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場大家都在裝,大家都是"真的"一場假戲!
Verra 依其規範,VBB 出來背鍋的戲碼,刻正上演中!

Verra 2025年12月12日公告:拒絕中國AFOLU專案並啟動審查
Verra於2025年12月12日宣佈,因政府審批檔真偽存疑,正式否決了中國4個林業碳專案,並對另外45個專案展開品質控制審查[1][2]。 該公告指出,這4個專案的獨立查證機構無法確認專案是否獲得了中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必須核發的授權檔[3]。 因此,Verra撤銷了這4個專案(編號1847、1864、1865、2070),這4個造林/再造林專案累計已簽發約442萬噸核證碳減排量(VCU)[4]。 Verra要求專案方用合格碳信用替換這442萬噸VCU,並取消其491,163噸緩衝池碳儲量[5][6]。 Verra強調標準體系的誠信取決於專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要求,包括取得必要的政府審批檔[7][8]。 此外,Verra將35個同樣涉及政府審批文件疑慮的在冊中國專案納入第6節註冊與簽發流程的強化質量審查(QCR),這些專案累計已簽發約1,420萬噸VCU,其中約710萬噸尚未註銷[9]。 在QCR期間,這些專案被凍結,不能簽發新碳信用; Verra要求各項目的VVB直接向中國政府相關部門核實專案是否獲得有效授權,若無法確認,可能進一步取消專案並要求替換已發VCU[10][11]。 另外還有10個中國AFOLU專案曾簽發約710萬噸VCU后自願從Verra註銷,Verra已暫停其審核機構資格,並依據VCS指南第2.5.6條和第6條對這些專案展開獨立複核,以確認其是否取得過相關政府批准[12][13]。 上述措施表明,在碳市場信用品質備受關注的背景下,Verra加強了對專案合法合規性的審查力度[7]。 (資料來源: Verra官方網站公告[1][2][4])*
Verra 2025年3月25日公告:暫停VVB資格及整改措施
VVB停權與整改:2025年3月25日,Verra宣佈對4家參與中國水稻減排項目審核的第三方審核機構(VVB)採取暫停措施[14]。 被暫停的包括中國船級社認證公司(CCSC)、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CTI認證有限公司,以及德國TÜV Nord認證有限公司[15]。 因這些機構審核的37個中國水稻種植減排專案在2024年被Verra發現嚴重質量問題並全部否決[16][17],Verra此前已向4家VVB發出不符合報告(NCR),要求其在15日內提交強有力的整改計劃,以防止問題重現[18][19]。 由於Verra認為其根因分析和改進方案不足,遂在2025年3月暫停了它們的相關審核資格[20]。 暫停期間,這些機構不得審核任何AFOLU領域的專案; 其中TÜV Nord的限制僅限於中國境內專案,其他3家則是全球範圍暫停[21]。 Verra強調,此舉雖會影響相關項目進程,但維護標準的品質與市場信任至關重要[22]。 暫停措施可在VVB徹底糾正問題並滿足Verra重新批准要求后解除[23]。 在此之前,Verra不接受由這些被暫停VVB審核的新專案註冊或核證申請,並拒絕處理現有申請[24]。 已經由其審核完成但尚未核准的專案,則須更換其他合格VVB重新審核; Verra對此類專案免收再次審核的費用並延長時限,以協助專案方完成更換[25]。 (資料來源: Verra官方網站新聞稿[15][20]; Verra 2024年8月28日公告[18][19])
ICVCM核心碳原則:治理、透明、查證與避免雙重計數
