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之衍生著作,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律師,我的攝影作品,遭他人改作做成品牌logo,我可以要求他下架嗎?

身為文創作者,自己的作品遭到他人不當改作,例如將自己寫的小說,中間加上幾個章節、或是改變結局,甚至是將其中的幾個場景拍成影片,抑或是畫家創作的可愛小圖,遭他人改作加上背景圖或是文字,都是實務上常見侵害著作權人改作權之案例,構成侵害著作權故無疑問,但衍生出另一個問題:「對於未經原著作人同意或授權之改作,構成侵害原著作人改作權之情形,因此完成之衍生著作,是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raw-image


我們來看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57號刑事判決(2024.2.21)怎麼說:「

從憲法角度出發

  1. 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又著作權法第1條前段亦明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其立法理由明確揭示:「國家保護著作權,除保障著作人之權利外,應兼顧調和社會公共之利益,使著作人之著作因社會其他成員之樂於助成公開發表,而促進文化之發展。」堪認著作人之創作固須予以保護,但仍需顧及人類知識之傳遞與交流,促進文化資產之永續與豐沛,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保障一般人民之言論、著作、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著作權法之解釋及適用,於面臨公共利益與著作人權益保護衝突之際,應注意兩者之平衡,以避免阻礙國家文化之發展。
  2. 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以保護其具有原創性之表達(著作權法第10條、第10條之1)。所謂著作,如以其創作方法加以區分,有下列兩種:⒈原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參照),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等類別(同法第5條第1項)。享有著作權之原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亦即達到足以表現作者個性或獨特性程度之獨立精神創作,但無須達到專利新穎性之要求。⒉衍生著作(又稱改作或第2次著作),並非上開法條例示之著作類別,而是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之創作(同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參照)。衍生著作之類別,端視完成後之型態而定,並依其類別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著作財產權。凡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改作,投入自己所創新之智慧結晶,足以表現改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程度者,因符合著作權法上保護之要件,均屬衍生著作。同法第6條並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第1項)。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第2項)」是原著作與衍生著作為兩個不同之各自獨立著作,個別依法受到保護,原著作不會因為被改作而影響其權利(包括同法第28條本文,關於「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況對於原著作改作之衍生著作,與對於原著作之重製(或抄襲)之區別,在於前者具有原創性,賦予著作權利,有助於國家文化之發展。我國著作權法既採創作主義,對於從事改作之人,投入自己所創新之智慧結晶,所完成之衍生著作,足以表現改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程度,已符合享有著作權之要件。肯定說認為改作人於未經原著作人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因此完成之衍生著作本身,雖應予其著作權之保護,惟仍要求其對於原著作人負有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就公共利益與著作人權益保護兩者間之衝突,已取得適度之調和,當屬合憲性之解釋,並不違反憲法有關人民著作自由之保障,亦與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相契合。

從主管機關法律意見來看

著作權法原本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內政部於民國84年(84年1月27日〔八四〕台內著字第8401635號)之行政函釋即已揭示:語文著作之翻譯人未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逕予翻譯,不論該原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其所翻譯之著作(即衍生著作),如符合「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按內政部於81年6月10日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發布)第2項第1款及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者,即屬另一獨立之著作,亦得依著作權法受保護,第三人侵害上述衍生著作之著作權,其權利人自得依著作權法第6章「權利侵害之救濟」及第7章「罰則」之規定救濟。又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89年(89年5月12日〔八九〕智著字第89003641號)之行政函釋,亦指出關於語文著作之著作權人將其著作授權他人改作成劇本,及將該劇本拍攝成影片,如未約定改作後之劇本及影片之著作權歸屬,則其著作權應歸何人享有一節,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該改作之劇本及影片係以獨立之衍生著作保護之,如無約定(同法第36條)或無同法其他規定情形者(同法第11條及第12條),應由實際完成改作之人享有著作權。均強調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不以經過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事先同意或授權為必要,顯係採肯定說之法律見解。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主管著作權法之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之行政函釋,如無不當,原則上應予尊重。

從繼受日本法角度觀察

日本1889年著作權法曾有適法改作為衍生著作取得著作權保護之明文,惟其1970年之著作權法已修正刪除上開明文規定,是日本學者通說均採肯定說。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有關衍生著作之規定,主要係繼受日本1970年著作權法,對於衍生著作之保護,未明文規定以適法改作為要件,解釋上自亦應與日本現行著作權法相同。

