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加油!台灣CDR產業的生物炭碳移除(BCR),官員的態度與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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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科學不再是討論工具,而成為行政推責的藉口

今年在 EBC CEO 一行訪台期間、由光泰主辦的研討會上,我第一次如此清楚地感受到:台灣的 BCR(Biochar Carbon Removal)產業正在面臨的最大風險,不是技術不成熟,也不是市場不存在,而是一種更難被承認、卻更致命的非技術性結構問題——決策者對不確定性的恐懼,正在凌駕於科學與制度理性之上。

與會中,據了解有某部高層政策以「生物炭用於農用封存,會影響地下微生物、蚯蚓與土壤生態? 」作為否定Biochar農業應用的理由。這類說法表面援引科學語言,實際上卻是把「可能性」放大成「結論」,再把「結論」轉化為行政停滯的正當性。更令人錯愕的是,另外有具學術背景的官員以「Verra 國際方法論推出BCR許久,仍未見案例?」作為反向質疑,彷彿沒有案例? 就等同於技術不可行或制度不必啟動,Verra 部份問題,我想我先前講很多合規性的問題了,這就不解釋了。這種推論不僅忽略了方法學落地需要監管、資本、供應鏈與驗證機制的同步成熟,更掩蓋了更本質的問題:沒有試點與制度設計,就不會有案例;沒有案例,又被拿來證明不該啟動制度。於是政策陷入自我循環的「零案例陷阱」。

但真正該被問責的,不是某一種技術能不能保證永遠沒有風險,而是:當面對一個可被分級管理、可被監測驗證、可透過 POC 累積證據的新技術時,主管機關究竟是選擇建立護欄,還是選擇把門鎖死?在公共治理中,「謹慎」的正確形式從來不是先否定,而是把風險拆解成可控條件,設計出能讓社會學習、制度修正、責任承擔的路徑。尤其在生物炭這種材料型技術上,國際實務(例如 EBC、WBC、IBI)早已以明確的製程與用途分級,將「科學不確定性」轉化為「可操作的管理與科學標準」,而非行政推延的藉口。

我在海外從事相關產業,看過多國在 CDR 與負排放技術上如何從試點走向規範、再從規範走向市場。也因此更能理解:台灣真正的損失,從來不會是「少一個案子」,而是錯失建立治理能力、搶占標準與產業分工位置的窗口期。本文將以文獻共識、風險邏輯與公共治理原則為基礎,提出一個清楚的主張:問題不在生物炭,而在於台灣尚未建立「在不確定性下仍能做出負責任決策」的治理能力——而這種能力,恰恰只能在少數願意承擔、願意試做、願意用數據說話的人努力之下,被一點一滴建構出來。

一、學術共識釐清:生物炭是否對土壤生態構成「生態系統性危害」?

這個爭點必須先把「語言」拆乾淨,否則討論永遠會被一句話帶走。

政策聽到的說法是:「生物炭下田會影響地下微生物、蚯蚓,可能破壞生態。」

但這句話把三件完全不同的事混在一起:

(1)任何外加物質都可能改變土壤系統;

(2)改變不等於危害;

(3)危害必須以可重複、可量測的證據成立。

生物炭在科學上從來不是「單一物質」,而是一種材料類別:原料不同、裂解溫度不同、停留時間不同、後處理不同,性質就可能差一個宇宙。真正嚴肅的國際制度(以 EBC—European Biochar Certificate 為代表)之所以被廣泛採用,核心理由不是它「喊口號」,而是它把生物炭拆成可治理的技術參數與風險條件的嚴謹的歐洲規範要求與標準:

用製程控制與用途分級,去把不確定性變成可管理的標準,格物致之的實現。

1.1 文獻共識的核心結論:沒有證據支持「合規生物炭=系統性危害」

截至目前,國際主流研究並未支持「合規製程之生物炭在合理施用下,會對土壤生態造成普遍性或系統性危害」這種一刀切的結論。相反,多數長期田間研究與系統性回顧指出,生物炭更常見的效果是「改變土壤環境」並可能帶來正向或中性結果,關鍵取決於炭材性質、土壤類型、施用劑量、作物系統與既有污染負荷

在大量研究中,常見且相對一致的方向包括:

