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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徵詢=許可? 谷歌如何偷簽你的隱私聯絡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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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提供顧客的交換條件,允許谷歌掃描你所有的電子郵件(以便置入客製化廣告),以交換數個十億位元組(GB)的免費儲存空間,如果公司事先徵詢同意,絕對不會被使用者接受。此外,谷歌也並未徵詢顧客,谷歌街景的照相機能否拍攝他們的前院,並且與他們的地址配對。
在Gmail 問市的頭兩年,佩吉拒絕在這個服務上設置刪除鈕,因為谷歌必須保留你的通信才能建立你的側寫,這比讓你有能力刪除過去的難堪信件更加重要。你留下的資料霧霾(data smog)對「個人化搜尋」也很重要,使谷歌董事長施密特告訴《大西洋》:「即便你一鍵不按,我們也能知道你在哪裡、去過哪裡,我們或多或少,都知道你在想什麼。」在歐洲,谷歌持續挑戰「被遺忘權」。

當決定把世界上所有書籍數位化時,谷歌也採取類似的「不徵詢同意」方法。如果谷歌徵詢作者與出版商,「可能就無法完成這個計畫」。同樣的方法也出現在谷歌的YouTube 平台上,谷歌把檢查YouTube上侵害著作權的責任加諸在內容擁有者身上。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的「安全港」條款,一項柯林頓在谷歌上線幾週後簽署的法案。這項法案保護線上服務供應商,這一直是YouTube 的策略:假裝不知道有使用者上傳侵害著作權的作品,等著作權擁有者通知後才撤下。

二○○五年,當某些電影以完整版本被上傳在YouTube 上時,YouTube 共同創辦人陳士駿(Steve Chen) 寫了另一封電子郵件給同事赫利和賈德.卡林姆(Jawed Karim):「偷走它!」而赫利回覆說:「嗯,偷走電影?」陳士駿回答道:「有一點我們必須牢記在心,就是要吸引流量。我們從個人影片能吸引多少流量?記住,讓我們流量激增的唯一原因就是這類影片……會爆紅的,通常都是這類影片。」

這些電子郵件撰寫後的一年,谷歌以十六億美元的公司股票收購YouTube,但是這種掠奪式的行徑並未停止。

聽音樂、閱讀書籍及看影片的人愈來愈多,但是流向內容創作者的收入卻愈來愈少,而流向四大平台的收入則是不斷增加。這些平台各自為創作者帶來不同的問題,谷歌和YouTube 是由「不徵詢許可哲學」所驅動的廣告贊助「搭便車」;作為自由放任主義創投資本家根源的臉書,大致上對內容與廣告採取相同的立場,但是有跡象顯示其執行長對公司未來的方向抱持著真正的道德質疑;亞馬遜創辦人貝佐斯擁抱自由放任信條,但卻沒有走上「不徵詢同意」路線,而是堅持另闢蹊徑,無情地壓低價格和商品化內容(特別是書籍),因而帶來不同的危險;蘋果代表自由放任信條的異議者,賈伯斯與提姆.庫克(Tim Cook)一直是內容社群的真正盟友,他們站在對抗谷歌和臉書營運核心的監視行銷模式立場,亦即他們支持阻擋廣告程式(ad blockers),使他們位居直接反對支配性搜尋與社群平台的地位。

網際網路原本應該是藝術家的福音,它原本應該消滅「守門人」,也就是那些決定哪些影片和音樂能夠大量流通的大型製片商與唱片公司,但音樂產業的一個統計數字卻說明這是謊言。我剛進入娛樂產業時,會談到帕累托曲線(Pareto curve),就是所謂的八十/二十法則,也就是一家電影或唱片公司從百分之二十的產品創造百分之八十的營收;換句話說,有五分之一的電影會賣座。

二○一五年的音樂產業有百分之八十的營收來自百分之一的產品,因此Jay Z、泰勒絲(Taylor Swift)及其他少數人能賺到大錢,而大多數音樂家只能從唱片裡賺取很少的錢或是根本不賺錢。這可能是因為搜尋引擎會把最受歡迎的歌曲排列在搜尋結果的最上層,強化這種贏者全拿的經濟。網際網路帶給我們的豐富多樣性,就只是極小比例不斷循環的素材嗎?

隨著音樂轉向完全串流的形式,一個更深沉的問題也隨之浮現。由於Spotify與YouTube 等服務吐出上兆位元組(TB)的資料讓唱片公司可以進行分析,所以整個唱片業變得愈來愈資料導向。資料對顯示哪些素材很流行十分有用,但對於指引哪些素材是藝術卻完全無用—而藝術是偉大地突破前人未曾做過的東西。仰賴資料讓好萊塢和音樂產業陷於重拍與續集的文化,因為只有資料認同的作品才能出頭。

大衛.鮑伊(David Bowie)的去世,讓我懷疑像他這樣的藝術家在今日的音樂產業中能否出人頭地。他沒有創作出熱門專輯,而是創造要花費時間才能了解的作品。即使是鮑伊也知道他很幸運,在數位時代之前就展開生涯,在音樂變成商品之前,他在二○○二年對記者說:「音樂本身將變得如同自來水或電力,所以這就像是在說好好把握最後幾年,因為這一切都不會再發生。」當你想到巴布.狄倫的第一張專輯在兩年內只賣了四千張,你就知道換作今日,他絕對不可能獲得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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