ICVCM發佈的“核心碳原則 (CCPs)”將碳信用質量設定了全球基準,包括對治理、減排影響和可持續發展的十項原則[26][27]。 在治理方面,CCP要求碳信用計劃具備有效治理、專案追蹤、資訊透明以及強健的獨立第三方驗證與核證制度[28][29]。 這些原則明確規定專案文件和決策資訊應公開透明,以便公眾審閱[30]; 專案核查則必須由獨立、有資質的第三方執行,並滿足嚴格的核證標準[29]。 為避免雙重計算,CCP規定同一減排量不得被重複簽發、認領或使用[31]。 例如,“無雙重計數”原則要求對碳信用可能出現的重複簽發、買賣雙方重複申報或重複使用進行防範[31]。 ICVCM採用「雙重核准」評估程式:首先評估碳信用認證計劃本身是否滿足CCP各項準則(如有效治理、透明度、註冊追蹤、無雙計等)使其成為「CCP合格計劃」; 其次評估具體方法學是否符合完整性要求(如額外性、永久性、嚴謹量化等)以授予“CCP批准方法學”[32][33]。 只有同時通過這兩級核查,專案所產生的碳信用方可標示CCP標籤進入市場[34][35]。 截至2024年中,ICVCM已認定VCS、Gold Standard等五大碳標準為CCP合格計劃,這些計劃佔自願碳市場98%的份額,並紛紛更新了自身規則以達標[36]。 CCP標籤通過提高碳信用門檻和透明度,幫助買方辨識高誠信的碳信用,促進自願碳市場與巴黎協定目標接軌[37][38]。 (資料來源: ICVCM官方檔[28][31]; SustainCERT行業解讀[33][35])*
Gold Standard標準:VVB監管、申訴機制與利益相關方參與
VVB監管與品質控制:Gold Standard (GS)對其認可的查證與驗證機構(VVB)有嚴格規定,以確保專案核證品質和合規性。 GS要求VVB首先具備ISO 14065認可資質,並通過GS自身的審批和培訓,方可執行GS項目審核[39][40]。 所有GS專案在經過獨立第三方驗證/核證后,GS秘書處還會對審核報告進行同行評審和抽查,必要時可要求在第三方審核后對項目檔做出修正或改進,以確保完全符合GS標準[41][39]。 換言之,即使專案經VVB核證通過,GS官方仍可能在審核中發現遺漏並要求補充,這體現了GS對VVB結果的把關與強化[41]。
透明度設計:Gold Standard以高度透明著稱,其認證專案的關鍵資訊和檔都必須公開。 一方面,GS指導原則要求「專案應透明」,所有專案文件和數據應充分記錄,以便重現和追溯[42]; 經審批的項目文檔(如專案設計文檔PDD、監測報告等)通常都會在GS影響登記簿(Impact Registry)上向公眾公開查閱,除非涉及商業機密等特殊情況才可編輯隱私資訊[43]。 例如,每個GS專案的註冊詳情、方法學應用、減排量核算和第三方驗證報告等,均可在註冊系統查詢[44]。 通過強制資訊公開和標準化檔發佈,GS保障了利益相關方和觀察人士對專案的監督權,從制度上提高了透明度和公信力[45][43]。
利益相關方參與與申訴機制:Gold Standard非常注重利益相關方的參與和權益保護。 按照GS《利益相關方參與與諮詢要求》,每個專案在立項初期必須至少進行兩輪利益相關方諮詢:首次實地會議(與當地社區面對面溝通項目計劃)以及後續的書面反饋徵詢(為期至少30天的反饋期),從而確保各方意見被聽取和回應[46]。 此外,GS規定專案還需建立持續反饋與申訴機制,使利益相關者在專案全生命週期內都能提出意見或投訴[47][48]。 具體而言,專案方須在初次會議上與利益相關者討論並約定至少一種長期可用的溝通管道,例如在當地設置“持續意見與申訴登記簿”或提供聯繫人郵箱等[49]。 GS要求專案開發者記錄並回應所有在此過程中收到的意見或質疑,並在專案報告中說明如何處理[50]。 除了專案層面的機制,Gold Standard還建立了官方申訴程式:任何利益相關方若認為專案或VVB有違規,都可以按照GS的申訴程式直接向GS提請投訴[51]。 GS規定受理投訴需在30日內書面回復,並可能組織獨立調查,投訴人身份可應要求保密[51][52]。 這一多層次的申訴與諮詢設計,確保了專案從設計到實施都有公眾監督和反饋管道[47][48]。 GS認為這種開放、包容的治理模式有助於提升專案環境和社會完整性,並提高碳信用的公信力[45][43]。 (資料來源: GS核心檔[53][47][48]; GS申訴機制檔[51])