  • 土壤理化性改善:孔隙結構、保水、通氣性、CEC(陽離子交換能力)等常被觀察到改善或提升,尤其在貧瘠或退化土壤中更明顯。
  • 微生物棲地效應:多孔結構提供微生物附著空間與微環境,許多研究觀察到微生物活性或群落結構變化;但「變化」不等於「毀滅」,更不等於「系統性危害」。
  • 污染物吸附與毒性降低:生物炭對部分有機污染物、農藥殘留、重金屬具有吸附或固定化作用,往往降低生物可利用性(bioavailability),也就是降低真正會傷害生物的那一部分暴露。

所以真正的科學結論不是「完全沒風險」,而是:

風險與效應高度依賴條件;可以被分類、被限制、被監測;而不是只能被否決。

而這也正是 EBC 科學治理的邏輯:它不是保證世界沒有風險,而是提供一套可被審查與驗證的「風險管理語言」,讓政策有工具可用。

1.2 台灣論述的致命斷裂:把「可能影響」當成「不可碰」

如果台灣用「可能影響地下生物」作為否定門檻,那就必須誠實面對:台灣農業現場長期存在的兩類行為,按同一標準應該先被處理。

第一,化學農藥與化肥的長期使用

這些物質對土壤微生物、土壤動物與食物網的影響,既有大量研究,也有明確的暴露路徑與毒理機制。換句話說,若你真的用「地下生態」當最高價值,那你最該緊張的其實不是生物炭。

第二,稻作收割後焚田所產生的草木灰與炭化殘留

草木灰本質上就是未控條件下產生的燃燒/碳化產物,其成分變異性更高、製程不可追溯、品質不可驗證。結果台灣可以容忍這種「不可控」的碳化物長期進入土壤,卻要用「不可確定」去否定一種可被製程控制、可被標準化驗證的材料——這在風險治理上是典型的倒置。

這種倒置最後會導向一個荒謬但很真實的政策結果:

越不可控的行為,越被當成日常;越可控的新技術,越被當成威脅。

而這正是本文想要指出的核心:

台灣目前的爭點,與其說是「生物炭會不會傷害蚯蚓」,不如說是——我們是否願意採用像 EBC 那樣的分級治理,把討論從情緒式的可能性,拉回到可操作的標準、試點與數據。

二、真正的制度問題:官僚體系如何把「不確定性」變成否決理由

如果第一章已經把科學層面講清楚:合規生物炭不是天然有罪、風險可被分級與管理,那第二章就必須把更難聽、但更關鍵的事講出來——台灣卡住的根本原因,往往不是缺乏科學,而是缺乏「願意把科學變成可執行制度」的治理意志。

在公共政策世界裡,「不確定性」其實不是例外,而是常態。面對不確定性,一個成熟的治理體系通常會做三件事:

先小規模試做(POC)→ 用監測與驗證累積證據 → 再把證據寫進規範,逐步擴大。

這就是現代風險治理的基本套路,也是 EBC、IBI 這類制度之所以能運作的原因:它不是等「百分百確定」才動,而是把「不確定」拆成可控條件,讓社會能在護欄內學習。必竟,先自歐洲EBC至全球WBC在這套標準與IBI 在北美的發展下,經歷這麼多年,也獲得SB6.4 與各PACM 的CMA/DNA 公認為第三方品質檢驗認證機構。

但台灣在許多新興氣候技術上,常出現相反的治理路徑:

把不確定性當成否決理由,而不是治理對象。

2.1 從風險治理到責任迴避:台灣常見的「零案例陷阱」

台灣的政策現場很常陷入一個看似合理、實則自我鎖死的循環:

  1. 「這個技術可能有風險,所以先不要做。」
  2. 因為不做,所以沒有 POC、沒有數據、沒有案例。
  3. 「你看,沒有案例,代表它不成熟/不值得啟動制度。」
  4. 回到第 1 步。

這就是典型的零案例陷阱(zero-case trap)

用沒有案例來證明不該做,但沒有案例正是因為你不讓它做。

而且這個陷阱在行政體系內極其「理性」的藉口,因為它符合官僚系統的風險最小化邏輯:

  • 允許試點 → 有可能被放大檢討、媒體追打、政治責任落在某人身上
  • 不允許試點 → 幾乎不會出事,最多就是「再研究看看」

所以你會看到一種很常見、也很致命的治理形式:

表面上「程序完備」、實質上「永遠不動」,除非有更高的官來政府指示....。

這不是科學保守,而是責任配置失衡

做事的人要背風險;不做事的人通常不用背成本。於是「不做」自然變成最安全的行政選項。 台積電當年有人在講它制程有多毒嗎? 現在有人在講嗎?

