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Eva Rinaldi
No changes were made.
原本一審的訴訟駁回(motion to dismiss),被第九區的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Swift的歌詞抄襲官司,確定會進入一審法院開打。
原告方在一審起訴時,提出歌詞中六短句(phrase)以及四段的連續重複句構,具備原創性而能受到著作權保護,從而請求侵權的損害賠償。一審法官卻認為原告主張的歌詞內容,都無法通過著作性要求的最低檢驗—即必須是超越常見與繁瑣(banal or trivial)的原創。於是,連開庭都免了,就要原告收拾回家去。
原告不滿一審法官的裁決,上訴第九區巡迴上訴法院。2019年10月28日,三位第九區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官作出裁決,認一審法官以“the players gon' play/ the haters gonna hate”不具原創性為由駁回訴訟,是錯誤的判定。並認著作的原創性是事實的判定,而非法律的判定,法官不該在一開始就先裁判著作是否具備原創性。
這樣的觀點是引用已故的最高法院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法官,1903年的一則判決見解。其提到,讓只受法學訓練的法官來判定著作的價值,是件「危險」的事,極端的情況下,某些著作將錯失被欣賞(appreciation)的可能。白話的說,原告作詞人Sean Hall和 Nathan Butler的律師,罵原審法官「狗眼看人低」被認證說對了。
不過,不管原創性是法律還是事實問題(在台灣通通法官一手操盤),巡迴上訴法院其實並沒有對原告的歌詞內容有無原創做判斷。就如其指導意見所言,「太早」判斷才是最主要的問題,過早斷絕創作者行使告訴的權利,其實理由不夠充分。
最近,美國音樂界裡出現太多音樂抄襲的控訴,不僅是被告的大咖歌手,許多音樂創作人也對於頻繁的訴訟感到心驚。不少人認為這些訴訟的主張都太過離譜,明明只是一小段通常的旋律、音階或節奏,也跑出來主張抄襲。音樂創作人擔心的是,如果這種請求能成立,那創作音樂將充滿阻礙跟危機,尤其是特定的類型音樂,如嘻哈或流行本來就很「樣板化」。一審法官的見解或許就帶有這種想法。但案子都還沒進入實質審理,就要賞人耳光,好像也太過。尤其,本案又不太一樣的地方是在主張「詞」的侵權。
可以預期的是,最終原創性的有無,將會由陪審團來決定。另外,據說原告希望獲得swift “shake it off"歌曲的20%分潤,依Billboard的統計,這首歌光在美國,就銷了500多萬份,這還只是單純的歌曲銷售而已(不含演唱會收入或其他授權)。不過打訴訟就跟打戰一樣,成本絕對是當事人要面對的現實。有趣的是,一審法官當初雖駁回原告訴訟,但沒有支持swift要求原告負擔她律師費的請求,還說,原告的請求還沒有到這麼無理;而且,如果讓他選擇補償雙方哪邊的律師費,他會選擇補償原告方,最後留一句“be careful what you wish for”。看來,swift的惡夢真的來了。
相關新聞: https://www.dailymail.co.uk/tvshowbiz/article-7625199/Taylor-Swifts-Shake-copyright-lawsuit-revived-appeals-cour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