ISO 14065:2020與14064-3對合法性與授權檔核查的要求
ISO標準對合法合規核查的原則:國際標準ISO 14065:2020和ISO 14064-3:2019為溫室氣體驗證/確認機構(VVB)規定了獨立、公正、循證的核查流程,要求審核範圍涵蓋項目聲明符合所有適用準則,包括所在碳計劃規則和相關法律要求[54][55]。 具體而言,ISO 14064-3(第3部分)在策劃核查時強調,審核人員應進行策略分析,了解專案背景,其中明確提及需考慮“適用的準則和法規”[55]。 這意味著,如果碳專案所在國要求取得政府許可或符合法規,審核計劃中必須將其作為核查要點之一加以驗證。 審核過程中,核查方會收集充分、適當的證據來評估專案聲明與準則的一致性,並關注任何不符合(non-conformity)或重大錯報的風險[56][57]。 ISO 14064-3要求審核結論基於充足證據並採取系統的、透明的方法形成[58][59]。
對政府授權文件的核實責任:針對具體專案,ISO核查標準也涉及對擁有權和授權的確認。 例如,ISO 14064-3在專案核證的實施階段要求審核員“評估減排量的擁有權和權利歸屬”[60]。 這一要求隱含著對專案必要授權和法律產權文件的審查:如土地使用權、碳匯產權以及政府審批函等都是證明專案擁有權/授權有效性的關鍵證據。 VVB應設計核查程序來核實這些文件的真實性和充分性,以確定項目減排歸屬是否合法且未侵犯他人權利[60]。 ISO 14065:2020作為對驗證/確認機構的管理要求,同樣強調了合法合規原則,要求審核機構具備識別法規要求並驗證專案遵循相關法律的能力[54]。 因此,在實踐中,一個符合ISO標準的VVB有責任檢查專案是否符合所在國家和所採用碳標準的所有規定,包括驗證政府審批檔或許可證是否真實有效[3]。 若這類關鍵證據缺失或存疑,審核機構應報告為不符合項,不能對專案出具合格核證意見[61][62]。 簡而言之,ISO 14064-3/14065體系將“遵守適用法律”作為碳專案核查不可或缺的一環,審核員須基於充分證據確信專案滿足法規和授權要求,才能確保核查結論的可信度[55][56]。 (資料來源: ISO 14064-3解讀[55][60]; ICR驗證規範[63][64])
巴黎協定第6條:國家自主貢獻(NDC)與碳交易帳本一致性
對應調整防止雙重計算:《巴黎協定》第六條確立了國際碳市場合作的核算規則,其核心是在國家層面確保減排成果不被多方重複計入各自的NDC減排目標[65]。 根據第6.2條決議要求,從一個國家轉讓給另一國家用於NDC的減排量(稱為“國際轉讓的減緩成果”,ITMO),必須進行“對應調整”[65][66]。 對應調整如同複式記帳:當出售國將一定數量的減排信用轉出時,應在其國家排放清單中相應加回這部分減排(扣除減排成果); 購買國將該減排量計入自身NDC實現進度,則在其帳本中減去等量排放[67]。 通過這一加減記賬,確保同一噸減排不會同時用於兩個國家的NDC,實現國家“碳帳本”的一致性和完整性[67][66]。 這一機制在2021年格拉斯哥COP26達成的《巴黎協定第6條實施細則》中得到明確:凡是在聯合國框架下得到東道國授權用於國際合規目的的碳信用,不論通過雙邊6.2機制還是6.4機制,都必須由東道國和使用國雙方各自報告並實施對應調整,以避免雙重計算[68][69]。 聯合國氣候秘書處將建立國際登記簿和透明度框架,各國需定期提交Article 6透明報告,接受技術專家審評,以確保轉讓和調整資訊公開透明[70][71]。 這一系列規則旨在維護環境完整性,防止因國際碳市場交易而導致全球總排放增加或減排目標落空[72][73]。 簡單來說,第6條要求各國像記帳對賬一樣協調各自NDC排放額度:賣出碳信用就加賬,買入就減帳,只有帳本一致,碳市場交易才被認定不損害全球減排努力[67][65]。