2.2 為何 BCR 特別容易被卡死?三個結構性條件

BCR 在台灣特別容易成為犧牲品,通常同時踩中三個制度痛點:

(一)跨部會:責任邊界模糊,誰都不想當第一個簽字的人

生物炭牽涉農業與林業(森林、土壤、施用、生物生態)、環境(環境污染與監測)、能源/工業(製程與設備)、甚至建材(材料應用)。跨部會不是問題,但台灣的跨部會往往意味著:「每個人都有意見,但沒有人要負責任。」最後就會演變成彼此等待、彼此保留、彼此要求對方先出手。有肩膀的,還是會有肩膀,所幸台灣這樣的官員,大有人在!

(二)材料型技術:無法用一句話回答「安全嗎?」

生物炭不是單一物質,而是材料類別。要回答「安全嗎?」必須先問:哪種原料?哪種製程?哪種用途?哪種劑量?哪種土壤?哪種監測?成熟制度(例如 EBC)就是用這套拆解來治理;不成熟制度則常把它簡化成:「聽起來很複雜,先不要。」

(三)沒有既得利益保護網:最容易被犧牲

很多傳統做法(例如高投入化學農法、焚田、甚至某些污染型處理方式)之所以能長期存在,不是因為零風險,而是因為它們早已成習慣、慣例或正常情境下嵌入制度、產業與地方治理結構。相反地,BCR 是新技術、新路徑、新資本,沒有既得利益護城河,就更容易在「怕出事」的政治心理下,被當成最便宜的否決選項。

2.3 「科學疑慮」在制度中的正確位置:不是煞車,而是護欄

必須把一句話講到直白:

科學疑慮如果只能用來阻止試點,那它就不是科學,而是政治工具。

科學疑慮的正確用法,是把它翻譯成三種制度設計:

  1. 分級管理:農用、工業用、建築用不同規範;不同炭材性質不同限制
  2. 試點條款:限定規模、限定場域、限定期間、限定監測指標
  3. 可追溯與可驗證:製程紀錄、品質檢測、第三方驗證與長期監測

這套邏輯,正是 European Biochar Certificate 長期在做的事:

它沒有假裝世界沒有風險,而是用標準把風險變成可治理的參數。台灣若持續把「不確定性」當作「拒絕治理」的理由,就等於承認:我們不是在管理風險,我們是在逃避風險。

2.4 這不只是 BCR 的問題,而是台灣 CDR 治理能力的試金石

最後要講一個更大的結論:

BCR 在台灣被卡死,不只是某個產業受挫,而是在檢驗台灣是否具備下一代 CDR 治理所需的基本能力。

因為下一代 CDR(不論是生物炭、BECCS、DAC、礦化、海洋路徑)共同特徵都是:

需要試點、需要監測、需要長期驗證、需要制度跟著證據一起長大。

如果台灣的治理文化仍停留在「等完全沒有爭議才開始」,那答案其實很殘酷:

我們將永遠只會是標準與市場的被動接受者,而不會是參與者。

三、物料限制與用途分級:把「有限物料」做成台灣的「精機+ICT+高完整性」BCR 路線

台灣的生物物料確實有限。能在法規、供應鏈與永續性條件下被穩定動員的來源,主要集中於農業剩餘物、修枝廢木,以及部分可管理的竹林資源。這個現實不必粉飾,也不該被拿來當成「乾脆別做」的藉口。

因為物料不足在政策上真正代表的,不是「沒有可能性」,而是「必須選對定位」。它是一個先天+設計約束(design constraint),不是政策否決(veto rationale)的正當性基礎。