由此可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57號刑事判決見解認為侵害著作權之衍生著作,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前提仍在於是「改作」而非單純重製或抄襲,因為對原著作改作之衍生著作,就其改作部分仍具有原創性,故賦予著作權保護,但單純抄襲或僅有小部分修改並不具原創性,自無賦予著作權保護之必要。

侵害著作權之衍生著作,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使用仍需獲得授權

自上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57號刑事判決見解可知,未經原著作人同意或授權之改作,構成侵害原著作人改作權之情形,因此完成之衍生著作,也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換言之,如果要利用就必須取得衍生著作權人之授權。

那麼就衍生另一個問題:第三人欲利用衍生著作時,是否需要取得原著作著作權人之授權?

參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776 號民事判決見解:「原著作著作權人與衍生著作著作權人,各自享有其著作權,包括著作權法第28條之改作權。惟於第三人欲利用衍生著作時,依同法第37條規定,須分別取得原著作著作權人及衍生著作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因此,除了取得衍生著作著作權人之授權外,也需要同時取得原著作著作權人之授權,才是合法且完整的授權。

88會員
46內容數
亮遠法律事務所,十餘年執業律師,沉浸於公司商務、新創、智慧財產、財富傳承等領域,喜歡品飲威士忌、葡萄酒。長期投入商業法律服務,協助客戶找出企業經營遇到的難題、分析商業活動面臨的風險,強調預防重於治療的觀念。 Email:[email protected] 諮詢電話:(02) 2558-8589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陳建至律師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當招牌或廣告文字使用他人商標時,需特別小心,商標權人對於耗材及維修市場也十分關注,建議在廣告文宣等文字圖像呈現方式前,尋求律師諮詢以避免不當侵害他人商標權。
建至律師,客戶來找我畫圖,明明說只是拿來用在商品外包裝上而已,沒想到他竟然把這圖拿去註冊商標,也沒事先跟我說,這太欺負人了! 授權契約應該注意什麼?
小滿,是二十四節氣之一,意指是夏熟作物的籽粒開始飽滿,但還未生長到成熟的階段,後人又多衍生出其他意涵,如人生小滿,不做過分追求,虛懷若谷,時常認識到自己的不足,才能有更進一步的空間。今年的小滿很特別,竟然與廣告和著作權的議題扯上關係!?
很多廠商看到網路平台或實體通路,有疑似賣仿冒品的情形,往往見獵心喜而冒然採取行動,但經常因為準備不足反而打草驚蛇,僅能抓到最下游的零售賣家,而無法找出真正囤貨的大盤商,甚為可惜。所以建議在採取行動取締仿冒品前,需要先擬定一全盤規劃,此時可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才能真正打擊仿冒品,維護公司商標權益。
網路賣家必需要對於常見的商標權問題,有基本的了解,才不會誤觸法律,造成自身麻煩,我們就來聊聊網路賣家必需要了解商標權的基本議題,萬一賣到仿冒品,該怎麼辦?
當您為了刺探同業的商業訊息、或僅是偶然地發現對方使用您的照片圖片對外宣傳廣告,這時,該如何起手維護自身權益?我們來聊聊。
當招牌或廣告文字使用他人商標時,需特別小心,商標權人對於耗材及維修市場也十分關注,建議在廣告文宣等文字圖像呈現方式前,尋求律師諮詢以避免不當侵害他人商標權。
建至律師,客戶來找我畫圖,明明說只是拿來用在商品外包裝上而已,沒想到他竟然把這圖拿去註冊商標,也沒事先跟我說,這太欺負人了! 授權契約應該注意什麼?
小滿,是二十四節氣之一,意指是夏熟作物的籽粒開始飽滿,但還未生長到成熟的階段,後人又多衍生出其他意涵,如人生小滿,不做過分追求,虛懷若谷,時常認識到自己的不足,才能有更進一步的空間。今年的小滿很特別,竟然與廣告和著作權的議題扯上關係!?