國家主權與碳信用使用:第6條規則還強調國家主權在碳市場合作中的地位。 任何減排專案要作為6.4機制下的碳信用,都需先得到專案所在國和監督理事會的批准[74]。 東道國有權決定是否授權自願減排專案的成果用於他國或企業的氣候目標,並在授權時指定用途(例如用於其他國家NDC,或用於航空CORSIA,或用於自願抵消)[68][75]。 只有東道國“授權的”減排才需要對應調整,而未授權用於國際目的的減排應僅計入本國NDC,不得二次轉讓[75]。 例如,企業在發展中國家購買的自願碳信用,如果該國政府不予授權,則該減排已計入本國NDC,沒有對應調整,也不能再用於另一實體的NDC合規—否則就出現雙重計算[75]。 因此,巴黎協定下各國需要建立明確的專案審批和授權制度(如批准機構、流程、公示等),並與國家NDC碳核算體系對接[76][69]。 總之,第6條通過“對應調整”和“國家授權”機制,實現了國家NDC帳戶的一致性和碳信用交易的透明監督,既保障了東道國對其減排成果的主權控制,又維護了全球碳市場的誠信[65][67]。 (資料來源: C2ES政策簡報[65][66]; Carbon Market Watch解讀[67][75])
中國AFOLU碳項目的審批制度與主管機關
國家法規要求審批:在中國境內開發林業、土地利用等AFOLU類別的碳減排專案,需要遵循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取得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批或備案檔[77]。 Verra指出,根據中國法規,林業碳匯等專案必須獲得必要的政府批准,並證明符合國家的土地利用和林業管理要求[77]。 這通常意味著項目在啟動前需得到林業或生態環境主管機關的認可。 例如,造林碳匯專案一般需由地方林業和草原局(或林業主管部門)出具專案批准或同意函,確認專案符合植樹造林規劃、森林法等規定,並允許其碳匯量開發交易。 對涉及佔用林地的,還可能需要自然資源部門的用地審批; 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需要生態環境部門審查。 尤其在《巴黎協定》背景下,中國政府強調對自願減排項目的統一管理。 2021年以來生態環境部曾發佈徵求意見稿,計劃實行自願減排(CCER)專案重新註冊、方法學審核及專案審批制度,明確專案所屬類別由主管部門審定。 點。
中國境內要做 AFOLU 類自願減排,第一步不是談「想用哪個標準簽發」,而是先把路徑講清楚:你走的是國家 CCER 路徑,還是走境外標準(如 Verra/VCS)簽發路徑。兩條路徑在市場語言上都會被叫「碳信用」,但在治理語言上差別很大:CCER 是主權登錄與核算秩序的一部分,而境外標準的簽發不能替代中國境內對土地、權屬、用途管制與行政許可的基本要求。
就國家制度層面,中國的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已於 2024/01/22 啟動,由主管部門推動建立「登錄—核證—交易」的市場運作框架。 同時,主管部門也已明確部署市場相關機制與機構安排(例如交易與登錄等關鍵基礎設施的配置)。
因此,對於在中國境內發生的 AFOLU 專案活動,無論最後採用何種簽發與銷售安排,專案要能站得住腳,至少必須能回答三個「不可迴避」的合規問題:
- 土地與權屬/使用權是否成立:造林、森林經營、草原、濕地等活動都高度依賴土地權利邊界與用途管制;權利不清或不合法,後面所有 MRV 數字只能變成「文件上的減排」,無法構成可執行的權利主張。
- 行政許可與主管機關程序是否完備:AFOLU 往往同時牽涉林草、自然資源、以及生態環境等不同部門的職權邊界;專案文件若無法對應到具體、可追溯的批准/備案/許可鏈,查證再漂亮也只是把「不成立的地基」算得更精準。