3.1 物料限制的正確解讀:台灣不該走「大宗、低價、農業導向」的路

許多反對聲音把物料不足當成結論:台灣做不起 BCR。這其實是把產業路線想得太單一——彷彿只有「量要很大、價格要很低、主要靠農地施用」才算發展。

但台灣的產業結構從來不是靠「大宗低價」取勝。台灣真正擅長的是:

高品質製程控制、精密設備、材料工程、數據化管理與可驗證供應鏈。

因此,物料限制對台灣的啟示反而是:

  • 不適合追求量體龐大的、農業導向的低價碳移除額度(靠撒大量炭去拼噸數)
  • 反而適合發展高品質、用途多元、可驗證的小規模工業型 BCR(用品質、用途與治理來換價值)

這種「少量高值」策略,與 European Biochar Certificate(EBC)的制度精神同一路線:EBC 追求的從來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可控越好、越可驗證越好、越可治理越好」。在 CDR 世界裡,最貴的從來不是炭,而是能被信任的完整性(integrity)

3.2 物料不足不是阻力,反而逼出「用途分級」:把稀缺資源用在最該用的地方

當物料有限,你更不該把它丟進「低附加價值、低可控性、容易被政治質疑」的路徑裡。相反,你更需要一套制度化的用途分級,把每一公斤生物炭用在:

  • 環境效益可量化
  • 風險可控
  • 價格與市場可支撐
  • 監測與驗證成本相對合理

的場景上。

這正是 EBC 的關鍵價值:它提供的不是一張證書,而是一套把「材料」變成「可治理資產」的分類工具。換句話說,台灣不是缺少技術,也不是缺少物料,而是缺少把有限物料「用得像成熟國家」的制度設計。

3.3 回應「方法論很久但沒案例」:不是技術問題,是制度不讓它發生(外加一個時間點事實)

那句質疑——「方法論出來那麼久,一個專案都沒有?」——放在台灣語境裡,就是第二章提過的零案例陷阱翻版。

BCR 難的從來不是「寫不出方法學」,而是要同時具備:

  • 合規的原料來源與供應鏈
  • 可以被信任的受控製程與品質檢測
  • 用途端透明、可追溯(尤其封存端)的邊界與紀錄
  • 可信的長期監測與第三方驗證
  • 最關鍵的:監管允許你用試點把上述條件串起來

沒有 POC、沒有場域、沒有制度窗口,你當然看不到案例。所以「沒案例」不能被拿來當否決理由,它只能反映兩件事之一:制度尚未成熟;或制度根本沒打算讓它成熟。

此外,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時間點」:就國際機制而言,Article 6.4(SB6.4)對 removals/BCR 的關鍵治理框架(例如非永久性與逆轉的處理)是在 2025 年 10 月的 SBM018 才正式採納並對外發布版本文件。在此之前,市場上的「方法學討論」與「跨國承認」本就處於逐步成形階段。用「尚未大量案例」去否定產業,只是把制度的慢,硬說成技術的錯。

3.4 台灣的正確策略:把「有限物料」轉化成「精機+ICT+高完整性」產業生態系

台灣若要把 BCR 做成國際上站得住的產業,不應該追求「跟大國比噸數」,而應該追求「跟國際比完整性」。但這裡的完整性不是口號式 ESG,而是台灣最有國際競爭力的硬實力:

精密製造能力、設備工程能力、ICT 監測與資料治理能力,以及把零件組成可驗證系統的整合能力。

講白了:台灣不是沒有條件做 BCR;台灣是太有條件。真正稀缺的不是工程能力,而是「讓工程有機會落地」的制度窗口。

因此台灣的高勝率打法不是「拚量」,而是「拚可驗證品質+可複製制度模板」:

  • 用 EBC 等成熟框架定義品質與用途分級:把生物炭從抽象爭議,變成可檢測參數與可管理條件,用分級治理解決一刀切。
  • 把 POC 做成可監測、可驗證、可複製的示範模板:讓台灣 ICT 強項上場——原料追溯、製程數據、品質檢測、用途端邊界、MRV 與長期監測,把資料治理做成製造業等級的版本控制與稽核鏈。
  • 先走工業用、建材用等高可控路徑:先把可信度做起來,再逐步擴展到農用等更敏感路徑。
  • 用台灣設備能力做出「可出口的系統」:輸出的不只是炭,而是「可驗證的負排放解決方案」。

