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反紅媒」的幾點思考—自由、民權與國家安全

2019/10/23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台灣/路透社)

文:廖斌洲
隨著總統大選逼近,朝野對於政治議題的攻防日益激烈。國內朝野陣營日益關注「國安法」的修正,同時也關注主政者對於去年公投結果是否執行的問題。
針對這兩大問題,我們先前和一位網友有一番討論,也提出了我個人的思考點,這只是一個起點,而非結論,盼望拋磚引玉,邀請大家一起來思考問題。後續我們會繼續深入討論這些問題。

Cadmean C
台灣的自由和民主,如果一個政黨完全執政,那和獨裁是否一樣?比如可以完全無視公投的決定,擅自修法等等,這和民主的含義是否就相悖了?看起來就算民眾再如何遊行也沒沒有什麼大用,這種民主的體質到底還需要什麼條件才能讓國家不陷入政黨紛爭,這麼多年已經讓我感覺很悲觀了。
Cadmean C
我想您所謂的沒有限度,是不是包含了所謂的”國家安全“?也就是說內部怎麼說都行,但是外部不能置喙?這點我完全沒有意見。但是言論自由的限度是不是也包含了不可使用暴力。言論自由的其他邊界還有不可違背憲法嗎?
​(Pexels)
廖斌洲
我想,您這裡提到的,有兩個層次的問題,一個是言論自由和其他自由權之間的關係,另一個是公投和民主之間的關係。我再分多點來比較仔細談一下我的思考角度。
(民報)
1.國家安全法律修正的疑慮:立法必要性&執法審慎性,兩者不可混淆。
在國家安全原則上,我想似乎我們有共識了,有其必要性,也就是面對外部敵人必須處理。立法當然要有,但執法必須格外謹慎,不然確實有政治鬥爭之嫌。這就有賴於主政者的法治精神了。不然,隨時可能淪為美國的麥卡錫主義。
有人拿麥卡錫主義來批判現在的國家安全立法,但我想,他們是搞混了「立法」和「執法」之間的區別。麥卡錫主義,主要是在執法上,國會利用法定權限,大肆闊權,主要是在執法的層面上過度擴權。這和立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並不屬於同一個層次的問題,不宜混淆視聽。

(網路)
2.言論自由和其他自由之間的權衡:言論自由在特定情形下,確實應該受到限制。
在諸多自由之間的權衡,您提到的確實是關鍵問題。
憲法除了保障言論自由,也保障其他個人自由的範疇。如果言論自由違反其他自由(例如:我國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就必須被限縮。西方國家有「仇恨言論罪」,就是用來限制言論自由的濫用,很多人或媒體會利用言論自由之名,以一個人的身份背景之名(種族、宗教、黨派、階級等),攻擊此人,挑起社會對立,這就是必須限制的。
您提到言論自由,不可使用暴力,確實是重要問題。但這應該區分兩個層次,一個是個人層次對他人使用暴力。另一個是國家公權力對個人使用暴力。
首先,就個人對他人使用暴力來講。這在當前社群媒體發達,甚至到了氾濫地步的現代科技社會,言論自由的界限更應該被審慎討論,不該無限上綱。先前緬甸民眾在社群媒體上,對於少數民族羅興亞人,以假新聞或煽動對立的方式,就製造了更多的仇恨和社會暴力。換言之,緬甸大眾對少數族群的對待方式,先是以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行使「仇恨言論」,後來進一步加深了社會上「肢體暴力」的使用,是雙重的。
其次,就國家對個人使用暴力來講,國家本身確實壟斷了合法暴力的使用(指警察和軍隊),因此,必須嚴格加以限制。您剛才擔憂的是個人打著言論自由來對其他人施以暴力。您可能混淆了私人使用「權利」和國家機關使用「權力」兩者。我想,您提到的暴力是指個人層次,對於不同意見者,施以暴力。如果您是指那些打著言論自由之名使用暴力的人的話,我必須說,那是個人「權利」必須負有相應的「義務」,和國家公權力無關。
現在比較多討論的國家安全法規的修正,要限制某些個人或團體,利用自由之名,行使對於「公共利益」有所違背的行動。「自由權的限制條件」的憲法原則,所有國家憲法都有,我國憲法也明訂在第22條當中:「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換言之,國家安全本來就是維持一個國家存在的重要「公共利益」。的確,國家安全在執行時,要提防國家權力過度擴張的問題。但正如上面講的,立法有其必要性,執法要防止國家機關濫權。

(Pexels)
3.公投通過,政府擅自修法。我不知道您具體是指哪些個案。若您指的是核四公投的話,確實有此疑慮。但若是同婚公投的話,毫無此疑慮。
以後者而言,原因在於,同性婚姻在民法上定義的擴充,是經過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而來,此釋字條文,訂下了日出條款。也就是,透過釋憲,要求立法機關必須積極進行立法作為。若立法機關沒有作為,則自動生效。所以,立法機關必須針對此案,進行立法。
好,您進一步要問,那公投已經過了,這不是民主嗎?為什麼可以用大法官會議來違反民主?這就是關鍵問題。民主國家裡面,不只是民主原則,另外一層是憲政原則。(您這裡不是很清楚跟我討論,民主和自由是不同的東西嗎?那您肯定不會不知道,除了民主原則之外,還有憲政原則。)憲政原則在這個案子上的展現就是,司法機關具有憲法位階的拘束力,但是反同婚公投即使過了,也只具備法律的位階。兩相比較,法律位階不能超越憲法位階,其理甚明。
簡言之,「只有大法官能夠超越大法官」
我進一步解釋,民主國家憲政機關裡面的「司法體系」,向來有「抗多數決」的本質。也就是,為了要確保「民主原則」不會侵犯「自由原則」或「基本權利」,這是一道防線(這裡就是您一開始跟我對話的起點)。如果透過民主手段,去壓制基本權利的行使或擴張定義(同婚這個就是擴張權利的定義),那自然必要,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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