- 是否對齊國家帳本與 NDC 核算邏輯:巴黎協議後的核心不是「你說你減了多少」,而是「誰的帳本記了這一噸、如何避免重複計算」。在主權化治理趨勢下,買方最終承擔的是宣稱風險與稽核風險,不是故事風險。
就境外標準(例如 Verra VCS)而言,Verra 在其關於中國 AFOLU專案的公開說明中,明確將問題定性為“政府批准文件真實性與合規性無法被獨立確認”:在質量控制審查(QCR)中,相關第三方審定與核證機構(VVB)未能獨立核實項目方提交的政府批准文件真偽,因此觸發拒絕/擴展審查,並要求後續以“替補”(Vreplacement)必須採取更強的獨立核實與證據提交安排。
換言之:沒有真實有效的主管機關授權/批復與土地合規鏈條,AFOLU 的“碳信用”即便能從模型與反事實基線“算出來”,也只能算出一串數字,不能算出一個在主權體系內站得住腳、可被追責的減排資產。 這也是為什麼在巴黎協定後的帳本秩序下,合法性與證據鏈必須前置為“簽發前門檻”,而不是事後抽查才觸發的風險事件。
因此,Verra要求VVB直接向中方主管單位(如發文機關)核實這些批文的真實性[78]。 換言之,中國AFOLU碳專案信用的合法性有賴於主管機關授權程序的真實有效:只有通過正規審批流程獲取的檔(帶有公章、公文號),才能證明專案得到官方認可,有權產生和轉讓碳減排量。 缺少這些審批,專案就不被視為合法合規。 隨著中國的國內碳市場政策的推進,中國政府已意識到需加強對自願減排項目的監管。 例如,《加快建立中國自願減排標準體系》的報導指出,截至2024年,中國生態環境部已制定造林碳匯方法學等標準,並著手完善自願減排專案的管理制度[79][80]。 可見,中國明確由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林草局等協同,對AFOLU專案實行統一備案和核證管理,確保每一噸減排的產生和流轉都在政府帳本的監督之下,實現與其國家NDC目標的一致性。 (資料來源: Verra官方公告[77]; 業界分析[3][78])
Verra 中國 AFOLU 碳項目爭議,給全球碳市場的真正結論:
不是誰犯錯,而是制度讓錯誤可以被量產!?
中國批文案不是單一事故,而是一面鏡子,照出了整個自願碳市場十年來被忽略、被美化、被默許的核心病灶:
把主權、合法性與帳本一致性降級成「文件遊戲」;
把碳信用的生成邏輯從「核算資產」滑向「敘事資產」。
這起事件讓世界重新看清一件殘酷但真實的事:
不是 Verra 不知道、不是 VVB 不懂,而是整套 VCM 供應鏈過去曾經的默許「能簽發就算成功」的文化,使幽靈碳信用成為可工業化量產的結果。
一、合法性被事後化,是整套機制最大的結構性錯誤
在中國案中,政府批文(合法性)本應是項目能否存在的二元條件(有/沒有)。
但在 Verra 的流程裡,這個條件變成:
- VVB 驗完沒有問題,可以讓單位先簽發、先流通、先退休
- 等 QCR 事後才檢查文件真偽
- 出事再 replacement、再公告止血
這不是治理,而是把風險外部化給買家、企業、社區甚至主權國家。
只要合法性不是簽發前硬門檻,幽靈碳信用就永遠有下一次。
二、VVB 的問題不是個案
中國的驗證機構(CTI、TÜV Nord 等)經 CNAS 認可,
依 ISO 14065、ISO 14064-3、ISO/IEC 17029 運作, 他們對本國林業、土地、批文制度比誰都更清楚。
但仍然會出現:
- 文件真偽無法確認
- 土地權屬未能核實
- 批文內容與法律要求不符
- 大量案子在同一類缺失上反覆出現
這不可能是「不知道」。
而是因為流程沒有逼他們查,只要求「文件齊」。
誘因錯配 + 審核量產化 → VVB 成為可複製風險的第一個破口。
三、主權化時代已經到來,繞過國家帳本不再是模糊地帶,而是制度衝突
中國 2024 重啟 CCER,
等於正式把自願減排重新放回:
- 主權監管
- 國家 NDC 帳本
- 方法學審定
- 國家登錄的一致性管理
在這種框架下,境內案跑境外標準,若沒有主管機關批准,
不是技術瑕疵,而是:對主權帳本的繞過。
本質上就是違法項目!