所以,物料不足不是「不能做」的理由,它只是逼我們「不能亂做」。而「不能亂做」的答案也不是「全部不做」,而是用制度把路打開:讓該做的能做、能驗證、能被信任。

真正的問題反而出在主管機關的治理姿態:一旦高層用一句「可能有害」把方向定死,後面體系就會自動選擇最安全的策略——拖、等、不要簽、不要試、不要留下責任。結果不是市場消滅產業,而是制度自己把產業掐死。

我非常直接地說:我完全不認同這種做法。

半導體早期同樣面對環安與風險議題;台灣不是靠「先把門鎖死」長出全球競爭力,而是靠「在可控條件下試做、用工程與制度把風險關進籠子裡」,才走到今天。BCR/CDR 也是同一個邏輯——它是可能形塑未來全球競爭力的新戰場,不該在起跑點就被「不願承擔決策」的治理文化拖死。

3.5 政策誤判的核心:錯把「農用」當成唯一封存路徑(把爭議鎖死在最敏感場景)

台灣政策討論裡最致命的概念錯置,就是把「生物炭封存」等同於「只能農地施用」。一旦公共討論被鎖死在農田場景,辯論就必然被拖進最敏感、最容易政治化的泥沼:土壤生態、微生物、蚯蚓、食安、農民接受度。結果政策就變成「越講越怕、越怕越不做」,最後以「謹慎」名義全面停滯。

但國際實務從來沒有把生物炭封存只限定在農用。以 EBC 為代表的成熟治理邏輯,恰恰相反:它把「用途」視為風險管理的核心變數,用用途分級把政治爭議轉回可操作的制度設計。

3.6 用途分級的科學邏輯:封存是碳帳本問題,風險是場域暴露問題

在材料型技術中:

  • 「封存」是碳帳本問題:碳在哪裡、多久、如何追溯
  • 「風險」是場域暴露問題:誰接觸、怎麼接觸、什麼機制造成傷害

把封存等同農用,就是把兩個問題硬綁在一起,讓政策永遠卡在最難解的一端。EBC 的思路之所以關鍵,就在於它把討論拆開:

先選擇風險更可控、邊界更清楚、監測更容易的用途做 POC → 用數據與制度累積信任 → 再逐步擴展到更敏感用途。

這是「先建立治理能力,再擴大治理範圍」的標準打法,不是把自己鎖進農用爭議,然後宣布不能做。

3.7 台灣更可行、也更符合條件的封存/利用路徑(先讓最可控的先跑起來)

依據 EBC 與國際 BCR/CDR 應用經驗,台灣更容易落地且爭議較低的路徑至少包括:

  1. 廢棄礦坑填充/注入式封存:高耐久、低爭議,邊界清楚,監測可設計。
  2. 垃圾掩埋場與環境工程用途:吸附與穩定化材料,可結合污染控制與水質改善,公共利益更容易被政策正當化。
  3. 工業用途(污染控制、材料改質、吸附應用):製程可控、標準化強、責任清楚、單位價值高——最符合台灣「少量高值」策略。
  4. 建築材料中的長期碳封存:封存嵌入可長期存在的物件,供應鏈可追溯,MRV 相對好做。

3.8 「先工業後農業」不是退縮,而是成熟治理

台灣當前的政策問題不是「要不要做生物炭」,而是「要不要先把路線選對」。把所有路徑都擠到農用,再以農用爭議否定整體,就是最典型的治理失誤:把本來可以分級管理的問題,硬塞進最難管理的場景,然後宣布管理不了。

成熟治理應該是:

先從工業/環工/建材等高可控路徑做 POC → 用數據建立標準、用標準建立信任 → 再擴展到農用等更需要社會溝通的應用。

換句話說,台灣真正該做的不是繼續吵「生物炭能不能下田」,而是先回答更務實、也更像治理的問題:

我們願不願意先讓最可控、最可驗證、最具公共利益的路徑先跑起來?