很多廠商看到網路平台或實體通路,有疑似賣仿冒品的情形,往往見獵心喜而冒然採取行動,但經常因為準備不足反而打草驚蛇,僅能抓到最下游的零售賣家,而無法找出真正囤貨的大盤商,甚為可惜。所以建議在採取行動取締仿冒品前,需要先擬定一全盤規劃,此時可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才能真正打擊仿冒品,維護公司商標權益。
網路賣家必需要對於常見的商標權問題,有基本的了解,才不會誤觸法律,造成自身麻煩,我們就來聊聊網路賣家必需要了解商標權的基本議題,萬一賣到仿冒品,該怎麼辦?
當您為了刺探同業的商業訊息、或僅是偶然地發現對方使用您的照片圖片對外宣傳廣告,這時,該如何起手維護自身權益?我們來聊聊。
本篇參與的主題策展
時間是2123年,那是一個下著雨的夜晚,冷風一波接著一波颳起,碩大的雨滴一滴滴地落在金屬上。多拉格睜開了雙眼,眼前是一扇窗戶,窗外一片黑暗,他發現自己在一個狹窄的空間裡,那是一個冷凍艙……
不再證明了/不再為了那些不証自明的事情/焚燒,或凋萎/房間逼仄但內心昶亮/虔恭迎接每個早上/晨光穿窗而來
前言 宇希333年 現在是第14號地球世界的火曆2309年。 病毒「無」專門吞噬「感情」、「感覺」、「愛」、「希望」,大部份被感染的人都無法呈現臉部表情,人類也越來越冷漠。 幸虧第14號地球的科技相當發達,腦細胞可以連線面具讓人可以戴著精緻的面具過活,戴面具的人只要用想的就可以呈現臉部的表情。
時間是2123年,那是一個下著雨的夜晚,冷風一波接著一波颳起,碩大的雨滴一滴滴地落在金屬上。多拉格睜開了雙眼,眼前是一扇窗戶,窗外一片黑暗,他發現自己在一個狹窄的空間裡,那是一個冷凍艙……
不再證明了/不再為了那些不証自明的事情/焚燒,或凋萎/房間逼仄但內心昶亮/虔恭迎接每個早上/晨光穿窗而來
前言 宇希333年 現在是第14號地球世界的火曆2309年。 病毒「無」專門吞噬「感情」、「感覺」、「愛」、「希望」,大部份被感染的人都無法呈現臉部表情,人類也越來越冷漠。 幸虧第14號地球的科技相當發達,腦細胞可以連線面具讓人可以戴著精緻的面具過活,戴面具的人只要用想的就可以呈現臉部的表情。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這個秋,Chill 嗨嗨!穿搭美美去賞楓,裝備款款去露營⋯⋯你的秋天怎麼過?秋日 To Do List 等你分享! 秋季全站徵文,我們準備了五個創作主題,參賽還有機會獲得「火烤兩用鍋」,一起來看看如何參加吧~
Thumbnail
近來越來越多人在家做起烘焙,甚至從興趣走向販售,在IG上也時常可見個人烘焙工作室發布其作品。 但身為著作權律師,偶爾看到有店家販售的蛋糕、餅乾,是取材自迪士尼、三麗鷗、任天堂的IP角色,還是會內心為經營者抖一下——這會有侵害著作權、商標權的問題的啊啊啊(吶喊)。
Thumbnail
從前,當人們提及外遇,腦海中浮現的總是驚心動魄的抓姦場景。然而,這些所謂的抓姦行動,是為了什麼?復仇還是定罪呢 若您不幸面臨配偶外遇的情況,無助之下法律能給你什麼支持呢 當通姦除罪化後,外遇男女就不會受到法律制裁了嗎 你了解通姦除罪化的原因是什麼嗎
Thumbnail
佩佩豬的著作權是由英國一號娛樂公司所擁有,俄羅斯一家私人公司,以佩佩豬的形象繪製新的繪本,並販售,一號娛樂公司為了維護著作權,因此在俄羅斯提告。
Thumbnail
正當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 正當目的之合理範圍內引用公開發表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Thumbnail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寄發警告函既然是權利人自身權利的行使,應當注意避免「權利濫用」,尤其權利人自恃享有權利,濫用自身權利刻意打壓競爭對手、後進者,而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情形,當然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
Thumbnail
最近又一件判決侵害配偶權不成立駁回的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22 號民事判決),雖然可能是目前唯二(其實是同一個法官判的)不承認配偶權存在的裁判,但未來(一定會)上訴後的高院認定,仍非常重要!
Thumbnail
侵害配偶權是屬於民事糾紛,根據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的賠償...。像是兩人擁吻的影片、牽手的照片、互稱夫妻的訊息、單獨約會或過夜都可以是證據,證據多可信度越高、證據越嚴重賠償越重」不過越嚴重的外遇,行為就越私密,蒐證也更容易違法,例如破解對方手機密碼、偷看對方的信件、或是竊聽等行為...