Paris Agreement 第 6 條的前提就是:
- 主權確認
- 帳本一致
- 避免重複計算
誰都不能裝不知道。
「過去沒人管,不代表永遠沒人管。」
四、幽靈碳信用會重複,是因為它的量產配方從未被拆除
中國案把全球的兩大通病照得清清楚楚:
通病 A:量化不確定性被商品化(反事實基線可被操作 → 敘事化 → 高額度產生)
通病 B:治理/合法性被降級為文件合規(文件像真的 → 就能先發)
這兩個病灶疊起來,就是幽靈碳信用的永久量產機。
只要流程允許:
「文件像真的就先過」
「合法性之後再補」
「主權帳本先不管」
那下一次爆雷只是換地方、換案型、換敘事。
五、全球碳市場下一階段:
是要硬化治理,還是繼續演戲?集體失憶?集體催眠?
結論其實很簡單:
只要 VCM 仍允許私人標準,在主權之外自發、自簽、自流通,幽靈碳信用永遠不會消失。
未來唯一能走的路只有一條:
(1)合法性前置化——政府批文、權屬、授權需在簽發前完成可追溯求證
(2)帳本一致化——對齊國家登錄、NDC、Article 6 核算順序
(3)VVB 責任可追溯化——不是只停在停權,而是案件層級的重審與公開
(4)資訊透明化——審查狀態、替補邏輯、問題單位註記必須公開
這不是「加強管理」而已,而是 VCM 想活下去的最低條件。
最後,中國 AFOLU 爭議不只是中國的事,Verra 在全球的通病。
未真正把國家主權、合法性、帳本一致性做成硬門檻,
只要 Verra 仍讓碳額度可以在未完成主權合法性驗證前簽發,
市場就不是在買減碳,而是在買“被包裝成減碳的故事”。 而任何能把故事變現的平台,最後都會被資本推向“吸金機制”, 而不是實質的「氣侯治理機制」。
參考出處:
[1] [2] [4] [5] [6] [9] [10] [11] [12] [13] [77] 嚴重指控促使維拉拒絕中國項目並展開更廣泛的審查 - 維拉
[3] [8] [7] [78] Verra 拒絕中國四個森林碳排放項目,擴大其他項目審查
[14] [15] [16] [20] [21] [22] [23] [24] [25] Verra 暫停參與中國稻米種植項目的 VVBs - Verra
https://verra.org/verra-suspends-vvbs-involved-in-rice-cultivation-projects-in-china/
[17] [18] [19] Verra 拒絕中國稻米種植項目,制裁審計公司及項目支持者 |Verra
[26] [27] [28] [29] [30] [31] [37] [38] 碳核心原理 |ICVCM(國際氣候與臨床)
https://icvcm.org/core-carbon-principles/
[32] [33] [34] [35] [36] SustainCERT |ICVCM 與核心碳原則
[39] [40] [41] [42] [43] [44] [45] [53] 109_V1.0_PAR_驗證驗證機構要求
[46] [47] [48] [49] [50] 核心文件-
https://globalgoals.goldstandard.org/standards/000.8_V3.0_Grievance_approval_procedure.pdf
[54] [55] [56] [57] [60] [61] [62] [63] [64] 溫室氣體聲明驗證 ISO 14064-3 - 需求
https://zeroemissionshub.com/validation-ghg-statements/
[58] [59] ISO 14064-3 溫室氣體驗證指引要求說明
[65] [66] [70] [71] [72] [73] c2es.org
https://www.c2es.org/wp-content/uploads/2018/08/accounting-approaches-under-article-6.pdf
[67] [74] [75] COP27常見問題:巴黎協定第6條說明 - 碳市場觀察
https://carbonmarketwatch.org/2022/11/02/cop27-faq-article-6-of-the-paris-agreement-explained/
[68] [PDF] 第六條 常見問題 - 自然保護協會
https://www.nature.org/content/dam/tnc/nature/en/documents/Article_6_Common_Questions_V2.pdf
[69] [76] [PDF] 將巴黎協定第6條規則應用於相關......
https://icapcarbonaction.com/system/files/document/art-6-and-ets-linking_final-version_0.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