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持有就是犯罪
一、事實經過
行為人於特定時間使用其手機瀏覽社群網站時,見到疑似兒童裸露下體之影像,遂於無正當理由下,基於持有兒童性影像之犯意,將該影像以螢幕擷圖方式保存,並儲存在手機之隱藏資料夾中,涉有無故持有兒童性影像之行為。
二、法院怎麼說?
該影像被儲存在行為人手機相簿中的隱藏資料夾,該資料夾須經Face ID或密碼驗證方可進入。根據法院勘驗筆錄紀錄,顯示行為人有意將兒童性影像加以隱藏,並無報案意圖,反映其持有行為係出於無正當理由,犯意明確。
三、構成要件分析
本案行為人係一般社會大眾,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所規範之不特定一般人,屬行為主體無限制之類型。其持有之對象為兒童裸露下體之影像,依照該條例之定義,屬於具性剝削意涵之兒童性影像,構成處罰之標的。行為人之行為方式為透過螢幕擷圖將該影像儲存於手機中,且特意將之存放於相簿中需經Face ID或密碼方能開啟之隱藏資料夾,從而顯示其有意迴避他人發現、刻意藏匿之行為型態,構成法條所稱之「持有」行為。非但未有主動向警方報案之行為,反而將之加密保管,足認其無正當理由,並具備持有之明確犯意。
從主觀構成要件觀察,行為人係基於明確意圖保存兒童性影像,無從認定為出於誤存、蒐證或司法需求等正當理由;加以其隱藏手段明確,進一步強化對其主觀故意之認定。
綜上,該行為已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所構成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性影像」之要件,應予論罪。
四、結論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補充說明]
2023年修法後,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性影像」從行政罰提升為刑事處罰,顯示對此類行為的重視。在實務上,法院對於持有兒童性影像的行為,會考量持有的數量、內容、持有期間等因素。例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矚易字第1號判決中,被告持有2,259個兒童性影像檔案,法院認為其行為促使兒童性剝削製品的供需關係存續,增加兒童成為性剝削對象的風險,故不予減刑。
重點:是「持有」就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