四、從產業治理角度看光泰:制度本應保護、而非消耗的示範者

在前面幾章我們已經把問題釐清:生物炭不是天然有罪、風險可以分級治理;台灣物料有限但可走少量高值;政策最大的誤判,是把所有路徑都塞進最敏感的「農用」爭議裡。到了這裡,討論必須從「技術對錯」轉回「治理要不要負責」——因為一個產業能不能活下去,最終看的不是論文數量,而是制度如何對待第一批願意下場的人。

在這樣的政策脈絡下,光泰的角色必須被重新理解。

光泰不應被視為「要求特例的單一企業」,更不該被放在一種可有可無、可拖可等的行政位置。它其實是一個在新興氣候產業中極為少見、也最應被制度保護的角色:制度示範者(regulatory pioneer)。所謂制度示範者,指的不是「要政府放水」,而是「願意在規範之下,把事情做成可驗證的樣子」,讓整個社會有機會學習,讓規範有機會被數據校正。

這個角色之所以稀缺,是因為它同時承擔了三種最難、也最不討好的成本:工程成本、制度成本與聲譽成本。而光泰至少展現了三個在 BCR/CDR 發展初期最關鍵、卻最常被行政體系忽略的特質。

4.1 三個稀缺特質:它不是逃避規範,而是願意把規範做成真的

第一,它願意投入實體設備與製程研發,而非僅追逐紙上額度。

在碳市場與氣候投資的世界裡,最容易做的是「寫故事」:寫一份漂亮文件、把預期減量畫得很大、先把敘事賣出去。最難做的是「把工廠做出來」:買設備、建系統、控製程、處理原料、管理品質、留下紀錄。前者是說法,後者是工程;前者可快速抽身,後者要長期承擔。光泰選擇的是後者。

第二,它願意承擔 POC 階段不可避免的不確定性與實證風險。

POC 的意義不是「保證成功」,而是把未知拆成可測、可控、可修正的參數。沒有 POC,就不會有數據;沒有數據,就永遠只能停留在口水與恐懼。願意做 POC 的企業,等於主動承擔「第一個被放大檢視」的壓力——這不是投機,是承擔。

第三,它願意接受規範、第三方驗證與長期監測的制度要求。

這點最關鍵,因為它直接回應行政體系最常用的擋箭牌:「我們擔心你們不受控。」光泰的方向恰恰相反——它要的是「受控但能做」。這與 European Biochar Certificate(EBC)的精神一致:以製程與用途分級、品質檢測、可追溯紀錄與驗證機制建構可信度,而不是以「可能有風險」作為停擺理由。

4.2 為何制度應該保護示範者:因為治理能力只能在它身上長出來

公共治理最容易犯的錯,是把「制度」想成一本寫完就會自動運作的規則書。但在 CDR/BCR 這種新型產業,制度不是先天存在的,它必須透過真實案例反覆迭代才會成熟。換句話說:

沒有示範者,就沒有制度學習;沒有制度學習,就不會有成熟規範;沒有成熟規範,就只能用恐懼治理。

這也是為什麼成熟國家不會用「全面禁止」回應新技術,而是用「護欄+試點」讓制度長出肌肉。光泰這類示範者,本質上就是那個讓制度有機會成熟的載體。

若制度反而用行政程序去無限期消耗示範者,等於對市場釋放出一個極其糟糕的訊號:

台灣不是在管理風險,而是在懲罰承擔。

4.3 最危險的政策後果:把「第一個」趕走,市場就只剩下「說故事的人」

如果連光泰這樣願意投入設備、願意做 POC、願意接受驗證的案例都推不動,對市場釋放出的訊號會極其清楚:

在台灣,成為第一個嘗試的人,不值得。

而這句話的後果,比很多人想像的更嚴重,因為它會帶來三個連鎖效應:

  • 長期資本撤退:真正做設備、做驗證、做長期監測的資本會離開,因為制度風險太高。
  • 研發與工程人才外流:人才會往能做出成果的地方走,而不是在程序裡耗十年。
  • 市場劣幣驅逐良幣:最後留下來的,往往不是最能做出實證的人,而是最會講故事、最能迴避責任的人。

對一個想參與下一代全球 CDR 分工的國家而言,這不是保守,而是自我淘汰。


總結來說,光泰的意義不只是一家公司要不要拿到一個試點;它是一個更大的治理問題:

台灣的制度,究竟要不要讓「可驗證的嘗試」發生?

