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人權公約中,人權有絕對及相對權利之分,絕對權利是沒有討論空間的,例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下稱《公政公約》)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斜眼看侯友宜),或第8條「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就是絕對權利,在這些條文的前後你不會看到任何條件對這個權利加以限制,所有情況下這些權利都適用。
而言論自由屬於得以限制的相對權利,《公政公約》第19條跟第20條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條件有4項:
(1)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得以限制;
(2)為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得以限制;
(3)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
(4)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簡單來說,基於彼此尊重、國家安全、防止戰爭及族群平等等等原則下的言論才能享有言論自由保護,這才是世界的主流看法,而統戰言論符合這些條件嗎?
第1點,如果你認為民族自我認同是一種權利,那主張統一顯然妨礙了台灣人自我認同的權利;第2點更明顯,主張與另一個國家統一,當然有國家安全上疑慮;第3點,面對不時以武力威脅台灣,甚至口口聲聲不惜一戰、不放棄武力統一的中國,主張統一可能也有鼓吹戰爭的嫌疑;另外,如果你認為台灣人不是中國人,那主張統一也可能涉及到了第4點中的鼓吹民族仇恨,導致構成(如中國人對待維吾爾族般地)歧視、敵視或強暴甚至消滅民族主權的問題。
照國際公約的標準,中國統戰言論似乎難以躲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網裡頭。
而試圖用言論自由替統戰言論辯護當然也有理論基礎,許多人會舉19世紀的古典自由主義哲學家約翰彌爾為例,約翰彌爾認為除非有明顯、立即性的危險,否則任何人都不該干預言論自由,主要原因是:沒有人有權判斷是非,也就沒有人有能力訂下言論自由的界線,因此保持最大的言論自由我們才能詳實地討論,終究會使結果「利大於弊」。
而這套理論放在現在還可行嗎?試想當你遇到一個性別歧視者,主張女性沒有工作權,應該乖乖待在家帶小孩,或是遇到一個種族歧視者,主張黑人不應該享有平等使用公共設施的權利,你認為該用法律限制這樣的言論,還是認為這也是言論自由的範疇?這在全世界都是難解的問題,英國、德國都有相關的禁止歧視言論的法律,但也有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定不得以法律禁止言論自由的例子。
不過,有一項前提是確定的:當你要使用這項理論時,首先你要知道,約翰彌爾或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給言論自由這麼大的空間,是基於效益主義的立場,相信真理是越辯越明,透過彼此的討論與激盪可以使效益最大化;也就是說,如果你不同意政府得以限制部分言論自由,那你就必須自己挺身而出,透過言論來保護你身為台灣人的權利,捍衛你的國家安全、你的反戰爭、反民族仇恨等等主張,必須透過說服,凝聚起台灣人反統戰的共識,絕不是看見統戰言論還笑笑地說「這就是言論自由」而不駁斥,否則,不但達不到效益最大化的效果,反而是侵害了我們自身的權利。
在法律限制與言論自由之間的界線並不是一定的,但你要享有更大言論自由的同時,必定就要負擔起更大的責任,同樣的,你要降低自己保護權利的負擔,那就要割讓一部分的權利給政府,讓政府來執行這種吃力不討好的工作(也承擔政府可能濫用權力的風險);對不願接受中國統治的台灣人而言,面對統戰言論就該勇敢駁斥,否則就是接受政府以法律限制,像是名列國民黨不分區安全名單的吳斯懷,既然他要強調自己對中華民國的忠誠不能質疑,那他就應該勇敢駁斥統戰的言論,抑或是接受法律限制統戰言論,而絕不是如同現在這樣,既反對法律限制,又對統戰言論默不吭聲,台灣人沒那麼傻,誰都看得出來,這種實際作為就是為中國統一作馬前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