事先評估實際損害,所屬廠商上下游關係、是否有商業合作之必要? 請相關人員協助確認損害狀況,賠償金協調,訴訟分析及協助救濟。 **專業承辦:辦離婚協議協商/和解賠償協商/商務糾紛協商談判/外遇協助蒐證、切結書、精神撫慰金協商/婚生否認之訴協助調查、協商/債權、債務協商..等協商和解業務** 諮詢專線:
Thumbnail
【清訊新聞/台北報導】 昨日(18)早上,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2020的立委落選人王郁揚至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台灣跨國電子煙集團」負責人,提出侵害著作權告訴,檢察官受理偵辦。王郁揚在自己的威卜公司網站發表菸草減害相關著作,但不滿「台灣跨國電子菸集團」未經他同
Thumbnail
這個秋,Chill 嗨嗨!穿搭美美去賞楓,裝備款款去露營⋯⋯你的秋天怎麼過?秋日 To Do List 等你分享! 秋季全站徵文,我們準備了五個創作主題,參賽還有機會獲得「火烤兩用鍋」,一起來看看如何參加吧~
Thumbnail
近來越來越多人在家做起烘焙,甚至從興趣走向販售,在IG上也時常可見個人烘焙工作室發布其作品。 但身為著作權律師,偶爾看到有店家販售的蛋糕、餅乾,是取材自迪士尼、三麗鷗、任天堂的IP角色,還是會內心為經營者抖一下——這會有侵害著作權、商標權的問題的啊啊啊(吶喊)。
Thumbnail
從前,當人們提及外遇,腦海中浮現的總是驚心動魄的抓姦場景。然而,這些所謂的抓姦行動,是為了什麼?復仇還是定罪呢 若您不幸面臨配偶外遇的情況,無助之下法律能給你什麼支持呢 當通姦除罪化後,外遇男女就不會受到法律制裁了嗎 你了解通姦除罪化的原因是什麼嗎
Thumbnail
佩佩豬的著作權是由英國一號娛樂公司所擁有,俄羅斯一家私人公司,以佩佩豬的形象繪製新的繪本,並販售,一號娛樂公司為了維護著作權,因此在俄羅斯提告。
Thumbnail
正當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 正當目的之合理範圍內引用公開發表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Thumbnail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寄發警告函既然是權利人自身權利的行使,應當注意避免「權利濫用」,尤其權利人自恃享有權利,濫用自身權利刻意打壓競爭對手、後進者,而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情形,當然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
Thumbnail
最近又一件判決侵害配偶權不成立駁回的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22 號民事判決),雖然可能是目前唯二(其實是同一個法官判的)不承認配偶權存在的裁判,但未來(一定會)上訴後的高院認定,仍非常重要!
Thumbnail
侵害配偶權是屬於民事糾紛,根據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的賠償...。像是兩人擁吻的影片、牽手的照片、互稱夫妻的訊息、單獨約會或過夜都可以是證據,證據多可信度越高、證據越嚴重賠償越重」不過越嚴重的外遇,行為就越私密,蒐證也更容易違法,例如破解對方手機密碼、偷看對方的信件、或是竊聽等行為...
事先評估實際損害,所屬廠商上下游關係、是否有商業合作之必要? 請相關人員協助確認損害狀況,賠償金協調,訴訟分析及協助救濟。 **專業承辦:辦離婚協議協商/和解賠償協商/商務糾紛協商談判/外遇協助蒐證、切結書、精神撫慰金協商/婚生否認之訴協助調查、協商/債權、債務協商..等協商和解業務** 諮詢專線:
Thumbnail
【清訊新聞/台北報導】 昨日(18)早上,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2020的立委落選人王郁揚至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台灣跨國電子煙集團」負責人,提出侵害著作權告訴,檢察官受理偵辦。王郁揚在自己的威卜公司網站發表菸草減害相關著作,但不滿「台灣跨國電子菸集團」未經他同