如果制度願意保護示範者,台灣就有機會把 BCR 做成高完整性、少量高值、可被國際承認的路線;

如果制度只會消耗示範者,台灣就會把舞台讓給別人,最後只能被動接受國際標準與產業分工。

而那個代價,往往不是明天才發生——它通常在「第一個人放棄」的那一刻,就已經開始了。

五、政策建議:三個立即可行、責任可分攤的治理設計

前面四章已把問題釐清到不能再清楚:台灣卡住的不是科學,而是治理;不是缺少標準,而是缺少「把標準用起來」的決策勇氣;不是缺少企業投入,而是制度正在消耗第一批願意承擔、願意以工程與數據落地的人。

因此,本章不再停留在抽象理念,而提出三個現在就能做、做了就會動、且能有效分攤責任的治理設計。它們的共同特徵是:不需要等到「完全沒有爭議」,也不需要先完成一套鉅細靡遺的總體法規;只要願意採用 European Biochar Certificate(EBC)這類成熟框架的精神,把不確定性拆成可管理條件,台灣就能立即啟動可驗證的 BCR/CDR 路徑。

5.1 建立「用途分級」而非「技術否定」:用分類取代一刀切

核心問題:台灣目前的治理模式常先把生物炭等同農用,再把農用等同生態爭議,最後以爭議否定整體。這等於把一個本可被分級治理的議題,硬塞進最敏感的場景,然後宣告治理無從下手。

政策解法:立刻建立「用途分級」管理原則,至少分成三個層級,並給予不同層級不同的准入條件與監管強度:

  • 工業用途(污染控制、吸附材料、材料改質等):高可控、可標準化、責任歸屬清楚 → 可先行啟動、優先試點
  • 建築材料用途(混凝土、磚材、複材等):封存邊界清楚、MRV 較容易 → 可作第二梯隊擴大
  • 農用施用(土壤改良、田間施灑):最敏感、最依賴社會信任與長期監測 → 應採「條件式開放」而非先行全面上線

這不是台灣自創,而是 EBC 等成熟體系的基本治理精神:先用分類把風險輪廓拆開,制度才能精準施力。換句話說,問題不在「沒有標準」,而在「是否願意採取分級治理」。

5.2 以 POC 為核心設計「試行條款」:用數據決策,而非用恐懼決策

核心問題:沒有 POC 就沒有數據;沒有數據就只能爭論「可能性」;最後行政最安全的選項就是「不要做」。這正是零案例陷阱。

政策解法:建立明確的「POC 試行條款」,讓試點成為制度允許、可監督、可退場的正式機制,而不是仰賴個案協調或政治風向。

試行條款至少應包含四個要素(可直接借鏡 EBC 的科學治理精神):

  1. 限定規模:年產量上限、單一場域用量上限,避免一開始就推到不可控
  2. 限定場域:優先選擇工業/環工/建材等高可控場景;農用則限定示範田區與特定土壤類型
  3. 限定期間:例如 12–24 個月為一期,期滿評估,通過才擴大
  4. 限定監測指標(MRV):把爭議點轉為指標,明確要求檢測、紀錄留存、第三方查驗

這套機制的最大意義,是把政策從「你說安全/我說不安全」拉回到「用數據說話」。在 CDR 世界裡,幾乎沒有任何新技術是在零爭議下被允許的;它們是靠試點、監測與規範迭代才走出來的。

5.3 明確責任歸屬與風險分攤:解決官員「不敢簽」的結構性恐懼

核心問題:很多政策不動,不是因為沒有解法,而是因為簽字的人承擔「無限責任」,不簽的人承擔「零成本」。在這種激勵結構下,否決與拖延會自然勝出。

政策解法:制度必須把責任拆解並分攤,使「允許試點」不等於「個人背鍋」。至少可用三種設計降低決策風險,讓治理回到制度層級:

  • 跨部會共同審查/聯合核准:把責任從單一部會或單一層級,轉化為制度共識
  • 第三方技術委員會(含土壤、環工、材料、MRV):讓技術判斷回到專業審查與公開紀錄,避免政治化
  • 明確退場條款:監測指標未達或出現可證明負面影響,即可暫停或終止試點;此時責任依制度運作,而非個人判斷失誤

