升公眾對此議題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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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佈他人的性私密影像是違法的事!即使同意拍攝,也不代表同意被外流給第三人。旁觀者可以帶來改變,你的檢舉事關重大,請檢舉,不要忽略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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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記錄了參加臺灣女性影像學會舉辦的《第二屆給寫字的你——劇本寫作工作坊》的經驗。從課程內容到各位老師的分享,都將是讀者們可以從中學習到的寶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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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波心理師
我先講我的經驗,我周遭的親友有遇過類似的,不是影像,而是把叫床聲錄下來,自己一個人時入戲聆聽(帶入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