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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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63條(物權之消滅原因(二):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18.11.30制定公布) Ⅰ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64條(物權之消滅原因(三):拋棄)(98.01.23修正公布) Ⅰ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Ⅱ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3條(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99.02.03修正公布)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三節 其它抵押權(§882~883)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82條(權利抵押權)(99.02.03修正公布)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理由: 配合刪除第四章「永佃權」及新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0條(權利質權之定義)(96.03.28修正公布)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理由: 限制物權例如地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3條(處分質權標的物之限制)(18.11.30制定公布)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4條(一般債權質設定之要式性)(96.03.28修正公布) Ⅰ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Ⅱ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5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方法(一):提存給付物、請求給付債權額)(96.03.28修正公布) Ⅰ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6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方法(二):請求給付金錢以外之動產)(96.03.28修正公布)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6條之1(一般債權質之實行方法(三):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96.03.28增訂公布) Ⅰ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