這些設計不是降低標準,而是讓制度有能力承擔風險,讓官員敢把門打開一條縫。否則再多科學討論都無法推進,最後只會回到那句最熟悉的行政結論:「我們再研究看看。」

5.4 把門打開一條縫,裝上護欄與儀表:用治理能力換取產業未來

三個建議可以濃縮成一句話:

用用途分級決定路線,用 POC 產生數據,用責任分攤讓制度敢動。

這不是激進,而是現代治理的基本功。更重要的是,這三件事做下去,台灣才能把「科學」從推責工具,重新拉回它該在的位置——成為政策可被驗證、可被修正、可被問責的基礎。

結論|台灣的產業生態系,不該毀在治理能力的缺席上

從海外視角回看台灣,最令人惋惜的,從來不是資源條件不足,也不是物料規模受限,而是另一個更深層、也更不願被正視的事實:

我們明明具備用制度管理風險、用試點累積證據、用規範修正路徑的能力,卻一再選擇用模糊的科學疑慮,替「不做決策」辯護。

更荒謬的是,台灣真正該嚴管、最容易被話術利用的那一端——把 NbS 當成行銷包裝、把「氣候貢獻」說成「可以抵排放」、用故事與話術吸金、資金卻未必真正進入可驗證的氣候治理與長期監測——往往反而被放任在灰色地帶漂流。

結果形成一個極其扭曲的市場訊號:最會講故事的人最安全;最願意做工程、做監測、做驗證的人,反而最容易被制度拖死。

這不是保守,這是治理上的「逆淘汰」。

當高層政策表態先以「可能有害」定調,而不願同步啟動分級管理、試點驗證與長期監測時,整個行政體系就會自然滑向最安全的路徑:不要讓事情發生。於是科學不再是治理的工具,而成為治理退縮的語言;程序看似嚴謹,結果卻是制度性停擺。

這不是謹慎,而是治理退縮;

不是科學保守,而是責任真空。

生物炭從來不需要被神話成萬靈丹,也不需要被妖魔化成潛在威脅。它只需要一個正常國家在面對新技術時,理應給予的最低治理條件:

在可控範圍內允許嘗試,在真實數據基礎上修正方向,在責任清楚、風險可分攤的制度下前進。

這不是冒進,而是現代治理的基本功。真正的負責任,不是用一句話把門關上,而是把門打開一條縫:設好護欄、裝好儀表、留下紀錄,讓政策可以被證據校正,讓風險可以被制度承擔。

如果連這一步都無法做到,台灣失去的將不只是某一項 BCR 技術、某一條產業路線,甚至不是某一家企業的投資機會——

而是參與下一代全球 CDR 治理架構、標準制定與國際產業分工的入場資格。

而那個代價,將遠遠高於「多做一個 POC」所需承擔的任何風險。

因為錯失的,從來不是一次實驗, 而是一個國家是否仍具備在不確定性下做出負責任決策的能力與勇氣——以及是否願意讓科學回到它該在的位置:作為治理的工具,而不是逃避治理的理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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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Biochar Initiative (IBI). (2015). Standardized product definition and product testing guidelines for biochar that is used in soil (IBI Biochar Standards) (Version 2.1) [PDF]. International Biochar Initiative.

Jeffery, S., Verheijen, F. G. A., van der Velde, M., & Bastos, A. C. (2011). A quantitative review of the effects of biochar application to soils on crop productivity using meta-analysis. Agriculture, Ecosystems & Environment, 144, 175–187. https://doi.org/10.1016/j.agee.2011.0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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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n.d.).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或農業部主管法規系統)。Retrieved December 23, 2025, from official legal database.

Xu, W., Xu, H., Delgado-Baquerizo, M., Gundale, M. J., Zou, X., & Ruan, H. (2023). Global meta-analysis reveals positive effects of biochar on soil microbial diversity. Geoderma, 436, 116528. https://doi.org/10.1016/j.geoderma.2023.11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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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碳信用 : 國際規則 → 各國制度 → 市場轉型! 合規碳信用的發展路徑,是從《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國際規則出發,由各國立法制度化,最終推動市場從自願性信用轉向合規信用。未來能真正「抵稅、履約、計入國家帳本」的碳信用,只會是合規體系下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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